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应纳税额如何计算的呢(消费税应纳税额如何计算的呢)

消费税应纳税额如何计算的呢(消费税应纳税额如何计算的呢)(1)

消费税:烟,酒,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砖石及砖石饰品---零售环节征税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不包括镀金首饰。

2.卷烟(生产,委托加工,进口 批发)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3.超豪华小汽车(生产、 委托加工、 进口+零售环节)

4.生产企业销售白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均于收取时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5.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6.换抵投消费税以最高售价做销售价格。增值税以平均价做销售价格

7.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8.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缴纳消费税;用于其它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特别注意:用于必要的生产经营过程,不征收消费税。

白酒消费税税率为20%加0.5元/500克

甲白酒生产厂,2020年8月发生如下业务:

1.销售薯类白酒2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60万元,同时向购买方收取品牌使用费5万元,包装物押金0.8万元。

60 (5 0.8)/1.13=65.13

65.13*0.2 20*2000*0.5/10000=15.03

2.生产粮食白酒80吨,8月10日销售给A商贸公司3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80万元,8月20日销售给B商贸公司2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30万元,余下30吨用于抵偿所欠乙企业的债务

180/30=6

130/20=6.5

抵偿债务消费税用最高价格

30*6.5*0.2 30*2000*0.5/10000=42

3.委托丙厂加工10吨粮食白酒,甲厂提供粮食等原材料成本共计22万元,当月丙厂将加工好的白酒交付给甲厂,开具的专票注明收取加工费5万元。

(22 5 10*2000*0.5/10000)/(1-20%)=35

35*0.2 10*2000*0.5/10000=8

9.符合计征的:白酒,卷烟。(从价 从量)

10.如果受托方是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11.销售价=(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1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规定的是: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受托方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的

某市的甲企业委托县城的乙企业加工实木地板。甲企业提供的主要原材料实际成本为15万元,乙企业收取的不含税加工费为2万元,代垫辅助材料不含税金额为1万元。实木地板的消费税税率为5%,乙企业代收代缴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为

15 2 1)/(1-5%)=18.95

13.从量定额(啤酒、 黄酒、 成 品油)=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税 额

14.复合计税(卷烟、 白酒)=(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 ( 1-消 费税比例税率)甲类卷烟>70 56% 未超过70 36%

15.从价定率=(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某外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12月从国外摩托车厂购进250毫升排量的摩托车1000辆,海关核定的每辆关税完税价为5000元,从境内报关地运输至该公司支付不含税运费85200元。则该外贸公司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合计((摩托车消费税税率为3%,关税税率为40%)

1000*5000*1.4/0.97*0.03=216494.85 消费税

1000*5000*1.4/0.97*0.13=938144.33 增值税

16.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允许按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纳消费税——除卷烟、超豪华小汽车外,一次课征制。

17.酒(除外购、进口葡萄酒可抵外)、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电池、涂料、摩托车,不抵税;

相关资料:生产环节甲类卷烟消费税比例税率56%、定额税率150元/箱;烟丝消费税比例税率30%;批发环节卷烟消费税比例税率11%、定额税率250元/箱;相关票据已在发票确认平台确认且于当期抵扣。

1.从国外进口烟丝一批,已知该批烟丝关税完税价格为120万元,按规定缴纳关税90万元。入关后运抵甲企业所在地,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专票,注明运费6万元、税额0.54万元

(120 90)/(1-30%)=300

300*0.3=90

2.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烟叶一批,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价款800万元,并向烟叶生产者支付了国家规定的价外补贴。将收购的烟叶直接运往乙加工厂加工烟丝,甲企业支付不含税运输费用10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专票。乙加工厂收取不含增值税加工费50万元(含代垫辅料不含税价款20万元),并开具专票。

800*1.1*1.2*0.1=105.6 增值税

10%国家规定补价 20%的烟叶税 10%的增值税(用于生产13%的货物)

800*1.1*1.2=1056

800*1.1*1.2*0.9 10 50)/0.97*0.03=433.06 消费税

3.生产领用上述进口的全部烟丝和委托加工收回烟丝的80%用于生产卷烟,当月生产甲类卷烟1100标准箱

90 433.06*0.9=436.42

4.将上述剩余的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全部销售给另一卷烟生产企业,开具的专票,取得不含税价款300万元

300*30%=90

433.06*0.2=86.61

90-86.61=3.39

5.将生产的卷烟400箱销售给同市丙批发企业,开具专票,取得不含税价款1200万元,由于货款收回及时给予批发企业2%的现金折扣。

1200×56%+400×0.015-90-433.03×80%=241.58 (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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