摆摊设点的小贩(商贩路中间摆摊儿)
【鹤壁新闻网讯-鹤报融媒体记者 常凯】7月15日8时许,淇滨区居民郭女士致电百姓热线称,她从鹤煤大道和嵩山路交叉口经过时,发现不少商贩占道经营。
就此,淇滨区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一直在疏导商贩到附近便民疏导点,今后会进一步加强管理,保证为周边居民买菜提供便利的同时,保障市民正常通行。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集贸市场,健全完善综合配套设施,引导农产品、日用小商品及食品摊贩经营者进入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和时限进入早市,夜市,农产品、日用小商品市场等开展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摆摊设点、兜售物品等经营活动。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总值班:靳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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