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辞职后如何领取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的19种情形汇总

劳动者辞职后如何领取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的19种情形汇总(1)

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依法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一次性经济补助。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情形,具体是指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同时,还包括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具体是指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就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达成一致。

第四十六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第四项所规定的情形,具体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所规定的情形,具体是指劳动合同到期,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第六项所规定的情形,具体是指:(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劳动合同终止的;(二)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劳动合同终止的。

此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还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可以总结,在以下这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就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达成一致的;

(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八)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九)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十)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解除劳动合同的;

(十一)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解除劳动合同的;

(十二)用人单位因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十三)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十四)劳动合同到期,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

(十五)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

(十六)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终止劳动合同的;

(十七)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十八)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是指用人单位依照规定的条件、程序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则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或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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