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责任(不按规定登记报告流动人口信息)
来源:淄博日报-淄博新闻网晚报讯 (全媒体记者相国旗)“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这是《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明文规定,但是很多流动人口及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不强,抱着侥幸的心理不及时办理居住登记,等到被处罚才追悔莫及近日,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雪宫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并查处了2起违反流动人口管理相关规定的案件,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责任?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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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报讯 (全媒体记者相国旗)“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这是《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明文规定,但是很多流动人口及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不强,抱着侥幸的心理不及时办理居住登记,等到被处罚才追悔莫及。近日,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雪宫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并查处了2起违反流动人口管理相关规定的案件。
2021年7月,朱某将房屋出租给杨某,未按规定到公安机关登记承租人杨某信息。2021年7月,杨某将房屋出租给茶某,未按规定到公安机关登记承租人茶某信息。民警介绍,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在我区居住3日以上人员。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的,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就如何申报居住登记的问题,民警介绍,应持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就读相关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警方提示:用人单位、房东以及来临淄居住和工作的外来流动人口,要积极配合警方工作,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如实申报承租人及同住人员个人信息,共同维护良好社会治安秩序。
法律链接: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流动人口未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未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编辑: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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