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s211交通事故(324国道横州市平马镇快龙村路段)
2021年7月13日4时40分许,324国道横州市平马镇快龙村路段,发生一起一辆重型仓栅式货车与一辆正三轮摩托车碰撞,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乡镇s211交通事故?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乡镇s211交通事故
2021年7月13日4时40分许,324国道横州市平马镇快龙村路段,发生一起一辆重型仓栅式货车与一辆正三轮摩托车碰撞,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50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通知》(南府函〔2019〕174号)的相关规定及要求,横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局、纪委监委、交通局、公安局、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人社局、总工会等部门人员组成的324国道横州市平马镇快龙村路段“7•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经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分清了事故责任,并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7月13日04时40分许,孙某驾驶桂A0561P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载黎秀明沿国道324线由横州往南宁方向行驶,行驶至国道324线1589KM 0M处(平马镇快龙村路段)时发生故障,发生故障后桂A0561P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停放在往南宁方向车道右侧,此时孙某、黎某乘坐在桂A0561P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驾驶室内,韦某驾驶桂AY8362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国道324线由横州往南宁方向行驶至此,韦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其车辆车头碰撞中桂A0561P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车尾,造成孙某当场死亡、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横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50127120210000204号),对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认定如下:1、韦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2、孙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3、黎某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孙某个人安全行车意识淡薄,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逾期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发生故障时,未迅速报警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韦某个人安全行车意识淡薄,在行车过程中,遇见前车发生故障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其驾驶的桂AY8362重型仓栅式货车碰撞中桂A0561P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个人安全防范意识淡薄、未按交通法规规定安全驾驶而导致的生产安全(道路运输)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相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孙某:个人安全行车意识淡薄,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逾期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发生故障时,未迅速报警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最终导致事故发生。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50127120210000204号),其对事故发生承担同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2.韦某:个人安全行车意识淡薄,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上道路行使,在行车过程中,遇见前车发生故障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其驾驶的桂AY8362重型仓栅式货车碰撞中桂A0561P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50127120210000204号),其对事故发生承担同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由广西金威物流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二)对事故涉及单位的责任认定
广西金威物流有限公司:经查,该企业对韦某开展有岗前、岗中安全教育培训并如实纪录,制定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了日常隐患排查并如实记录(包括对车辆安全的日常检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基本到位,因此企业不承担事故责任。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这起道路运输事故反映了运输企业部分司务人员个人安全行车防范意识淡薄、行车不规范的问题。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建议企业及我市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如下防范及整改措施:
(一)广西金威物流有限公司
1.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依法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企业各层面的安全管理,认真做好各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查出的安全隐患问题要认真落实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形成隐患自查自纠自改的闭环管理。
2.严格按照相关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要求落实教育培训工作,进一步加强对从业人员(重点是挂靠车辆的驾驶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如实登记在册;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交通法规规定,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行车和自我保护意识。
3.加强对挂靠车辆的安全监管,督促车主加强对车辆车体安全、驾驶员人身安全的管理,确保无“人车带病上岗”现象的存在。
(二)横州市交通运输局
以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为教训,持续加强对企业的日常执法检查工作,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督促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依法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管理体系;二是督促企业加强对内部各层面的安全管理,形成隐患自查自纠自改的闭环管理;三是督促企业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重点加强对挂靠车辆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确保教育到位、培训到位。通过各项措施的实施,确保隐患消除到位,全力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三)横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要加大对违法违规驾驶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路面交通安全秩序管控,加大对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违法停车、超速、超载行为的查处力度,路查当中加强对车辆安全设备设施的检查,加大对违法驾驶人的处罚教育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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