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古树保护图(一树一档守护活文物)
来源:【交汇点新闻客户端】
交汇点讯 古树名木是珍贵的自然遗产和独特的历史文化资源,被誉为“活的文物”。为加强江苏城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14日,江苏省住建厅印发《江苏省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古树名木保护要求,强化行业监管,要求提升管养水平,推进城市生物多样性及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管理规定》自2022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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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管理,分别养护
《管理规定》明确,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及以上的树木。其中,树龄300年及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树龄100年及以上不满300年的树木为二级古树。名木指稀有、珍贵树木以及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古树后备资源,是指树龄在50年及以上不满100年的树木。
《管理规定》指出,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一管理、分别养护的原则。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定期组织资源普查,对城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进行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建立档案,设立标牌。标牌应当简洁清晰,内容应包括树名、拉丁学名、科属、树龄、等级、编号、养护责任人、挂牌时间、挂牌单位等信息。同时,各地需按照一树一档的要求,建立城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并进行动态监测和管理。
江苏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养护。设区市、县(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古树名木向社会公布。古树名木死亡的,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鉴定、查清原因,明确责任,从管理档案中注销,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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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人如何确定?
《管理规定》明确,城市公园、广场、道路绿地、风景名胜区及机场、铁路、公路、江河堤坝、水库湖渠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其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人;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该单位为养护责任人;居住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所在街道为养护责任人;居民私有庭院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该庭院居民为养护责任人;无管理单位或权属不明的古树名木,由古树名木所在地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养护。
养护责任人应当履行对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防范和制止各种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养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原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应及时告知当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古树名木出现枯死枝、梢需要修剪;树体及大枝出现倾倒、劈裂或折断危险;长势衰退或者遭受损伤等任一情形,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专业指导下或者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园林绿化单位实施修剪、加固、支撑、复壮等养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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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中遇到古树名木怎么办?
《管理规定》提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树木情况,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扩5米的范围或者古树名木树干外扩15米的范围两者中取大值,划定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
房屋征收范围内有古树名木的,由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过程中负责养护和保护。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范围内有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应当落实保护措施,确保古树名木不受损害、正常生长。严禁砍伐、擅自迁移以及其他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行为。
各地需坚持原址保护古树名木。因以下特殊原因需要迁移的,按照《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古树名木实行异地保护。一是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对公众或者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危害,且采取防护措施后仍无法消除危害的;二是因建设城市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确实无法避让也无法就地进行有效保护的。
古树名木迁移应当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迁移选址应有利于后续管理和保护。古树名木迁移后二十年内不得进行再次迁移。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白雪
编辑: 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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