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4条规定机动车号牌(机动车登记规定)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4条规定机动车号牌(机动车登记规定)(1)

主持人张莹:各位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主持人张莹,每周四与您相约《交警面对面》,感谢朋友们的关注。随着新部令《机动车登记规定》5月1日的正式实施,也牵动着广大车主的心,因为新部令的实施是以人民群众为中心,围绕着“我为群众办实事”,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而这些都是群众最关心的问题。

今天我们《交警面对面》节目再次请来了双鸭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科的刘峰警官,那么请刘警官为大家解读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

刘峰: 大家好!好像我这几期都是在讲学习法律法规各项条款,不知道大家是否有所收获。之所以不断地讲是想让大家在脑海里有个印象,一旦需要时可以随时从大脑中调取使用。

那今天我们首先从164号令修改背景说起。时隔十年《机动车登记规定》重新修订,是为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全便捷高效公共服务的新需求,也是公安部紧密结合道路交通新形势,人民群众新需求作出的主动改革。此次修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改革完善机动车登记,推出“我为群众办实事”新措施,健全车辆和驾驶人安全准入机制,严密交通管理执法制度,深入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建设,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分三个方面:一是主要从固化已推出的交管改革措施,如系列车检改革,号牌管理制度改革等措施,明确了改革制度的法定地位。二是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的源头管理,突出对重点车辆隐患车辆在登记环节的把关,保证道路的交通安全。三是服务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的需求,推出新的交管改革新措施。便利群众办理登记上牌,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新规全文共93条,相比2012年的124号令的65条增加了28条,整体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

主持人张莹:此次修订为了更好的服务于民在优化登记流程,简化办理环节,缩短办理时限上下了不少功夫,而且又新增了多项便捷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规定请给大家讲讲。

刘峰:好,我针对《机动车登记规定》修订的一些与大家息息相关的内容做一下重点解读。

一、便捷办理机动车登记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时,应当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积极推行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为申请人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服务。

那么,在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这方面充分体现在补领登记证书上。原来补领登记证书的流程是:先排队、再验车;然后到业务窗口缴费、制证程序繁琐时间长。现在《机动车登记规定》取消了查验车辆这一环节,即便利了群众又提高了工作效率。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进与有关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对实现信息共享网上核查的,申请人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就近办理,便捷办理的原则,推进在机动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等地设置服务站点,方便申请人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并在办公场所和互联网公示辖区内的业务办理网点、地址、联系电话、办公时间和业务范围。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九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可、使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八十九条 第二款第三款 属于在户籍地以外办理除机动车注册登记、转让登记、住所迁入、共同所有人变更以外业务的,机动车所有人免予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或者居住登记证明。

属于户籍地以外办理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免予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或者居住登记证明。

这个目前我们已经实现了小型客车注册登记上牌全国“一证通办”。也就是说登记时需要身份证明身份证就可以了,不再强调你身份证上的住址在哪儿。但对于已经实施小客车总量调控的地方仍需要按照当地的政策执行。过去如果户籍地不在我市,就要到派出所开具居住证,而办理居住证是有时限要求的,需要在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方可办理,非常的不方便。

二、国产小客车注册登记免予查验规定

1.私家车上牌免查验

新规规定车辆管理所实现与机动车制造厂查验信息联网,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时,免予交验机动车。即对小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在出厂时查验车辆生产企业与公安交管部门共享车辆信息,群众在办理机动车登记时免予交验机动车。同时,公安交管部门还积极推行互联网登记服务的新模式,实现网上售车、网上选号、网上登记、便于群众快捷上牌。

2.摩托车带牌销售

车辆管理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具备条件的摩托车销售企业推行摩托车带牌销售,方便机动车所有人购置车辆。投保保险、缴纳税款、注册登记一站式办理。

主持人张莹:疫情下这样的举措即降低了人员流动,又不影响当前经济,可见国家为百姓能过上美好幸福生活的良苦用心。

刘峰:是的,这个就是汽车生产企业在新车出厂时协助查验机动车,与管理部门共享机动车信息,机动车所有人购车后免予交验机动车,实现网上申请登记、牌证邮寄送达,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新车登记服务。

那么这两项举措在全国范围内选取了十个城市作为试点城市,待成熟之后面向全国推广。

三、车辆信息变更“跨省通办”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因改变车身颜色申请变更登记,车辆不在登记地的,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应当按规定查验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将机动车查验电子资料转递至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按规定复核并核发行驶证。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车辆不在登记地的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应当按规定查验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将机动车查验电子资料转递至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按规定复核并核发行驶证。

重点在于“跨省通办”新措施涉及四项业务:1项变更登记和3项变更备案。

1项变更登记:改变车身颜色变更登记。

3项变更备案:自动挡载客汽车加装、拆除、更换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载货汽车、挂车加装、拆除车用起重尾板;小微型载客汽车加装、拆除车顶行李架、换装散热器面罩、保险杠、轮毂。

四、私家车加装、换装外观部件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一)增加机动车车内内饰;

(二)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出入口踏步件;

(三)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属于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变更事项的,加装的部件不得超出车辆宽度。

第二十三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

(一)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

(四)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

(五)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加装、拆除、更换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

(六)载货汽车、挂车加装、拆除车用起重尾板的;

(七)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不改变车身主体结构且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加装车顶行李架,换装不同式样散热器面罩、保险杠、轮毂的;属于换装轮毂的不得改变轮胎规格。

那以上两条修订的重点是:

1、不需要办理登记事项:加装出入口踏步件。

2、需要办理变更备案事项:加装车顶行李架、散热器面罩、保险杠、轮毂。

总体原则:不改变车身主体结构且保证安全。

主持人张莹:在变更的几项条款中给了广大车主一定的自由度,比如说车顶行李架,使得爱好旅游的朋友们携带物品更加方便。刘警官那我们在不改变车身主体结构且保证安全的总体原则下还应该注意哪些呢?

刘峰:我们重点要注意的是:

1、不应该改变原车设置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

2、换装轮毂后保证轮胎规格不发生变化。

3、出入口踏步件不应该具有载货功能,不应超过车辆宽度。

主持人张莹:现在买车做抵押的很多,这次《机动车登记规定》在抵押登记上有什么新措施?

刘峰:有,那么第五点就是:

五、优化机动车抵押登记程序

第二十六条第二、三、四款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在机动车抵押登记期间申请转让登记的,应当由原机动车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车辆管理所一并办理新的抵押登记。

在机动车质押备案期间申请转让登记的,应当由原机动车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和质权人共同申请,车辆管理所一并办理新的质押备案。

第三十二条 申请抵押登记,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机动车抵押合同。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

在机动车抵押登记期间,申请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变更登记、机动车迁出迁入、共同所有人变更或者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共同申请。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抵押、解除抵押信息实现与有关部门或者金融机构等联网核查的,申请人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

机动车抵押登记日期、解除抵押登记日期可以供公众查询。

修订的重点:

1、取消主合同审查要求。

2、允许抵押登记期间转让登记。

3、推进抵押登记期间转让登记。

4、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事项。(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变更登记、机动车迁出迁入、共同所有人变更、转让登记和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六、优化机动车注销登记程序

第三十八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属于报废校车、大型客车、重型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的,申请注销登记时,还应当提交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车辆解体的照片或者电子资料。

对车辆不在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以及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属于报废校车、大型客车、重型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的,还应当提交车辆解体的照片或者电子资料。

机动车报废信息实现与有关部门联网核查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对相关电子信息。

第三十九条属于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申请人因机动车灭失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书面承诺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导致机动车灭失,并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二手车出口企业因二手车出口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出口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核查机动车出境记录,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主持人张莹:那么注销车辆修订的重点是什么?

刘峰:有三项重点:

1、严格重点车报废监督。对报废校车、大型客车、重型货车和其他营运车辆,要求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采集并上传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车辆解体的照片或者电子资料。

2、调整车辆异地报废规定。要求报废地车管所采集、转递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3、取消机动车灭失证明。增加申请人书面承诺。

主持人张莹:以上就是此次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对《机动车登记规定》修订的部分重点内容的解读。使得广大车主进一步了解了车辆注册、变更、改装、抵押、注销这些我们经常用到的与车辆相关的知识,当我们需要可以顺手拈来。那么,我们今天的节目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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