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定性劳务报酬(支付给自然人劳务报酬)

如何定性劳务报酬(支付给自然人劳务报酬)(1)

要点

1、支付给自然人劳务报酬,有个800元的规定,这里的800元可以理解为减除费用,也就是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只要是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需要先减去800元,再按照20%计算预扣的个税。

2、支付给自然人劳务报酬,有个800元的规定,虽然每次报酬不超800元的没有个税,但是并不代表不需要申报个税,仍然需要做零申报,这也是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由发放劳务报酬的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时选择”劳务报酬",人员选择“非本单位”。

3、支付给自然人劳务报酬,有个800元的规定,800元以下没有个税,并不代表支付800元以下的费用不需要取得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仍然需要取得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

4、支付给自然人劳务报酬,有个800元的规定,这里的800元是每次800元,劳务报酬的个税是按次纳税的,但是如果是同一个项目,连续取得多次收入,那么,就按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参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二)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2、《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四条,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六)财产租赁所得;(七)财产转让所得;(八)偶然所得。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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