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废债的后果有多严重(解答逃废债)
今日解答:@雷蒙行天下 恶意逃废债并不是嘴上说的,而是要有事实为依据,如果我像你一样,那么我说你是“小偷”难道你就是吗?开个玩笑,其实在P2P网贷平台的所谓的恶意逃废债信息中充斥着大量的水分信息,而这些水分信息他们是不敢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的,你有见过哪家平台在发布的恶意逃废债信息下面承担其发布的恶意逃废债信息的法律责任,就是因为有很大的水分,他们才不敢承担其发布的恶意逃废债信息的责任的。
在你评论之前,希望你们真正的了解什么是恶意逃废债,所谓恶意逃废债就是一种民事违约行为,不是所有的欠债不还都是逃废债,它强调债务人的主观故意:确切地说,有履行能力而不尽力履行债务的行为就是逃废债。所谓“有履行能力”是指有收入来源,或者虽无收入来源,但有可供履行债务的资产,能够部分或全部履行债务。从债务人主观上来看,逃废债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积极地逃避履行债务,另一种是消极的不作为。我们通常把前一种称之为“恶意逃废债”。
债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视为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一)以改制、重组、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金、托管、租赁、股权转让、解散、破产、虚假诉讼以及抽逃、隐匿、转移资产等方式,损害银行债权的;
(二)通过非正常的相关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资产,损害银行债权的;
(三)以多头开户、转户等方式,蓄意逃避债权银行对贷款的监督,致使银行贷款本息难以收回的;
(四)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产权不清的担保,或恶意拒绝补办担保手续的;
(五)不经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置银行债权的抵(质)押物(权),损害银行债权的;
(六)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银行债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致使银行债权处于高风险状况的;
(七)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继续拖欠银行债务的;
(八)不配合债权人正常诉讼、不偿还债务又拒不签收银行催债文书的;
(九)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或外逃,损害银行债权的;
(十)具有其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
关联机构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逃废银行债务:
(一)签订担保合同,但不履行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的担保义务,无法律依据,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
(二)与债务人串通,通过改制、重组、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金、解散、破产以及抽逃、隐匿、转移资产等方式,损害银行债权的;
(三)滥用股东地位和对债务人的控制地位,抽逃出资、转移债务人资金、财产,削弱债务人偿债能力的;
(四)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帮助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的;
(五)具有其他帮助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
所以,大家在认定对方是否存在“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时候,只需要按照相关部门发布的标准认定就可以,其实在很多人看来很多借款人的“欠钱不还”,只是仅仅单方面听了P2P网贷平台单方面所说的,而如果按照我国的法律来解决问题的话,那么“谁欠谁的钱还不一定”呢?
值得大家注意的是,互联网并不是法外之地,恶意评论极其有可能发展成恶意诽谤行为,而且在没有经过确凿的证据和可支撑他们口中所谓的恶意逃废债的时候,那么,他们这样做无非就是侵害他人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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