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配额有时间限制吗(碳排放配额知识最全解释)

碳排放配额有时间限制吗(碳排放配额知识最全解释)(1)

  什么是碳配额?

  碳排放配额的分配是碳市场运行的关键,它关系到碳市场的公平与效率,并最终影响碳市场功能的发挥和目标的实现。

  碳排放配额是指重点排放单位拥有的发电机组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限额,包括化石燃料消费产生的直接二氧化碳排放和净购入电力所产生的间接二氧化碳排放。对不同类别机组所规定的单位供电(热)量的碳排放限值,简称为碳排放基准值。

  配额的初始分配是指碳排放交易主管部门通过法定方式将排放配额分配给负有减排义务的主体。配额的初始分配关乎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主体的积极性以及碳排放交易市场的流动性,因而对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有效运作至关重要,涉及配额的取得方式、分配方法、早期减排者的公平待遇、新进企业或设备的公平竞争、政府对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宏观调控等问题。

  碳排放配额的分配一般有三种模式:有偿分配、无偿分配、混合模式。从国际经验来看,大部分体系都没有采取纯粹的有偿分配或者免费发放模式,而是采取“混合模式”居多。大多数碳交易体系在运行初期都采取无偿分配为主的模式,无偿分配又包括基于历史水平的“祖父法”与基于标准排放率的“基准法”。

  “祖父法”的标准是基于企业过去一段时期的碳排放历史数据,因此被形象地称为“祖父式”。这个历史时期又被称为基准年度,基准年度的选择对于运用“祖父法”进行计算十分重要。

  “祖父法”对数据要求简单,仅需要考虑企业的历史排放量,所以可操作性很强。这种方式的实质就是根据企业排放量占总排放量的比例进行分配。但是“祖父法”的缺点也非常突出,在这种方式下,排放温室气体较多的企业,即污染较重的企业可以得到更多的配额,而一个积极进行节能减排且取得明确效果的企业则可能面临着配额日益减少的尴尬局面。而面对不存在历史数据的新成立的企业以及新增设施,还需要设计单独的分配规则,从而造成新企业与旧企业之间的分配方案不统一。

  “基准法”是首先将不同企业生产的同种产品的单位产品碳排放由小到大进行排列,然后在其中选择一个标准作为基准线。最终,企业获得的配额=产品的生产量*基准线值。

  对于排放量较小的企业来说,“基准法”可以将剩余的配额用来在市场上出售从而获益;而对那些排放量较大的企业来说,必须去购买不足的配额。这样会使企业的生产成本进一步增加,促使企业去积极寻求减排的手段。“基准法”兼顾公平与效率,但对数据质量要求非常高,同时,不同行业的不同产品种类繁多又难以类比,需要制定非常复杂的产品基准线,可操作性相对较差。

  近年来,我国相继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广东、深圳、福建八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大部分试点省市都采用了“祖父法”的初始配额分配方法,仅有上海和深圳采用了“基准法”,但覆盖的行业范围也很有限。在分配方式的选择上,大部分的试点都采用了无偿分配,北京、广东、湖北则允许拍卖。

  全国碳市场碳配额咋分配?

  我国碳排放配额总量与分配方案由生态环境部确定。相关标准应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要求,综合考虑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优化、大气污染物排放协同控制等因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碳排放总量,然后将碳排放配额分配给各个企业,配额分配的基础是经过相关部门核查后的碳排放相关数据。

  在全国碳市场启动初期,全国性碳交易所中各大“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企业的碳排放配额分配以免费分配为主,在合适的时机引入有偿配额,后续按照稳步推进的原则,成熟一个行业纳入一个行业。

  具体来说,根据《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2019-2020年的实际产出量以及方案确定的配额分配方法及碳排放基准值,核定各重点排放单位的配额数量;将核定后的本行政区域内各重点排放单位配额数量进行加总,形成省级行政区域配额总量。将各省级行政区域配额总量加总,最终确定全国配额总量。

  对2019-2020年配额实行全部免费分配,并采用“基准法”核算重点排放单位所拥有机组的配额量。重点排放单位的配额量为其所拥有各类机组配额量的总和。

  采用“基准法”核算机组配额总量的公式为:

  机组配额总量=供电基准值×实际供电量×修正系数 供热基准值×实际供热量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配额计算方法及预分配流程,按机组2018年度供电(热)量的70%,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系统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预分配2019-2020年的配额。在完成2019和2020年度碳排放数据核查后,按机组2019和2020年实际供电(热)量对配额进行最终核定。核定的最终配额量与预分配的配额量不一致的,以最终核定的配额量为准,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系统实行多退少补。

  碳配额咋核算?

  全国碳市场建设现阶段最重要的是明确基本规则,平稳启动。由上文可看出,碳排放配额作为碳市场关键的基础制度设计之一,其机制的顺利运行离不开碳排放的准确量化。4月1日,央行副行长刘桂平提出要逐步开展碳核算,探索建立全国性的碳核算体系;4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在博鳌亚洲论坛上也提出,正在探索建立全国性的碳核算体系。可以说,碳交易能够公平、有效开展的基础,就是碳核算。

  碳核算从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来讲,类似把原材料输送到下游部门,这个过程发生以碳为物理属性的变化。实施碳核算的重要性在于帮助理解在现有的生产函数之下,二氧化碳在国民经济结构中的传递过程,通过这种方式更好地把重要的节点行业找出来。进行碳核算本质的目的是想实现成本收益最大化,以最小成本实现碳减排或者实现碳中和的目标。

  按照相关规定,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对重点排放单位2020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其中,发电行业的核查数据报送工作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其他行业的核查数据报送工作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发电企业率先纳入全国碳市场,除了各地累积不少经验之外,发电企业的碳排放核算相对简单也是重要因素。

  碳核算最主要的形式可以被分为基于测量和基于计算两种方式,具体从现有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核算方法来看,主要可以概括为三种:排放因子法、质量平衡法、实测法。目前发改委公布的24个指南采用的温室气体量化方法只包含排放因子法和质量平衡法,但2020年12月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指出,重点排放单位应当优先开展化石燃料低位热值和含碳量实测。

  1、排放因子法(基于计算)

  排放因子法是适用范围最广、应用最为普遍的一种碳核算办法。根据IPCC提供的碳核算基本方程:

  温室气体(GHG)排放=活动数据(AD)×排放因子(EF)

  其中,AD是导致温室气体排放的生产或消费活动的活动量;EF是与活动水平数据对应的系数,表征单位生产或消费活动量的温室气体排放系数。EF既可以直接采用IPCC、美国环境保护署、欧洲环境机构等提供的已知数据(即缺省值),也可以基于代表性的测量数据来推算,我国已经基于实际情况设置了国家参数。

  该方法适用于国家、省份、城市等较为宏观的核算层面,可以粗略地对特定区域的整体情况进行宏观把控。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地区能源品质差异、机组燃烧效率不同等原因,各类能源消费统计及碳排放因子测度容易出现较大偏差,成为碳排放核算结果误差的主要来源。

  2、质量平衡法(基于计算)

  质量平衡法可以根据每年用于国家生产生活的新化学物质和设备,计算为满足新设备能力或替换去除气体而消耗的新化学物质份额。对于二氧化碳而言,在碳质量平衡法下,碳排放由输入碳含量减去非二氧化碳的碳输出量得到:

  二氧化碳(CO2)排放=(原料投入量×原料含碳量-产品产出量×产品含碳量-废物输出量×废物含碳量)×44/12

  其中,是碳转换成CO2的转换系数(即CO2/C的相对原子质量)。

  采用基于具体设施和工艺流程的碳质量平衡法计算排放量,可以反映碳排放发生地的实际排放量。不仅能够区分各类设施之间的差异,还可以分辨单个和部分设备之间的区别。尤其当年际间设备不断更新的情况下,该种方法更为简便。一般来说,对企业碳排放的主要核算方法为排放因子法,但在工业生产过程(如脱硫过程排放、化工生产企业过程排放等非化石燃料燃烧过程)中可视情况选择碳平衡法。

  3、实测法(基于测量)

  实测法基于排放源实测基础数据,汇总得到相关碳排放量。这里又包括两种实测方法,即现场测量和非现场测量。

  现场测量一般是在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CEMS)中搭载碳排放监测模块,通过连续监测浓度和流速直接测量其排放量;非现场测量是通过采集样品送到有关监测部门,利用专门的检测设备和技术进行定量分析。

  二者相比,由于非现场实测时采样气体会发生吸附反应、解离等问题,现场测量的准确性要明显高于非现场测量。

  现阶段,国内的碳交易还处于起步阶段,碳市场并非完全开放的自由市场,具有很强的行政主导性,碳市场的参与方式及范围也比较有限,社会主体对碳市场的投资行为需要理性,不建议抱有盲目操作和追捧热点的心态。

  不过,如果后续发展顺利,我国碳市场将成为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规模最大的市场。据预测,全国统一碳市场将带来千亿级市场规模。目前我国碳排放总量超过100亿吨/年,以2025年纳入碳交易市场比重30%-40%测算,未来中国碳排放配额交易市场规模将在30亿吨以上,与欧盟总排放量水平相当。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