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返回账务处理(关于班车的征税问题)
不少单位会提供班车来接送员工上下班,这些班车的运营需要一些费用,有的单位是全部承担了此费用,有的单位是按月从员工的工资中扣一点钱,来作为班车的费用,还有的单位班车不但接送本单位的员工,在有运力的情况下也会接送相邻公司的员工,这时就需要其他公司支付给有班车的单位一些运输费,以上的几种情况,在纳税上分别是如何规定的呢?#班车
增值税中班车的定义:
属于交通运输服务中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而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因此,班车是属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中。
第一种情况,单位免费提供班车服务
此种情况,我认为并不属于经营活动,不涉及增值税。
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年36号附件1)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在该政策中,并没有说明“提供服务”是指的哪些服务,我们可以理解为,单位为保证员工的正常上下班以及工作,所提供的必要的与工作相关的服务,比如工作场所、办公设施等,如果有条件提供了班车服务,也是属于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范围之内。
只有在增值税的规定中,只有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才会有提供免费服务有可能视同销售的情形。而这种非经营活动,是不属于应税的范围。
因此,免费提供班车不涉及增值税。
同时,班车的费用支出属于集体福利,也是不可分割的、非现金、并非人人有份的情况,因此,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账务处理如下:
班车的司机和加油等费用可计入职工福利费核算: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第二种情况,收取员工的班车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单位的目的无非是弥补些费用的开销,而并非是为了取得收入,因此同样不属于增值税的经营活动,同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账务处理上,单位扣了员工的班车费,可以作为福利费的冲减。
账务处理如下:
发生班车费用时: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收到员工的扣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等
第三种情况,为其他单位提供班车服务
很明显,这就是销售服务了,收取班车费用的单位提供的是交通运输服务,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但是目前的政策,对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是可以免征增值税的。
因此单位为其他单位提供了班车服务,属于增值税的免税范围。
这在税务总局网上有类似的问题,具体如下:
我公司为客户公司提供上下班的班车服务。请问,我公司取得的班车收入是否享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第三条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
在账务处理上无须计提增值税:
首先确认服务的收入:
借:应收账款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
然后是结转费用等: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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