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12种模式(融资租赁的六种模式)
1.直接融资租赁模式
2.售后回租模式
售后回租又称回租租赁或返租赁,将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然后向买方租回使用。售后回租的优点在于,它使设备制造企业或资产所有人(承租人)在保留资产使用权的前提下获得所需的资金,同时又为出租人提供有利可图的投资机会。
3.杠杆租赁
杠杆租赁是融资租赁的特殊形式之一。特点是:承租人使用资产并定期支付租金。出租人购买资产,将其交付于承租人,并定期收取租金。但出租人的出资金额为该项资产价格的20%至40%。贷款人提供剩余60%-80%的资金,并向出租人收取利息。贷款人一般为银行或财团,出租人拥有设备的法定所有权。
4.委托租赁
委托租赁是金融租赁的一种形式。有多余闲置设备的单位,为充分利用设备并获取一定收益,愿意将设备出租的一种租赁。在这种方式下,拥有多余闲置设备的单位不是自行寻找出租人,而是委托租赁机构代为其寻找承租人,而后由出租人、承租人与租赁机构一起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机构不垫资,也不拥有租赁物件的所有权,而仅按照委托人 (拥有多余闲置设备的单位) 的要求代为办理租赁,只收取经双方商定的委托租赁费。
5.转租赁
转租赁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将租入资产出租给第三方的行为。
6.结构化式共享租赁
结构化共享式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和指定,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租金由双方约定,以租赁物本身投产后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基础,按一定的比例支付,即出租人和承租人共享租赁项目收益的租赁方式。
即除:“租金以租赁物本身投产后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基础进行测算和约定”外,模式基本与直接租赁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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