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位法能否对上位法进行扩大 哪些下位法可以变通上位法

以下文章来源于法治咖啡屋 ,作者胡建淼

下位法能否对上位法进行扩大 哪些下位法可以变通上位法(1)

【来信】

据说我国有些法规可以变通法律。到底哪些法规可以变通法律?

【回信】

我国法律适用中,除了高法优于低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之外,还存在着一个规则,就是“变通法优于被变通法”。这一规则的意思是:当某一下位法对上位法依法进行变通时,在这一区域内应当优先适用变通的法。这一原则由《立法法》(2015)第90条所确立。该条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目前我国下位法对上位法的变通只有两种情况:一是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二是经济特区法规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在下位法对上位法变通的情况下,下位的变通法优先适用,但只限本自治地方或本经济特区。

下位法可以对上位法的变通,必须具有宪法和立法法的明文依据,而且必须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根据《立法法》(2015)第75条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根据《立法法》(2015)第98条第(五)项、《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2019)第2条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2002)第3条第(五)项规定,经济特区法规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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