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制定法和习惯法哪个效力大(税法的空间效力)

税法的效力与解释、税收实体法要素及税收立法

一、税法的效力与解释

税法的效力与解释包含税法的效力与解释两部分。

1.税法的空间效力:

(1)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个别特殊区域(香港、澳门、台湾和保税区)可以除外。

(2)在地方范围内有效。

2.税法的时间效力:

(1)税法的生效:①税法通过一段时间后开始生效;②税法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大多 采用这种生效方式);③税法公布后授权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施日期。

(2)税法的失效:①以新税法代替旧税法(最常见的税法失效方式);②直接宣布废止某 项税法;③税法本身规定废止的日期(实践中很少采用)。

3.税法对人的效力:属人主义原则、属地主义原则、属人、属地相结合的原则(我国税法即 采用这一原则)

4.税法的解释:是指税法的法定解释。

(1)按解释权限不同,税法的法定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二 、税收实体法要素

税收实体法要素主要包括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税率、减税免税、纳税环节和纳税期限。

1.纳税义务人和课税对象

(1)税法中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课税对象又称征税对象,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国家据以征税的依据。

2.税率:税率是税额和课税对象之间的比例,它是体现税收政策的中心环节。主要形式有: 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和其他形式的税率。

3.减税免税的基本形式: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

4.纳税环节和纳税期限:

(1)纳税环节:生产环节(如资源税)、流通环节(商品税)、分配环节(所得税)、消费环节(车辆购置税)。

(2)纳税期限决定因素:①税种的性质:不同性质的税种,其纳税期限也不同;②应纳税

额的大小。同一种税,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大,应纳税额多的,纳税期限短;反之,则纳税期限长;③交通条件。交通条件好,到银行交款方便的,纳税期限短;反之,则纳税期限长。

【提示】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

①价值形态——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一般是一致的,如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所得额,计税依 据也是所得额;

②实物形态——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一般是不一致的,如我国的车船税,它的课税对象是各 种车辆、船舶;而计税依据却是车船的吨位。

税法制定法和习惯法哪个效力大(税法的空间效力)(1)

三 、税收立法

1.税收立法的主体

2.税收法律、税收法规与税务规章

3.税收规范性文件

税收立法

1.从税收立法的主体来看,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有关职能部门、 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政权机关等。

2.税收法律、税收法规和税务规章

要点立法机关举例

税收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1)属于全国人大通过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 所得税法》

(2)属于人大常委通过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法规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地方立法机关(地方人大及常委会)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税务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也包括国务院直属机构《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

3.税收规范性文件

县税务机关必须取得法律、法规、规章或总局、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文件的明确授权,方可 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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