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乔丹鞋发展的看法,晋江鞋企的品牌之路
近日,记者获悉,“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从2021年1月12日起正式更名为“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于此同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已经更新。对于上述更名行为,记者从中乔体育方面得到证实。不过对于更多内容,该公司不愿回应。
截图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据悉,2020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前美国职业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诉乔丹体育公司、百仞贸易公司姓名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上海二中院依法判决乔丹体育公司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中的“乔丹”商号;乔丹体育公司应停止使用涉及“乔丹”的商标,但对于超过五年争议期的涉及“乔丹”的商标,应采用包括区别性标识等在内的合理方式,注明其与前美国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不存在任何关联。
天眼查APP数据显示,中乔体育法定代表人为丁国雄,公司注册资本为4.5亿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运动鞋、运动服装、运动配饰、包袋、帽、袜、非医用日用防护口罩等。
截图来源:“天眼查”截图
乔丹体育的企业名称一直饱受争议。1984年,“福建省晋江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成立,2000年,“福建省晋江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改名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更名后的乔丹体育业绩快速增长,但由此引发旷日持久的诉讼。
2012年,美国前美职篮球星迈克尔·乔丹向上海二中院起诉乔丹体育滥用其姓名和肖像,同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要求撤销乔丹体育的78个相关注册商标。
之后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接连败诉。2016年4月,这桩纠纷案件交于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可以说还未走出商标纠纷阴影的“中乔体育”面临的不仅仅是严重受损的品牌形象,还有较以往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和更加较真的消费人群。
“中国乔丹”和“美国乔丹”事实上没有半毛钱关系。尽管“中国乔丹”一方也为自己进行了辩护:比如“QIAODAN”与乔丹“JORDAN”还是有所差异。但法律的判决已经给出了明确的界定:这就是乔丹体育公司在打擦边球。说白了,这就是在傍名牌,在傍名人效应。
通过“山寨”知名品牌、名称来“蹭热度”的行为在中国服装行业屡见不鲜,特别是运动品牌。
“球星乔丹”起诉“乔丹体育”的案件,会让很多业内人士联想到体育用品领域另一件侵权案,即“阿迪达斯状告阿迪王”。
这桩侵权案的审理同样漫长,从2008年8月阿迪达斯起诉阿迪王侵权开始,到2013年5月双方取得和解,耗时近5年之久,最终以“阿迪王”中文商标和三角标LOGO被无偿转让给阿迪达斯告终。从此之后,“阿迪王”淡出公众视线,唯有一地鸡毛乱飞。
此外还有满大街的山寨“New Balance”,New Balance与其代理商的“相爱相杀”多年,虽然最后败诉,却赢得了市场。
直到今天还有若干中小企业注册了不少和“New Balance”商标相似的商标,被晋江本地人称之为“N”字鞋。
然而一家企业在发展之初,如果抱着投机取巧的心理,规模做大之后,必然要为当年的轻率之举付出代价。
相比之下,有些企业的做法却令人称赞。运动品牌361度,在发展早期叫别克鞋业,2003年前后,别克汽车进入中国,双方和解,别克鞋业消失,勇敢做自己的“361度”诞生。别克鞋业的勇敢转身,在晋江商界堪称传奇。
商业行为也好,企业经营也罢,想要靠走捷径获利,即使能得意一时,最终也是会付出代价的。对“中国乔丹”来说,更名或许是阵痛,但用长远的眼光看,老老实实提高自身品牌价值、提升自家产品质量,才是正道。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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