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与违约金怎么算(关于订金定金和违约金)
在商品房买卖或其他的债权债务当中,我们常提到订金、定金和违约金的词眼,还有就是所谓诚意金(意向金)、保证金和押金等,那究竟那么多“金”具体是什么意思?每一种“金”背后象征着何种意义呢?下面,我们将逐一与大家一起探讨。
一、订金。我们参照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注:已失效)第一百一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归为一类,在此统称为订金。这里,我们采用360百科的有关解释,尤其是在上述有关司法解释被废止后,更显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商品房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发展商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二、定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也就是说,一方通过给付定金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有一定的幅度限制,并以一方实际交付的金额为标准最终确定定金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里主要就是两个意思,一是给付定金的当事人在违约时,其支付的定金不能返还,作为违约责任赔偿给守约方;二是因收受定金一方违约的,则违约方应双倍支付定金数额给支付方。
三、违约金和违约损害赔偿。一是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也就是说,违约金既可以约定具体的数额,可以约定计算损失赔偿额的具体方法。
二是违约损害赔偿。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没有约定定金、违约金等违约赔偿责任,如一方违约的,守约方也可依法向违约人主张因违约行为产生的实际损失。
四、关于上述“四金”的共用和混用。一是违约金与实际损失额。如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这里主要表明,违约金可围绕实际损坏上下浮动,当然这要得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支持。
二是违约金和定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当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五、诚意金(意向金)。这里还是引用360百科的有关介绍,"诚意金"不具有合同效力及法律保护的性质,诚意金亦即意向金,是20世纪90年代从中国港台地区传过来的叫法。这在房产中介与买房和卖房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多有体现,其实法律上并没有诚意金之说,而且"诚意金"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违约金、定金、订金。
法律界人士就指出,中介收取的诚意金,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没有相关的条文。更何况大多数中介都把"保留对诚意金的最终解释权"写在相关约定中,使房屋买卖双方处于被动、从属状态。由于中介利用了"诚意金"作幌子,往往就能造成一个供不应求的假象,就此而言,"诚意金"可以说是给买方或卖方布下的一个诱人陷阱。也就是说,不管"诚意金"的外衣多么华丽,都掩饰不了它变相扰乱市场秩序的本质,需要加以警惕。
综上所述,现行法律体系中适用的有定金、违约金和违约损害赔偿(金),其他的诸如订金、诚意金(意向金)、押金等更多可能是一种自创的商业用语、习惯用语。但为保障合同当事人的正当权益,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准确理解法律概念、正确适用法言法语还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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