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特殊条款(很多人不懂人身保险合同中有)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特殊条款(很多人不懂人身保险合同中有)(1)

等待是幸福的——快赔网理赔学院配图

人身保险中的等待期,又称观察期或免责期,是指人身保险合同效的指定时期内、即使发生了保险事故,受益人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我们将这段指定的期间称为“等待期”。

通常在我们投保的健康保险合同中,都有明确的等待期的天数约定、一般来说,短期健康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等待期不超过90日,长期健康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等待期不超过1年。一年期的意外险中也是有等待期的,一般是用保险生效日来设置,如T 3。

那么,作为商业保险的意健险或人寿保险为什么要设置等待期呢?要知道这些,我们首先需要从保险的理念谈起。保险的理念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

在合同中约定“等待期”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业人或被保险人为获得保险金而故意在投保时隐瞒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某些具有高风险因素的情况,而使保险公司遭受更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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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2018年8月初,钟先生为59岁的母亲赵阿姨在某宝上购买了百万重疾医疗险,该合同在首页“特别提示”重大疾病保险金项下设置了自合同生效日起90日的等待期。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该合同中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合同的效力同时终止等。。

18年10月下旬,赵阿姨经市三甲医院诊断为“甲状腺双侧叶不均匀改变伴弥漫钙化,气管旁及双侧颈部淋巴结长大,结构异常”等。18年11月下旬,赵阿姨入院治疗,次月出院并被诊断为“弥漫硬化性甲状腺癌伴双侧颈部淋巴结转移(Ⅰ期)、甲亢经治”。赵阿姨出院后,钟先生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而保险公司则认为,赵先生属于“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合同中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之情形,故保险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但应按约定退还保险费3600元,双方所签合同效力终止。

钟先生遂联系到快赔网寻求帮助,快赔网理赔专家结合保险合同书及赵阿姨确诊报告书等材料后,进一步向钟先生解释了保险公司拒赔的原因:等待期90天内确诊,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保险责任,钟先生有带病投保的倾向行为,无法帮助钟先生成功申请到理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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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赔网有理有据】
  1. 案例中争议的焦点是保险合同中等待期条款的约定是否有效的问题。
  2. 所谓等待期,又称观察期或免责期,是指寿险合同在生效的指定时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这段时期称为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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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学院空中授课】
  • 参照保险业的行业惯例,设置90日的等待期,既不存在不合理的情形,也未违背诚信原则和排除投保人的基本权利,而合同约定解除权条款虽系免责条款。
  • 从常理上分析,等待期应是保险公司为了防范道德风险而设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投保人明知道将发生保险事故,而马上投保以获得赔偿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医疗保险的等待期为90日至180日,等待期一般是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算起,只适用于第一个保险年度,对于可续保险单来说,续保年度一般不再有等待期。
  • 快赔网提醒:大家在投保的时候,尤其是购买健康、医疗保险要赶早不赶晚,身体好的时候购买最容易,也不是特别担心等待期出险不赔偿的限制;买保险要仔细看清楚条款,等待期是多久,选择较短的等待期对客户比较有利;等待期相同的条款,选择等待期部分承担责任的约定对客户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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