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详解(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36 调解、和解制度与争议评审,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建设工程法规详解?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建设工程法规详解
考点36 调解、和解制度与争议评审
1、调解的规定
我国的调解方式主要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法院调解和专业机构调解等。
2、人民调解的原则和人员机构
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是:(1)当事人自愿原则;(2)当事人平等原则;(3)合法原则;(4)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
3、人民调解的程序
人民调解应当遵循的程序主要是:(1)当事人申请调解;(2)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3)指定调解员或由当事人选定调解员进行调解;(4)达成协议;(5)调解结束。
4、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分为两种:(1)基层人民政府,即乡、镇人民政府对一般民间纠纷的调解;(2)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某些特定民事纠纷或经济纠纷或劳动纠纷等进行的调解。
行政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5、仲裁调解
仲裁调解是仲裁机构对受理的仲裁案件进行的调解。
6、法院调解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考点37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1、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强制行政方式。
2、行政复议受理
在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不停止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3、行政诉讼的判决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6)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考点1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下发及宪法相关法(1)民法商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等。(2)行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3)经济法:《统计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预算法》《审计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4)社会法:《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等。
2、法的形式:
(1)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2)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3)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5)部门规章:《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6)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
3、法的效力层级
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使用的特殊情况: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物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指定机关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就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考点2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1、法人的法定条件及其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分类:法人可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通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建设单位一般也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但有时候,建设单位也可能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法人是建设工程的基本主体。确立了建设领域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2、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项目经理部的概念和设立: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为了完成某项建设工程任务而设立的组织。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
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项目上的管理者。
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人承担。
考点3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1、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代理的法律特征: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的主要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
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
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责连带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单位终止: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3、建设工程代理法律关系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
无权代理的三种表现形式:自始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已终止。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需本人存在过失;徐相对人为善意。
考点4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1、所有权:财产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担保物权。
2、土地所有权: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成立。
3、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考点5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1、债的基本法律关系
债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相对性:债权主体的相对性;债权内容的相对性;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2、建设工程债的产生
合同:合同引起债的关系,是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依据。
债权:是指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利的行为。
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无因管理产生的债成为无因管理之债。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发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不当得利产生的债被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3、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
施工合同债:对于完成施工任务,建设单位是债权人,施工单位是债务人;对于支付工程款,则相反。
买卖合同债
侵权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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