民法典关于合同509条的规定(民法典合同编第482条)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如下: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这一条规定的是承诺期限的起点,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民法典关于合同509条的规定?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民法典关于合同509条的规定(民法典合同编第482条)

民法典关于合同509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如下: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这一条规定的是承诺期限的起点。

481条规定的是承诺的期限,紧接着,482条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起点,因为期限是一段时间,而非一个时间点,期限的终点是显而易见的,也就是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点,那么期限的起点,也就是承诺期限自何时起算,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因此立法者在482条对以不同方式发出的要约,分别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起点。其中,“信件载明的日期”是指在记载要约内容的信件上记载的要约发出日期或者是信件的落款日期;“电报交发之日”是指电报交给电报业务的经营单位发出电报的日期;“邮戳日期”是指邮电部门在信封上加盖的邮戳标明的日期。

承诺期限的起点,决定了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从而决定了承诺是否生效和合同是否成立。以信件、电报等传统方式发出的要约,起点取决于“发出时间”;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发出的要约,起点取决于“到达时间”。

如果按法定的起点计算,承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了,且没有其他导致不生效情形的,那么承诺就生效了。承诺生效在法律上的效力,我们下一篇文章再讲。

作者:李英,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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