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劳动报酬法律依据(辞职后如何向原公司追索劳动报酬)
案例介绍:
李某系A公司员工,之后辞职。A公司拖欠李某2020年9月至11月的工资。2021年1月18日,金某出具未付工资清单一份,确认A公司尚欠李某劳动报酬20000元,并承诺于2021年1月31日前付清,金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后,金某和A公司支付了劳动报酬14680元,余款至今未付。
普法小知识:
李某与A公司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李某在A公司处工作,A公司应当支付劳动报酬。A公司未按期支付李某劳动报酬5320元,应承担继续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违约责任,故李某要求A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金某对上述劳动报酬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未明确保证期间,依法应认定其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现李某未举证证明其在上述保证期间内请求金某承担保证责任,故金某依法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对李某要求金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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