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代皇帝溥仪退位诏书及对皇室成员的优待条件(末代皇帝溥仪退位诏书及对皇室成员的优待条件)

末代皇帝溥仪退位诏书及对皇室成员的优待条件(末代皇帝溥仪退位诏书及对皇室成员的优待条件)(1)

1、其退位诏书曰: 朕亲奉隆裕太后懿旨: 前因民军起事,各省响应。九夏沸腾,生灵涂炭,命袁世凯遣员与民军代表,讨论大局,议开国会,公决政体。两月以来,尚无确当办法,南北暌隔,彼此相持,商辍于途,士露于野,徒以国体一日不决,故民生一日不安。今全国人民心理,多倾向共和;南中各省,既倡议于前;北方诸将,亦主张于后;人心所向,天命可知,予亦何忍固一姓之尊荣,拂兆民之好恶。是用外观大势,内省舆情,特率皇帝将统治权公之全国,定为共和立宪国体,近慰海内厌乱望治之心,远协古圣天下为公之义。袁世凯前经资政院选举为总理大臣 ,当兹新旧代谢之际,宣布南北统一之方,即由袁世凯以全权组织共和政府,与民军协商统一办法。总期人民安堵,海宇久安,仍合满 、汉、蒙、回、藏五族完全领土,为一大 中华民国,予与皇帝得以退处宽闲,优游岁月,长受国民之优礼,亲见郅治之告成,岂不懿欤?钦此。 2 、优待条件。分为两种清单: 优待满、蒙、回、藏者,与清帝无关系,为第一清单;优待清帝及清皇族者为第二清单; 第一清单关于满、蒙、回、藏各族待遇之件:

一、与汉人平等 。

二、保护其原有之私产。

三、王公世爵,概仍其旧。

四、王公中有生计过艰者,民国得设法代筹生计。

五、先筹八旗生计,于未筹定之前,八旗兵弁俸饷,仍旧支放。

六、从前营业居住等限制,一律蠲除,各州县听其自由入籍。

七、满、蒙、回、藏原有之宗教,听其自由信仰。以上条件,列于正式公文,由中华民国政府,照会各国驻北京公使。

第二清单(甲)关于清帝退位后优待之条件 今因清帝赞成共和国体,中华民国于清帝退位之后,优待条件如下:

第一款,清帝逊位之后,其尊号仍存不废,以待外国君主之礼相待。

第二款、清帝逊位之后,其岁用四百万元,由中华民国给付。

第三款、清帝逊位之后,暂居宫禁,日后移居颐和园,侍卫照常留用。

第四款、清帝逊位之后,其宗庙陵寝,永远奉祀,由中华民国酌设卫兵保护。

第五款、清德宗崇陵未完工程,如制妥修,其奉安典礼,仍如旧制,所有实用经费,均由中华民国支出。

第六款、以前宫内所用各项执事人员,得照常留用;惟以后不得再招阉人。

第七款、清帝逊位之后,其原有私产,由中华民国特别保护 。

第八款、原有禁卫军,归中华民国陆军部编制,其额数俸饷,仍如其旧。

(乙)关于清皇族待遇之条件

一、清王公世爵,概仍其旧。

二、清皇族对于中华民国国家之公权及其私权,与国民同等。

三、清皇族私产,一律保护。 清皇族免兵役之义务。

以上条件,列于正式公文。由中华民国政府,照会各国驻北京公使。

末代皇帝溥仪退位诏书及对皇室成员的优待条件(末代皇帝溥仪退位诏书及对皇室成员的优待条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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