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号申诉可以找回装备吗(网易帮追回后玩家要交两千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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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号申诉可以找回装备吗
盗号者使用玩家账号密码登录
更改了“将军令”,盗走2个账号内装备
对于该案,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定,《梦幻西游》是网易公司运营的一款网络游戏,李华是该款游戏的玩家。李华通过关联的网易邮箱,先后注册了2个《梦幻西游》的游戏账号,其中一个关联了自己的手机号码。
2018年10月6日,盗号者使用李华的账号和密码,登录网易通行证页面,用非账号绑定手机获取了短信验证码。在输入手机号和验证码后,进入了密保管理页面,并将旧“将军令”(一种动态密码保护器)升级替换成新“将军令”。网易公司向李华的手机发送短信验证码,盗号者输入短信验证码后绑定新“将军令”成功。网易公司后通过系统给李华发送“将军令”绑定提醒。2018年10月6日、7日,李华仍正常登录游戏。
2018年10月10日1时41分至7时0分,盗号者输入账号和密码登录李华的2个游戏账号,将账号内的游戏道具出售、变现成游戏币后,连同账号内原有的游戏币一并转走。
2018年10月10日7时53分,李华致电网易公司客服,告知其账号和装备被盗。客服告知其联系具体工作人员跟进处理。
当日15时50分,网易公司告知李华被盗的问题已经在紧急查证中,已第一时间对盗号者的账号进行了处罚;也告知李华其账号下被盗的物品已经全部流通或消耗了,会争取尽最大的可能帮其挽回损失。
当日16时32分,网易公司反馈李华被盗问题已经查证完毕,帮其追回了包括召唤兽“画魂”、召唤兽“吸血鬼”、武器“湛卢”等装备,但这些装备已被正常出售给第三人,需要李华提供价值2000多元的游戏币来赎回。
玩家称游戏存漏洞致被盗
网易称玩家没管好账号密码,公司无责
因不满网易公司提出要花钱赎回被盗装备的方案,2018年10月,李华向广州互联网法院起诉,称网易公司运营的《梦幻西游》因存在游戏漏洞,导致他的游戏账号被他人绑定密保,在异地登录并盗走了游戏装备。网易公司帮其找回了被盗游戏装备,李华请求法院判令网易公司恢复其被盗的游戏装备武器“湛卢”、召唤兽“画魂”和“吸血鬼”等。
网易公司应诉称,李华作为《梦幻西游》玩家,与网易公司签订了《网易邮箱账号服务条款》、《<梦幻西游>服务条款、玩家守则》等一系列网络服务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在系列网络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用户需保管好账号和密码,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告知网易公司处理,如用户未尽妥善保管和及时通知义务造成损害,用户负全部责任,网易公司接到通知后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上述规定,网易公司采用标红、加粗、下划线的特殊标识,多次提醒用户注意,尽到了重点提示义务。
网易公司认为,李华未尽妥善保管账号、密码等安全信息和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存有严重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网易公司在接到李华的被盗通知后,及时采取了有效的措施处理,已经尽到合同义务,对涉案损失不存在任何过错,故无须承担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
装备被盗系玩家未妥善保管账号密码所致,驳回其诉请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网易公司在履行网络服务合同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应否向玩家李华直接返还涉案的网络游戏道具。
该院认为,李华在注册游戏账号时选择同意的《<梦幻西游>服务条款、玩家守则》等一系列网络服务合同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李华对此表示认可,故这些条款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按照举证规则,当事双方对于盗号原因各执一词,但均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双方所称的盗号原因,法院均不予采信。
结合网易公司的相关合同条款、守则,法院认为,盗号者能通过李华的账号密码登录其账户,并能知悉李华的手机号收取验证码,进而绑定“将军令”,并无证据能够证明此情况是网易公司存在漏洞所致。在绑定“将军令”的过程中,网易公司向李华发送了验证码短信,并在绑定将军令后发送了信息,可以认定网易公司及时通知李华其账号存在异常情况。综上,可以认定网易公司采取了合理措施保障用户账号的安全。
此外,从李华首次告知网易公司其账号和物品被盗,到网易公司查证并帮其追回涉案的网络游戏道具,时间不足10小时,可以认定网易公司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
根据盗号过程可知,盗号者知晓李华两个游戏账号的账号和密码,因账号的密码由李华保管,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推定李华账号被盗系其未妥善保管账号及密码所致,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根据双方合同条款约定,第三方玩家购买了涉案被盗网络游戏道具时,网易公司可收回该道具,但收回时须向第三方玩家支付合理对价。故网易公司要求李华支付相应的游戏币,具有合同依据。
综上,法院认为网易公司在履行网络服务合同中不存在违约行为,李华要求网易公司直接返还涉案的网络游戏道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一审判决驳回了李华的诉讼请求。
广州互联网法院的主审法官冯立斌分析认为,游戏账号是用户进入游戏的身份凭证,且与账号中的游戏角色、虚拟装备等具有唯一的对应关系。游戏装备则是用户在网络游戏过程中,其虚拟人物所使用的物品,表现为宝物、武器、工具等。网络游戏账号和装备均依附于特定的网络游戏而存在,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属于虚拟财产的范畴。
实践中,网络游戏的账号、装备在用户与用户之间、用户与游戏运营商或其代理之间转让、交易的现象非常普遍。但实际上,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规范对虚拟财产的性质作出界定。
在立法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司法实践对于涉及网络游戏账号、装备纠纷的处理,应根据用户与游戏运营商之间签订的网络游戏服务协议确定彼此的权利义务范围。即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法律上属于合同关系。
鉴于双方之间属合同关系,因账号丢失、被盗现象引发的纠纷,游戏用户首先可基于运营商负有的保障网络游戏环境安全的义务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此外,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如果游戏运营商对于其他用户的侵权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存在过错的,被侵权用户也可向运营商主张侵权责任。
具体来说,游戏运营商可能因以下三种情形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一是因技术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的用户虚拟财产丢失、被盗的;二是监测到用户账户异常但怠于通知,导致用户无法及时防损、止损的;三是用户履行账户异常报告义务后,怠于采取保护性措施,导致虚拟财产无法被追回或损失扩大的。
司法实践中,无论用户通过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向运营商主张权利,如果运营商实际并不存在上述违约、侵权情形,则无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采写:南都记者 吴笋林 通讯员 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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