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打假案例(年度打假维权十大案例公布)
又到一年“3•15”
回想2018年
小伙伴都掉进了哪些“坑”?
吃过哪些亏?
市场监管部门又是如何处罚的?
3月15日,大连市启动
“3•15”消费维权系列活动
公布了2018年度
打假维权十大案例
案例
01
销售海鲜以次充好
被吊销营业执照
2018年12月,某海鲜行被举报销售海鲜以次充好,消费者在该海鲜行购买的10只螃蟹中有8只是死的。
沙河口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该商行罚款1.15万元,并吊销其营业执照。
案例
02
商场里的打折品牌商品
竟是假冒商品
2018年1月,Under Armour(安德玛)注册商标持有人举报某购物广场内一商铺销售假冒的Under Armour系列商品。执法人员随后查扣假冒该品牌的服装、鞋、包等运动商品千余件,涉案金额20余万元。
经查,该售假团伙从福建等地低价购进假冒商品,与商场签订场地临时租赁协议,以销售品牌打折商品的名义违法从事销售活动。本案涉案金额已达到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目前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
03
“金箔”变色素
酒店虚假宣传被罚20万元
2018年5月,某酒店有限公司被举报发布虚假广告。经查,该酒店在其微信公众号宣传新推出的烤鸭产品在烤制时使用了可食用性金箔。经调查,可食用性金箔是由高纯度黄金制成,而酒店实际的烤制过程使用的却是酒溶性金色色素,即一种可食用色素。
大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酒店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罚款20万元。
案例
04
销售不合格油品
加油站被罚5万多元
2018年1月,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有限公司销售的两批次成品油不符合国家标准。其中,0号车油柴油闪点低于国家强制标准要求,存在安全隐患;95号乙醇汽油乙醇含量不足,且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超过国家强制标准近3倍,易腐蚀汽车发动机。
大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该加油站罚款5.78万元。
案例
05
自带红酒被收300多元开瓶费
饭店被罚5千元
2018年1月,消费者投诉在某餐饮有限公司就餐时被收取开瓶费。经查,该饭店为增加利润,从年初起开始收取开瓶服务费。投诉人一行七人就餐消费,自带红酒3瓶,共被收取开瓶费等服务费用335元。
该饭店因违规收取开瓶费被中山区市场监管局罚款5000元,并将违规收取的费用退还投诉人。
案例
06
“昌欣”变“领华”
品牌专卖店误导消费者
2018年7月,消费者举报在某木业有限公司购买的“昌欣”牌地板并非正品。经查,该公司卖给消费者的是公司代理的另一个品牌“领华”牌地板。但店内该款地板的标价签和《商品购销合同》并未标注地板品牌名称,送货时地板的外包装也未标注品牌和厂名厂址,因此给消费者造成了误导。
甘井子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罚款4千多元。
案例
07
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
网店被罚2.2万元
2018年12月,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发现刘某租用甘井子区某处房屋用于经营的淘宝网店。网店销售进口“资生堂”化妆品,但商品上无中文标签、无限用日期,且经营者提供不出相关进口和进货渠道证明。
甘井子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辽宁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没收了无合法来源的进口化妆品616件,没收销售货款2.7万元,罚款2.2万元。
案例
08
羊奶粉宣传疗效多
被罚款3万元
2018年8月,甘井子区某个体经营者被举报以会议营销的方式推销羊奶粉,宣称羊奶粉能够“治疗胃溃疡、心脑血管疾病,还能防癌抗癌。”
对普通食品宣传具有疾病预防和治疗功效是《食品安全法》《广告法》明令禁止的行为。甘井子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经营者停止违法销售行为,并对其罚款3万元。
案例
09
发展下线搞传销
网络公司被罚160万元
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举报通过微信公众号和企业APP,采取收取入门费的传销方式销售食品,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900元、3000元、6000元不等的认购产品费用成为会员后再发展下线,从被发展人员的购货款中提取18%作为奖励。该公司发展会员559人,非法获利150余万元。
中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罚款160万元。
案例
10
销售不合格肥料
商家被罚2万元
2018年4月,根据举报,执法人员对某供销合作社销售的两批次掺混肥料进行了质量抽检。经检验,两批次肥料的总养分、总氮等多项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
普兰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责令经营者停止销售不合格肥料,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万元。
(来源:大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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