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骑缝章是盖合同章吗(为什么要在合同上盖骑缝章)
骑缝章不是一种专用章,而是一种盖章方式。
合同签署页盖章是签合同的基本要求。
骑着多张合同文本的边缘盖上去一个印章则是必要的补充。
对,骑缝章就是骑着多张页边盖上印章的盖章方式。
所以是骑缝章而不是齐缝章。
昨天,顾问单位老总把签好的销售合同发给我再次审核。
内容是之前审核好的,不用细看,买卖双方签字盖章也很规范。
但有个问题是:三页合同,担保方只在最后一页盖了章。
我立即打电话给老总“如果方便,让担保方加盖骑缝章”。
让担保方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对担保事项有明确的表示。
包括担保的主债务内容、范围、额度、担保方式等。
如果盖章页没有任何关于担保事项的条款,担保方又仅仅在那一页盖了章,那么事后担保方可能会扯皮。
比如,他们可能会扯前两页被替换过等等。
客观来说,买卖双方是有可能恶意串通损害担保方利益的。
所以,为了减少争议,补盖骑缝章,好处大大的。
(这狗怎么这么像电脑前的我)
同理,有骑缝章也有骑缝签字、骑缝手印。
为了慎重又慎重,有些单位要求签字人每页签字。
比如开发商、银行这类机构,保证每页都有签字,每页都被认可。
如果有一页不被认可,都可能造成极其不利的结果。
骑缝章最好各方都盖。
只有甲方盖了骑缝,免不了乙方会说甲方偷换过页面后补盖了骑缝章。
此时,我想起此前代理的若干个金融借款纠纷。
我代表的是保证人。
一摞摞借款合同中,保证人只在最后一页签字。
当然,银行是有骑缝章的。
辩论阶段,我陈述:
本案唯一与某某有关的证据就是借款合同最后一页签字,这一页除了签字什么具体内容都不能反映。
到底为谁提供保证、保证的主债务是什么、保证范围是什么、保证期间是多久都不清楚,何来保证责任?
银行作为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如果法院认定这份合同对某某有约束力,那么就违背了基本的证据规则。
以后随意换页再装订在一起就是一个有约束力的合同,法院还予以认定,让某某承担巨额债务,这是非常可怕的。
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管理存在重大问题,理应承担相应管理不善的风险。
对应的,司法裁判对社会应有正向引导。
通过法院裁决才能倒逼金融机构完善管理。
所以,本案不应认定某某承担案涉借款的保证责任。
(此处应有掌声
庭后,法官和银行的代理人分别表示我说的有一定道理。
不过,法院在判决中并未采纳我的观点……
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没有骑缝印章或签字的合同本身就带有争议属性。
但是,站在刁钻的角度,可能会技术性地采取不要骑缝印章或签字的措施。
不过,站在公平的角度,建议合同各方都完善骑缝印章或签字。
各方都尊重事实、诚信履约才是长久之道。
最后,特别提示:
是否盖骑缝章不是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
只是减少争议的一种技术手段。
引起大家重视即可,也不要过多纠结。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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