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申报注意事项(解读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规定)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它属于综合所得扣除中的其他扣除项目。
个人养老金制度由法定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构成:
法定养老保险企业必须上,按照企业的工资总额的16%缴纳,计入到统筹账户中,不计入员工个人账户,是企业给国家尽义务。个人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8%缴纳养老保险,计入个人养老账户。个人缴纳的8%的养老保险缴纳时允许税前扣除,领取时免税。
补充养老保险企业缴纳的不超过工资总额的5%,计入到员工的个人补充养老账户,这是企业给员工的福利,保障自己的员工退休时很体面的生活。个人按照本人工资总额4%的,也计入到员工的个人补充养老账户。所以补充养老保险双向缴纳的都计入到个人补充养老账户中。个人缴纳的4%的养老保险缴纳时允许税前扣除,领取时要征个税。
1.年金缴费时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单位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进门时不交)
(2)个人缴费部分: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 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在“其他扣除”项目中。(进门时不交)
(3)超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4)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上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其中:企业年金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2.领取年金时——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
(1)按月领取的,适用 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2)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3)按年领取的,适用 年度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4)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 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年度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 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例如:老王退休后每月退休工资 7000 元,每月还领取企业年金 900 元。
『正确答案』则每月退休工资免税,领取的企业年金缴纳个人所得税=900×3%=27(元)
再例如:中国公民王某在国内一家企业工作,2020 年 1 月份工资总额 19300 元,含个人缴付的年金 500 元和按照规定缴付的“三险一金”800 元。(相关资料:王某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00 元。王某本年度取得的工资与上年度相同,假设王某无其他扣除项目)请计算:王某 1 月工资收入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正确答案』王某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 倍=3500×3=10500(元);10500×4%=420<500,
因此个人缴付的 500 元年金不可以全部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
1 月工资薪金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19300-800-420-5000)×3%=39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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