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公租房第二批选号结果(闽侯公租房细则出炉)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管理工作,提高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效率,健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6月30日,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闽侯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本县开发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包括配建房源)的管理。
根据此前闽侯县住建局公布的《2022年公共租赁住房年度计划》,2022年度,闽侯县住建局年度分配计划安排如下:计划面向本县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稳定就业的无住房职工、新就业毕业生等各类群体推出公共租赁住房,安排房源180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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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障对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应包括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离异家庭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裁判文书为准,如子女未明确抚养权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保障家庭根据收入等不同情况,分为A、B、C三个不同的保障标准,具体标准以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划分。
A型保障对象
A型保障对象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县居民户籍(农村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且至申请之日时落户时间已满
2)申请人在本县辖区内工作、生活;
3)单人家庭年收入(可支配收入,下同)低于上年度闽侯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统计部门公布数据为准,下同)的60%、二人及二人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闽侯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
蓝房君注:据闽侯县城乡居民抽样调查显示,2021年闽侯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834元。
4)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5)申请家庭无自有机动车辆(不含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及自营性拖拉机)、店面、商铺及其它各类非住宅房产。权属变更时间在1年以内的车辆均应计入,因机动车在此之前被盗而无法注销的可不计入;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B、C型保障对象
B、C型保障对象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下列户籍和住房等情形之一的:
1、申请人具有本县居民户籍(农村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且至申请之日时落户时间已满3年,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以下;
2、申请人具有本县居民户籍且至申请之日时落户时间已满3年,属于本县辖区内跨乡镇(街道)稳定就业的农村村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累计在本县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3年,且至申请之日时已在本县连续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
3、申请人不具有本县居民户籍但在本县稳定就业,累计在本县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
4、申请人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含)职称或技师以上(含)职业资格的技能型人员,在本县连续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1年,且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县无自有住房;
5、申请人在申请时属于在本县辖区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全日制学校毕业或者部队复退不满
二)申请人在本县辖区内工作、生活。
三)家庭收入满足以下情形的:
1.单人家庭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二人及二人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可申请
2.单人家庭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二人及二人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重点保障为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重点行业、重要系统(如公共交通、环卫、公安、教育、医疗等行业和系统)的普通干部职工(以养老等社会保险缴交地为准),由政府提供一定数量的公共租赁住房予以定向保障。
定向保障的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须在本县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以下情形不得申请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申请之日前
(含买卖、赠与、析产、委托拍卖等,不含房屋征收及申请家庭成员内部之间的房产变更)
。房产权属变更或交易时间以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时间为准,但因重大疾病急需医治而转让唯一的自有房产且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超过出售收入的,可视为无房户提出申请;
2、户籍为通过购买住房方式迁入本县的;
3、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集资房、解困房、房改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或已享受公房征收产权补偿安置的;4、申请人与配偶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
5、申请家庭在我县有违法建设等行为的;
6、申请家庭拥有两辆及以上小型客车(含皮卡车)或自有车辆购车款达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倍(含)以上(车辆价值以购置发票或各类保单中车辆的价值认定)或购置车型排量达1.6L(不含)以上的。权属变更时间在年以内的车辆均应计入,因机动车在此之前被盗而无法注销的可不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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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障方式和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申请家庭可以在初次申请时根据自身情况选取其中一种保障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根据申请家庭的人口情况认定配租标准,分为:一人型(单人家庭)、二人型(两人家庭)及多人型(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分别按45、55、65平核定保障配租面积。
A型保障对象实行实物配租。在保障配租面积内实行减免80%的市场化租金标准,其中属于县民政局认定的差额低保家庭的,在保障配租面积内减免90%的市场化租金标准;属于县民政局认定的全额低保家庭或分散供养特困家庭的,在保障配租面积内免收租金。
B型保障对象实行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若实行实物配租,则在保障配租面积内实行减免50%的市场化租金标准;若实行租赁补贴,则每月每平方米保障面积补贴市场化租金标准的50%,保障面积标准按实物配租标准执行。
C型保障对象实行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若实行实物配租,则在保障配租面积内实行减免30%的市场化租金标准;若实行租赁补贴,则每月每平方米保障面积补贴市场化租金标准的30%,保障面积标准按实物配租标准执行。
实行实物配租的,配租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保障配租面积部分按市场化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具体租金标准以政府公布为准。
实行租赁补贴的,所租赁房屋实际面积小于核定保障配租面积的,按实际租赁面积计发租赁补贴。
原符合
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可申请转为租赁补贴保障方式,退出原承租住房。保障方式一经变更,不得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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