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法律问题(法律研究资讯2022.03.21-2022.03.27)

2022年3月18日,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ACCC)对Facebook母公司Meta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这家社交媒体公司在其平台上发布以澳大利亚著名公众人物为主角的加密货币广告涉嫌虚假、误导或欺骗性行为ACCC指称,被诉行为违反了《澳大利亚消费者法》(Australian Consumer Law,简称ACL)或《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法案》(ASIC Act),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热门法律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热门法律问题(法律研究资讯2022.03.21-2022.03.27)

热门法律问题

执法动态01 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就加密货币虚假广告对Meta提起诉讼

2022年3月18日,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ACCC)对Facebook母公司Meta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这家社交媒体公司在其平台上发布以澳大利亚著名公众人物为主角的加密货币广告涉嫌虚假、误导或欺骗性行为。ACCC指称,被诉行为违反了《澳大利亚消费者法》(Australian Consumer Law,简称ACL)或《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法案》(ASIC Act)。

这些涉嫌虚假、误导、欺骗性质的广告以澳大利亚著名公众人物为主角宣传加密货币投资事宜,很可能误导Facebook用户相信广告中的投资事宜与广告中的知名人士有关。事实上,这些广告均是骗局,广告中的公众人物从未表示赞同或支持上述投资事宜。

据悉,这些广告附跳转链接,引诱Facebook用户点击链接后跳转至包含虚假信息的媒体文章中,其内容包含了广告中的公众人物对加密货币或赚钱计划的支持;随后,用户被邀请注册,并有诈骗集团前来联系,他们使用高压手段(如反复打电话),说服用户将资金存入虚构投资计划。

ACCC主席Rod Sims表示,Meta一贯向其用户保证将检测和阻止垃圾信息,并声明将持续提高Facebook平台的安全性,但该公司却未能有效阻止在平台上发布的名人代言加密货币等类似的诈骗广告,反而协助、怂恿或在知情的情况下参与广告商的虚假或误导性的行为和陈述,利用其Facebook平台的算法,帮助广告商锁定最有可能点击其广告中链接访问的用户。ACCC因此提起诉讼,实质是要Meta对平台上刊登的这些广告负责。

来源:

ACCA:《域外动态||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就加密货币诈骗广告对Meta提起诉讼 》,载“武大知识产权与竞争法”微信公众号,2022年3月21日,https://mp.weixin.qq.com/s/TSPH6hOeqi5mOnnwRYBaFg。

02 FTC对微软收购动视暴雪开展深入反垄断审查:要求提交更多数据

2022年3月22日凌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要求微软提供收购动视暴雪的信息,该委员会要求对收购实施进一步的反垄断审查。

动视暴雪表示,“2022年3月3日,动视暴雪和微软各自收到了关于FTC审查交易的额外信息和文件材料的请求。”

2022年1月,微软宣布计划以687亿美元收购《使命召唤(Call of Duty)》制造商动视暴雪(Activision),这是游戏行业历史上最大的一笔交易。当时微软表示,这笔交易还要满足一些成交条件,以及监管部门和动视暴雪股东的批准,并表示该交易将在2023财年(始于2022年7月)完成。

收购动视暴雪之后,微软可以与腾讯、索尼正面竞争。最近索尼娱乐已经宣布收购Bungie游戏公司,估值约为36亿美元。

来源:

竞争法大号外:《速递丨FTC对微软收购动视暴雪开展深入反垄断审查:要求提交更多数据 》,载“竞争法大号外”微信公众号,2022年3月22日,https://mp.weixin.qq.com/s/HhAqkpKemr9Fwg0Q_E1ZAQ。

03 减肥应用未经家长同意收集儿童个人信息,FTC开近千万罚单

近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FTC,Federal Trade Commission)与公司WW International(以下简称“WW”,前身为慧俪轻体减肥组织,现更名为 WW )及其子公司 Kurbo达成和解。 WW 在未经父母许可的情况下,违规收集了儿童的体重、食物摄入量、姓名、电子邮件地址等信息。

据了解,WW 和 Kurbo 提供一款名为 Kurbo by WW 的健康保健应用程序和网站,主要供未成年人和家庭使用。WW的Kurbo应用程序跟踪用户的食物摄入量、活动和体重,以及收集个人信息,如姓名、电子邮件地址和出生日期。

FTC称,WW 及其减肥应用程序 Kurbo 违反了《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Children’s Online Privacy Protection Act ,COPPA),该法要求面向儿童的应用程序和其他在线服务在收集 13 岁以下用户的数据之前需要征得父母同意。

和解令要求WW和 Kurbo 删除非法收集的儿童个人信息、销毁相应的算法、同时支付 150 万美元(约合人民币954万元)的罚款。另外,FTC在和解令中还要求公司销毁之前收集的所有不符合《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要求的个人信息,除非公司之后获得儿童父母的同意。

来源:

孙朝:《减肥应用未经家长同意收集儿童个人信息,FTC开近千万罚单》,载“隐私护卫队”微信公众号,2022年3月22日,https://mp.weixin.qq.com/s/s4jMoZLEzqCji-WWDFvsFg。

司法动态04 改装销售无人直播功能手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适用二倍惩罚性赔偿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腾讯公司”)为NOW直播App、腾讯直播App的共同运营商。后腾讯公司发现,陈某某通过其微信和淘宝店铺推广销售经自己改装而具有无人直播功能的手机,使得购买用户能以预先录制之视频代替真人实时直播并规避平台直播监测,遂将陈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某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庭审中因该行为已停止而撤回)、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10万元。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对于竞争关系的理解不应仅局限于双方所提供商品或服务是否具有相似性或可替代性,而应重点考察二者是否存在竞争利益。本案中,被告行为依托于原告对直播平台的正常运营,其主播仅需使用被告所售无人直播手机播放预存视频即可达到真人直播效果且实现二十四小时循环播放,其占用直播平台内播放资源及用户资源,破坏直播平台正常运营,直接影响原告经济利益,应认定二者存在竞争关系。

其次,相较单个主播使用无人直播设备进行无人直播,陈某某改装、推广并销售无人直播设备的行为,一方面因其影响力更广泛、破坏性更强而极大助推无人直播模式的传播与无人直播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亦因其专业性更高、平台规制难度更大而使得无人直播行为难以被直播平台运营商所查禁。

再者,被诉行为不仅直接损害原告之经济利益,贬损原告产品之竞争优势,侵害原告作为直播平台运营者的合法权益,还会降低普通用户的直播服务体验,损害普通用户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对直播产业良好有序之生态环境与健康有序之发展会产生严重负面影响。

此外,被告之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观过错较大且情节严重,应适用二倍惩罚性赔偿。具体考虑因素如下:第一,在案证据足以表明被告因侵权获利且数额较大。第二,原告多年来为涉案直播App投入巨大成本以使其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拥有大量用户。第三,被告长时间、多渠道、批量化传播无人直播行为并提供无人直播设备,主观恶意明显。第四,被诉行为处于网络黑产之产业链上游,严重破坏直播行业正常市场竞争秩序,性质较为恶劣。第五,赔偿数额能否对网络黑灰产从业者起到有效惩罚和威慑作用。第六,被告作为个人,其经济负担能力有限,故酌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为二倍。

  • 综上,法院判决陈某某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689148元及合理支出50000元。
    • 对于本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问题,也有相关学者专家等提出了不同想法,如,上海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刘晓老师认为适用惩罚性赔偿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仅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规定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结合《民法典》针对“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规定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可以得出只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知识产权时,法院方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因此,对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需在个案中判断其是否属于侵害知识产权之行为,只有侵害知识产权之行为才有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空间。

来源:

知产宝:《竞争案例丨2倍惩罚性赔偿!通过技术手段以录制视频代替真人实时直播构成侵权》,载“知产宝”微信公众号2022年3月25日,https://mp.weixin.qq.com/s/yLpUJUnu512psPH3tX0c1g。

05 “限时回看”行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贵州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天津公司”)经授权独占专有电视剧《老公的春天》之信息网络传播权。后其发现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广电公司”)在运营广播电视网络过程中将电视频道播放剧集收录并向用户提供《老公的春天》“限时回看”点播服务,遂将其诉至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贵州广电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000元。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本质区别在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体现交互式传播特征,即信息网络传播权之公众可在其任意选择之时间地点获取作品。本案所涉电信网络、有线电视网络、计算机网络“三网融合”传播技术不仅可以通过电信宽带互联网实现对有线电视节目的实时传输,还能使观众对已播出电视节目在一定时段内进行回看,从而将有线电视直播与互联网点播的技术特征相融合。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涉案行为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判决贵州广电公司赔偿乐视天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贵州广电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交互式传播特征,即“个人选定之时间地点”,绝不意味着全球任何一人可在世界任何一处、全年任何一秒、不用支付任何费用而获得作品,其必然受到网络覆盖范围、网络开放时间或服务器运行时间、上传作品存续或保留时间、访问人员资格要求等限制。申言之,参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八条相关制定资料,对“个人选定之时间地点”应理解为有资格使用特定网络之公众,在作品尚存储于网络服务器之前提下,于该网络覆盖范围及开放时段内具有自由选择不同时间点和不同终端(包括在同一地点内的不同终端)接触该作品之可能性。被诉“限时回看”行为系贵州广电公司将涉案作品储存于网络服务器,其电视网络用户可在有限期间内于个人选定之时间通过安有相应电视机顶盒之设备对涉案作品进行点播和收看,应认定该行为侵犯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二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知产宝:《版权案例丨“限时回看”行为侵犯电视剧〈老公的春天〉信息网络传播权》,载“知产宝”微信公众号2022年3月23日,https://mp.weixin.qq.com/s/PvkP_dsWTq57yE1f70RaRw。

06 征信平台错误关联企业信用信息,一二审法院均认定其构成侵权

张某(化名)系红彤彤公司(化名)法定代表人。后其发现叮叮咚咚公司(化名)所运营之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叮叮咚咚平台(化名)将包含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限制高消费信息、终本执行案件信息等在内的大量无关信息错误关联至张某名下,且红彤彤公司在叮叮咚咚平台主页的法定代表人任职信息也被错误关联上述信息,遂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请求判令叮叮咚咚公司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定叮叮咚咚公司构成侵权,遂判决其刊登声明公开道歉、赔偿张某及红彤彤公司经济损失各30000元及合理费用共计31200元。

叮叮咚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叮叮咚咚公司作为有资质的企业征信机构,其通过算法进行大数据利用,应对利用结果承担相应责任。案涉有关张某及红彤彤公司之信用报告,系因同名同姓主体之身份识别问题而出现错误。该类错误具有典型且明显之特征,是开展征信业务所必须解决的基础问题。因此,不论是叮叮咚咚公司明知相关技术不能避免此类错误而不予解决,亦或是其因疏忽大意未能注意到该类典型错误,均应认为叮叮咚咚公司对案涉错误关联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且主观具有过错。

其次,叮叮咚咚公司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自公开渠道抓取张某个人信息进行加工后形成案涉信用报告并以此获利,应对个人信息之处理负有审慎注意义务,避免因其处理行为造成个人信息的不完整、不准确。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叮叮咚咚公司对案涉个人信息处理没有过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广州互联网法院:《【法脉准绳】我竟“变成”失信人?法院查明:企业信用信息错误关联,平台需担责!》,载“广州互联网法院”微信公众号2022年3月22日,https://mp.weixin.qq.com/s/vg9qYxohq0tnc3_gZD4Y1w。

学术动态07 徐敬宏、袁宇航:《中国语境下的网络平台治理:关键议题、现有模式与未来展望》

当前,市场、资本和技术已经成为拉动网络平台崛起的三驾马车。行业发展的不成熟和市场监管的临时缺位,为网络平台的兴起提供了初期的成长空间;互联网为传统产业带来了新的发展契机,并开创了新的用户需求,奠定了网络平台发展的市场基础。资本为网络平台的诞生提供了初始资源,确保了平台参与市场竞争的底线优势。技术为底层逻辑的搭建提供了实现路径,并外显于用户的日常使用过程中。

我国网络平台治理重点关注信息不对称、算法伦理和平台垄断三个关键议题。网络平台通过技术设计和规则制定等手段促进信息的高效流通以获取管理利润,同时带来了刷单、好评返现以及发送虚假信息等降低市场交易效率的问题。不当的算法异化了人的日常生活和社会关系。超级网络平台深度介入舆论环境和市场秩序,拥有“准公共权力”,这种权力虽然不具备法律地位上的强制性,但带有明显的实际支配特征,剥夺了用户的自主性;并且网络平台与制度环境相交织,凭借技术和数据优势突破商业界限,干预政治运行和社会治理。

我国网络平台治理在法律上,采取“硬法”和“软法”协同;在社群规范上,对平台的声誉环境加以监督管理;在市场上,推动价格机制的正常运转,规制市场主体的过度排他力量;在架构上,更新底层算法,打击算法乱象,推进算法治理。

作者认为,在未来,网络平台治理应当把握数据治理的基本盘,明确数据产权,规范技术秩序,从而在理清多元主体相互关系的基础上,迈向生态化的治理格局。首先,明确数据产权,在保障用户个人数据安全的基础上,提升数据交易的经济效率,从而促进数据资源的社会效益最大化;其次,规范技术秩序,维系社会伦理价值,对资本市场的野蛮增长和无序流动进行规制;最后,完善平台生态治理中的决策机制、访问机制、责任机制和监管机制,以明确治理主体的关系层级和责任分属。

来源:

徐敬宏、袁宇航:《中国语境下的网络平台治理:关键议题、现有模式与未来展望》,载《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1期,https://mp.weixin.qq.com/s/ihF5hVgwpxh6FDve48flVg。

08 侯利阳:《互联网封禁或将成为反垄断监管的重点》

互联网封禁行为,是指互联网平台不允许其他经营者接入其提供的服务的行为。从《反垄断法》的角度进行理解,互联网封禁行为本质上是拒绝交易的行为。但在实践中互联网封禁行为可能会与独家交易行为交叉。互联网封禁行为的第一重目的是不与对方进行交易,第二重目的是以此排除、限制对方的竞争。互联网封禁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有两种,第一种是拒绝在自己提供的服务中提供其他互联网平台外部链接的直接跳转服务;第二种是拒绝向其他互联网平台提供自己的API接口。

从表面上来看,互联网封禁行为符合《反垄断法》第17条第3项中的拒绝交易行为。很多学者将该条款中的拒绝交易行为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中提出的“必需设施”相结合,在此基础上分析该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但是,满足“必需设施”的要求非常高,故互联网封禁行为较难从必需设施的角度进行处理。

平台间的互联互通不仅是互联网的设计理念,而且也会带来更多的用户流量。因此,互联网平台的封禁策略往往是封禁跟自己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平台的服务,而与其他和自己具有弱竞争关系的平台进行互联互通。这种差别性的封禁,则会涉及《反垄断法》第17条第6项中的差别待遇行为,差别待遇行为必须符合如下四个要件:(1)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2)交易条件的差别待遇;(3)没有正当理由;(4)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前三个要件较为容易认定,对于第四个要件的认定,互联网封禁行为符合排除、限制上下游市场中的竞争的行为特征,因此其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审查重点应当是被封禁的互联网平台与未被封禁的互联网平台之间的竞争。对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分析大致存在两个步骤:第一,其他未被封禁的互联网平台必须从行为实施中获益,即市场份额得到较大的提升;第二,涉案行为造成被封禁平台经营成本的提升,使之无法与未被封禁的平台在同一水平线上进行竞争,从而被迫处于竞争劣势。若实施了垄断行为之后,涉案市场主体的市场份额变化不大甚至呈现大幅度下滑时,则意味着该行为未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总之,互联网封禁行为本质上属于拒绝交易的行为。拒绝交易的行为按其实施力度可以分为拒绝与所有企业进行交易的行为和拒绝与部分企业进行交易的行为。前者根据我国互联网行业的竞争状况很难从必需设施的角度进行处理;后者可以置于差别待遇的框架进行分析,若被封禁的平台发现竞争对手未被实施封禁的平台所封禁,可以从差别待遇的角度主张自己的权益。但是被封禁的平台必须证明在涉案行为发生之后未被封禁的竞争对手从封禁行为中获益,而自己的市场份额逐步下降;并且封禁行为较为显著地提升自己的经营成本,从而难以与其他竞争者在同一水平线上进行竞争。

来源:

侯利阳:《互联网封禁或将成为反垄断监管的重点》,载“Internet Law Review”微信公众号,2022年3月22日,https://mp.weixin.qq.com/s/GOFULVBzeWWSUUpoiOwGfA。

09 赵精武:《从保密到安全:数据销毁义务的理论逻辑与制度建构》

《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明确了信息处理者在信息收集、加工、更新、存储、删除等环节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和数据安全保障义务,但针对数据生命周期的最后一个环节“消灭”,立法者并未提供足够明确且直接的义务性条款。

数据销毁义务的理论基础同样有别于删除权所依托的个人信息自决权益保护理论。数据销毁义务起始于国家秘密的保密义务,在信息社会中,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客体从“国家秘密”延伸至“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保密义务也随之异化为“数据安全保障义务”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导致了数据销毁义务的理论基础发生了变化,从“信息保密”转变为“可控的数据安全”。

对数据销毁义务的功能定位不应仅理解为确保信息处理者删除个人信息的义务性规范,而是应理解为全行业全领域在处理无用数据、超期数据、未授权数据、不安全数据时应当采取的技术处理方案,直接功能在于避免上述数据在数据删除之后复原并造成大规模数据泄露事件。

数据销毁义务的制度功能通过嵌入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机制的方式实现,通过评估流程和评估结果确定特定场景中义务主体和销毁数据的具体范围。在义务主体层面,如果评估结果认定第三方所留存的数据将导致主要的或相当程度的安全风险,则第三方应销毁数据确保重要数据始终维系在有限范围内予以处理或个人信息无法被外部环境获取,而义务主体则应对第三方的数据销毁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在销毁范围层面,需要考量“中断识别”和“损害预防”两个因素。

最后,作者对数据销毁义务的制度建构的几个特殊问题进行了回答。对于信息处理者销毁死者个人数据的义务的问题,作者认为在不侵害死者近亲属合法权益、不对外公开或传输死者个人数据的前提下,信息处理者并没有需要强制销毁死者的个人数据的义务。对于去中心化技术方案下数据销毁义务的履行方式问题,作者认为,区块链上的数据删除难以实现,可直接要求信息处理者在数据量较大且会定期更新的情形下直接在私有区块链下存储个人数据,进而将数据销毁义务转化为擦除数据库。

来源:

赵精武:《从保密到安全:数据销毁义务的理论逻辑与制度建构》,载《交大法学》2022年第2期,https://mp.weixin.qq.com/s/MWbtcyNHzcBI80aU7jgCTA。

行业资讯10 欧盟立法者和成员国就《数字市场法案》达成一致

2022年3月24日,欧洲议会、欧洲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就《数字市场法案》达成一致,旨在限制谷歌、苹果、亚马逊、脸书等科技巨头。接下来,《数字市场法案》将交由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批准,还将经过一系列程序才会生效。

欧盟与各大机构达成的《数字市场法案》,其要点如下:

首先,该法案的目标是保持竞争力。欧盟希望恢复数字服务的市场秩序,避免少数科技巨头以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者,欧盟希望保护初创企业的崛起和成长,同时让用户有更多、更好的选择。

其次,该法案所针对的企业的衡量标准是,股票市值超过750亿欧元、在欧洲年销售额达到75亿欧元、拥有4500万终端活跃用户以及上万家企业用户。谷歌母公司Alphabet、亚马逊、苹果、Meta和微软等美国科技巨头均在欧盟的“狙击”范围内。

再次,欧盟旨在做到管控并购。那些被认为是“准入控制者”的大型数字平台,要向欧盟通报其在欧洲的所有数字企业并购计划,无论收购标的体量的大小。这是为了阻止创新被独占和避免单纯为排挤竞争者的收购。

最后,有关数据使用方面,“准入控制者”通过不同服务收集的用户信息,如果以广告为目的而意图用于其他领域时,必须获得用户的同意。

来源:

参考消息网:《欧盟敲定<数字市场法案>,科技巨头面临严厉新规 》,载“反垄断实务评论 微信公众号,2022年3月28日,https://mp.weixin.qq.com/s/RCruEp47mEuOMA3ZlEPfrw。

11 信贷巨头因系统安全性弱,导致被黑客攻击泄露5400万客户信息

近日,美国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TransUnion(环联公司)就数据泄露一事发表声明,称有黑客团队利用授权客户的凭证非法访问了该公司位于南非的服务器并窃取大量客户信息。目前TransUnion已组织网络安全专家展开调查,拒绝了黑客的勒索要求,并承诺将为受影响的客户免费提供其他身份保护产品的年度订阅服务。

据悉,一个来自巴西的黑客组织N4aughtysecTU声称其破坏了安全性较差的TransUnion SFTP(SFTP 是一种安全的网络传输文件的方法。它要求身份验证,且通过SSH传输数据(即加密传输))服务器,成功窃取5400万条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包括电话号码、邮箱地址、身份证号、家庭住址以及消费者信用评分等,总量高达4TB(一种电子储存单位,1TB = 1024GB)。随后黑客组织向TransUnion发出警告,以泄露个人信息和攻击客户为由威胁其在七天内支付约2.23亿南非兰特(南非货币)或价值约1500万美元的比特币。

随后TransUnion发表声明,拒绝接受勒索,并称该事件只影响了持有有限南非业务数据的孤立服务器,非洲以外的客户未受到波及。作为补偿,TransUnion承诺将为受影响的客户免费提供身份保护产品TrueIdentity的年度订阅服务,在调查期间设立专门网站通报事件进展。

来源:

梵文扬:《用Password做密码?信贷巨头泄露5400万客户信息 》,载“隐私护卫队”微信公众号,2022年3月22日,https://mp.weixin.qq.com/s/H3sTIpd2tR1AV_nC8DbPSA。

12 争议中的新生儿录像生意:产房安摄像头,有个人信息安全隐忧

近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昆明市妇幼保健院的一份判决,披露类似“医院产房里录制新生儿影像的摄像头,将独家素材传输给第三方或在本地服务器生成纪念品,向家属出售”等业务的运转模式。

据了解,多个吸顶式摄像机由第三方机构出资,安在产房、手术室和洗澡间的天花板上,对准称重台、辐射台(打包床)、抚触台、洗澡盆、游泳缸以及产床,通过脚踏开关控制,录制婴儿剪脐带、啼哭、称重、摁手脚印、洗澡、穿衣打包等过程。录制完成后,工作人员用设在产房门口缓冲区或产妇家属专用等待区的演示端,给家属演示新生儿录像,进而实现产房门口的“精准营销”,以几百元甚至上千元的价格将新生儿录像卖给家属。虽然医院和第三方都对外宣称,产房里的摄像头拍摄,能够避免侵犯产妇隐私,家属不愿花钱购买的新生儿视频,也会尽快删除,但是这种单方面的宣称,家属很难细究考证。

更重要的是,上述行为尚无法律明文禁止,产妇进入产房前不进行明确告知,这已经严重侵犯了产妇和家属的知情权。新生儿的出生医院名称、生日、身高体重等信息,被第三方摄影机构掌握后,很可能被用于跟影楼、母婴店、奶粉厂家等商业机构之间的合作,产妇和新生儿的个人信息安全,同样存在隐患。

来源:

南方都市报:《争议中的新生儿录像生意:产房安摄像头,有个人信息安全隐忧 》,载“个人信息与数据保护实务评论”微信公众号,2022年3月22日, https://mp.weixin.qq.com/s/yukh2VkFq7QEw3BNgwGj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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