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若干规定的修改意见(慈善法实施这一年)
9月1日,正值慈善法实施一周年,中国慈善联合会邀请了数十位业界大咖,解读慈善法这一年来给行业及社会带来的变化和影响,并对慈善事业未来发展献计献策,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慈善法若干规定的修改意见?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慈善法若干规定的修改意见
9月1日,正值慈善法实施一周年,中国慈善联合会邀请了数十位业界大咖,解读慈善法这一年来给行业及社会带来的变化和影响,并对慈善事业未来发展献计献策。
牛根生 中国慈善联合会副会长、老牛基金会创始人、荣誉会长
这一年,《慈善法》是旗帜,人们瞭望它,讨论它,万头攒动,它不是我国慈善的元点,但无疑是一个全民向善的高点。
《慈善法》也是导航,记得2004年创立老牛基金会的时候,一开始捐股无门,还得自己“凿一个门”出来,而今天,无论什么样的捐赠几乎都有法可依了;过去做慈善大多是“摸着石头过河”,现在做慈善依托法律更多的是“照着航线摆渡”。相信各位公益同仁在《慈善法》的指引下,积极进取,勇于创新,必将开创中国公益慈善的新时代。
杨澜 中国慈善联合会副会长、阳光未来艺术教育基金会理事长
《慈善法》的实施增进了公众对慈善公益事业的了解与支持,便利了本地慈善机构的注册,加强了行业自律和治理能力。期待加强慈善机构的能力建设和行业评估的专业性。
徐永光 中国慈善联合会副会长、南都公益基金会理事长
《慈善法》旨在保障公民参与慈善活动的权益,厘清了慈善的官民分野,这是历史性的进步。《慈善法》的实施,为构建中国慈善法律规范、政府监管、组织善治、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平等竞争、优胜劣汰的良好生态环境创造了条件。
《慈善法》提出“国家采取措施弘扬慈善文化,培育公民慈善意识"。鉴于长期以来慈善体制改革的滞后,导致慈善乱象纷生,公民参与热情受挫。贯彻《慈善法》,要把慈善文化重建放在优先位置,正本清源,改革创新,跨界合作,重拾信任,弘扬传统,凝聚爱心,以中国特色的慈善文明,促进社会福祉,助力家国同兴。
刘福清 中国慈善联合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作为我国社会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慈善法》实施一年来,各项配套政策有序出台,改革红利正在逐步向民间释放。慈善行业应把握住制度环境带来的变化,充分激活社会各界的慈善资源,增强慈善行业上下游的分工合作,加强慈善组织的专业能力建设,提升慈善事业的发展活力和增长后劲。
中国慈善联合会作为我国慈善事业的行业性组织,将认真履行《慈善法》所赋予的相关职能,从基层做起,从实事做起,将《慈善法》落到实处。在弘扬慈善文化、推动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对接行业资源,培养行业人才、推动国际交流等方面为行业提供更为精准、更加专业的服务。
周秉德 北京大鸾翔宇慈善基金会创会会长
近些年来,我国的慈善组织总体在不断成熟和进步,但和国外运作相对成熟的慈善组织相比,我们还面临着诸如领域、资源、管理、人才等诸多瓶颈。 《慈善法》的颁布是慈善领域的一项重大举措,影响深远,国内的慈善事业将迎来全新的机遇,进入长足发展的阶段。《慈善法》中涉及到的关于慈善组织定义的明确、慈善内涵的扩大、注册登记程序的简化、慈善公募权的开放、慈善捐赠的抵税结转延时等,无不显示着政府对慈善事业支持的决心。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慈善组织意识必将不断突破与发展;而随着全社会参与意识和公民意识的提升,人人公益也将变成可能。
陶斯亮 北京爱尔公益基金会创会会长
在《慈善法》颁布前,虽然各慈善公益组织也具有法人资格,但却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无论大小事都需通过“婆婆”(挂靠的主管部门),而这些部委主管职能部门有心无力,有管无理,有紧无放,有严无帮,大大限制了公益慈善组织的极积性。很多社会组织的负责人都是凭着良心办事,机构也处在一种自生自灭的状态中。
“爱尔慈善公益基金会”很荣幸能够伴随《慈善法》诞生。突出的感觉是居然不用再受“婆婆”的管束,基金会的申办手续简易,成立后完全能独立运作,这极大调动了人员的极积性。如今“爱尔”成立不到两年,项目已涉及到助学、扶贫、救残等多个领域,工作人员忙的团团转,加班加点是常事,但大家乐此不疲。这就是“要你做”和“我要做”的不同,体现出的是主观能动精神的释放。《慈善法》规范了社会公益慈善组织的行业特性。对从事公益慈善事业的人员来说,既感受到了使命的光荣,也体会到了有法可依,使基金会走上良性发展之路,促进了全民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万伯翱 北京爱心万里公益基金会理事长
慈善是以道德和爱心为基础的社会财富再分配,具有精神与物质双重属性。《慈善法》既保护人类“向善”的崇高美德,也约束人们“逐利”的原始本能,对慈善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北京爱心万里公益基金会自2013年成立以来一直秉承“奉献爱心,支持公益,构建和谐,福泽万里”的宗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包括资助河北衡水中学及阜平中学的优秀高考毕业特困生,资助北京市广渠门中学宏志生,并于2016年成立“青海贫困患者救助基金”,主要针对青海省先天性心脏病患者展开救助。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践行了慈善法的精神和准则。这些项目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公益效果,我们在公益慈善领域所做的努力,得到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认可和称赞,这也让我们备受鼓舞,成为我们继续努力前进的动力。我们要继续怀揣赤诚的爱心和强烈的法治意识从事慈善事业,让慈善永远纯洁、崇高。
戚学森 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理事长
社会的慈善环境有所改善,企业的社会责任有所增强,公民的慈善热情有所高涨,
政府的治理水平有所提高。我的愿望是:人人做慈善,社会更和善。
雷永胜 老牛基金会执行理事长兼秘书长
以《慈善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密集发布,使得中国公益慈善迈入了快速发展期。一年来,慈善组织积极实践,在现代慈善模式创新方面百花齐放;媒体的正向引导、社会公众的理解与参与,又使“慈善生态圈”趋于良性发展。作为一名家族基金会的实践者,我也亲身见证了公益慈善行业在公益创投、慈善信托、大额捐赠等方面的显著变化。在这一大环境下,家族慈善亦能够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更好地践行财富向善、家族向善。接下来,如果能够尽快出台与《慈善法》相匹配的税收优惠政策,必将助推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的长足发展。
王大千 中国孔子基金会理事长
如果说,2016年是慈善史上是极不平凡的一年,这一年《慈善法》正式颁布;那么2017年,则是我们在法治的轨道上砥励奋进的一年,这一年慈善有了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慈善法》释放巨大善能,慈善事业在民间蓬勃兴起。
孔子讲“仁者爱人”。中国自古就有慈善的传统,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中国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着丰富的慈善思想。仁者爱人是中华慈善持久不衰的精神源动力,乐善好施、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世代相传的传统美德。无论是孔子以“仁爱”为基础的大同社会理想,还是孟子的“仁政”理念,都蕴含着丰富的慈善含义。乐善好施的君子风尚和扶危济困的中华优秀传统构成了中国慈善事业的理论基础。
不忘本来才能开辟未来,善于继承才能更好的创新,在新时期我们要大力弘扬中国慈善文化,提升慈善组织的文化自觉,使传统文化与现代慈善事业有机结合。中国孔子基金会以《慈善法》为准绳,“引领儒学复兴,深耕精神家园”。 通过社会募集运作基金,组织和推动海内外学习、研究、传播、弘扬孔子思想和儒家文化,为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我们相信,在法治的轨道中运行,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滋养中前行,慈善会更有力量,温暖会更加持久。
楼永良 中天控股集团董事长
今年9月1日是《慈善法》正式实施一周年。《慈善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依法扶危救困“善时代”的开启。一年来,我们集团和集团自发捐资成立的“中天爱心慈善基金会”,共捐资2000多万元,开展了“中天钱报助学”、“母婴平安工程”、“中天青川助学”、“浙江关爱园丁”等多个公益慈善项目。公益慈善活动开展,也为我们企业员工队伍的价值观建设增添了新的正能量和动力。
《慈善法》是国家的大法,体现了党和政府的希望和人民的要求。俗话说,人生有几件事不能等,第一件就是行善。我们要以行善的决心和效率,以实际行动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在《慈善法》精神的指导下,聚焦精准扶贫攻坚,不断加大企业和社会上公益慈善的正能量,为早日实现“两个百年”、“中国梦”的伟大目标做出更大的贡献。这就是对《慈善法》最好的贯彻落实。我们大家一起来努力!
刘京 公益时报社社长
《慈善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是社会领域立法的一个里程碑。在一些细节上有讨论的空间,但好的方面是稳固住了慈善领域已取得的成绩。
李劲 壹基金秘书长
《慈善法》落地实施的一年,也是中国公益格局发生深刻变化的一年。或者说,《慈善法》的落地实施,催生了中国公益格局的深刻变化。以鼓励开放竞争,强化问责监管为主题线的《慈善法》,对中国大小公益机构运作理念和运作方式,以及企业公募平台的行为导向都产生了实质的影响。由此引发的公益变局,给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和社会治理有效性所带来的结果,令人期待。
徐光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秘书长
在改革不断深化的进程中,《慈善法》的颁布对完善我国社会治理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实施一年来,在社会上营造了良好的慈善氛围,引导社会各方资源积极支持慈善事业的发展,进一步规范了慈善组织的运营和发展。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作为首批认定的慈善组织,严格遵守《慈善法》,按照民政部的相关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运行公益慈善工作,围绕环境保护开展的宣传表彰、生态扶贫、绿色产业、公益诉讼、慈善信托等项目活动取得了新的进展。但是不可否认,《慈善法》的实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慈善法律法规体系,特别是加快《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规的出台,进一步推动《慈善法》的高效实施。
张彦龙 山东省慈善总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慈善法》实施一年来,改变了很多国人对慈善的认识,更多的国人加入到慈善活动、投身于慈善事业中来。但是,《慈善法》的配套法律法规颁布、修改、调整、完善等工作相对滞后,民政部门内部关于《慈善法》职能分工的不清晰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希望有关部门坚持问题导向,早日解决羁绊《慈善法》实施和慈善组织发展的问题。
房涛 深圳市慈善会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
《慈善法》出台的先进程度超越了行业的预期,积极推动了现代慈善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大慈善”的定义,非常符合行业诉求。
“罗尔”、“一元购画”等网络捐赠事件,都是发展必经的过程,一方面,科技改变公益,使人人便捷参与成为可能;另一方面,网络捐赠也时常伴随着诸多质疑和不确定性,这是行业发展的阵痛,但也会让公众认知愈加理性、成熟。我们相信,当慈善成为稀松平常事,社会的文明体现和信用会更加柔软和美好。
《慈善法》出台后,慈善信托陆续成交,也将会催生更多慈善领域的大额捐赠。慈善信托以金融的方法、专业的支持,对公益的成长会有非常好的作用。可以预见,未来慈善信托的条规将会更加详尽完善,也将更加有利于慈善信托的落地。
慈善组织与公募资格的认定情况,整个行业的情况并不乐观,不做认定是否代表着不是慈善行为?这个问题值得政策制定者和研究机构有更多思考。
《慈善法》出台后,希望配套政策如《慈善法》一样,具有前瞻性、推动性、面向未来。总体来说,中国现代慈善公益的未来,值得期待!
荣道清 成都市慈善总会秘书长
慈善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人人公益、人人慈善的理念进一步提升,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参与慈善活动积极性更加高涨,慈善组织的机构治理得到加强,慈善募捐更加规范有序,慈善捐款效果更加明显,开展慈善活动更加公开透明,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不断加大,志愿者队伍不断壮大,城市慈善文化氛围更加浓厚,城市慈善指数得以提升。
王万民 郑州慈善总会副会长
慈善事业进入依法管善、依法治善的新时代。社会捐赠更加规范、合理、高效、透明。慈善的社会认知度和参与度更高。希望与《慈善法》相配套的措施要尽快出台,让《慈善法》落到实处。
典春丽 深圳中国慈展会发展中心秘书长
指出,“慈善事业是惠及社会大众的事业,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是一种具有广泛群众性的道德实践,慈善事业在促进社会和谐中的作用日益显现”。新中国第一部《慈善法》正式颁布并开始实施一年来,一系列与《慈善法》配套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出台,使各项慈善活动更加规范专业,慈善逐步显示出强大生命力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成效,正在以全新的面貌和方式,不断推动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的改善。中国慈展会在《慈善法》实施阶段,主要是开展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公募资格审批、慈善信托备案和业务创新、募捐捐赠、慈善网络平台建设和信息公开、慈善业务监管等进行大力宣传,在实施工作中发现最主要问题是需要加快慈善税收、慈善信托等配套政策出台,推动《慈善法》律体系完善。诸如三大条例、志愿服务条例等重要法规以及《慈善法》相关配套政策未能及时出台,给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不小的障碍,进而影响了慈善组织的发展和慈善活动的开展,因而,应当加快配套规章和具体政策的制定、修订速度。对于当前限制非营利组织发展的“不能超过平均工资两倍”等税收政策,也需要在完善慈善税收政策时予以回应。此外,为了给人们参与慈善活动更加多元化和灵活性的选择,要及时完善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制度,赋予慈善信托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相应的税收优惠规定,推动慈善信托的发展。
刘洲鸿 林文镜慈善基金会秘书长
《慈善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对于慈善事业的关注,一是慈善信托具有更加明确的落地办法,推动了慈善信托的发展;二是管理费用概念的明确,解决了困扰慈善组织管理费用比例的问题。然而,有关社会组织配套制度滞后,影响了社会组织登记注册;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得到很好落实;慈善信托没有税收优惠;慈善行业能力建设没有受到重视。期望政府尽快出台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登记、注册、税收优惠、能力建设等相关政策。
王增娟 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秘书长
《慈善法》实施的这一年来,引起了慈善行业界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体现了依法行政的理念,也发挥了其作为一部以"发展慈善事业"为立法目的的促进性法律的作用。
以《慈善法》作为基础,又同步出台了多项相关条例,涉及公募资格、多元捐赠、慈善信托、公开透明、政府促进等方面内容,的确填补和规范了很多之前基金会在工作中的盲区,这一定是有积极作用的。但同时,慈善事业愈发蓬勃和高速的发展,一些法律与《慈善法》的衔接不到位,以及出现公众对于《慈善法》和慈善事业的观点还停留在误区和浅层的表面等等现象。这些都有赖《慈善法》及其相关体系不断完善,并在构成严谨的体系之后,持续推进公众对公益慈善认知的深化。
杨锦麟 浙江省锦麟公益基金会秘书长
《慈善法》作为我国指导和规范公益慈善行为的上位法,需要系统全面的下位法体系和相应促进措施的支撑,需要面向公众开展符合传播规律和心智接收模型的宣教,更需要主管部门和行业性组织本着“行业促进”的态度进行管理和服务。如,对“小而美”、“规模化可复制”等不同类型的慈善组织和机构进行针对性的指导;对组织和项目的开放协同进行鼓励和支持。
李北伟 北京亿方公益基金会秘书长
促进慈善组织更加规范管理、有法可依,慈善信托正式写入《慈善法》,促进慈善信托行业发展。期待配套管理办法相应出台。
郑丽 北京联益慈善基金会秘书长
促进慈善组织规范运营
唐金银 广东省与人公益基金会秘书长
《慈善法》为社会领域立法,以及制度顶层设计提供具有时代意义的重要参考,体系框架清晰,为规范和推动慈善事业发展做出积极引导。
《慈善法》实施以来,包括慈善组织认定、募捐与捐赠、慈善财产管理及信托发展等版块的管理和业务都应运而生,“慈善组织认定”为公益组织、社会服务机构等执行方提供明确的角色定位和公信力背书;划定互联网募捐作为公开募捐方式之一,发挥信息传播优势,首批13家经过认定的平台通过枢纽力量助力善款筹集;慈善信托进一步为信托等行业参与慈善创造环境、创设环节,也吸引更多组织和个人通过信托模式参与慈善事业。
目前在如税收优惠等关系大制度优惠、具体操作的细化方案还有待公布,期待相关配套政策和落地执行指引可以适时发布。"
周春卫 山东省中投慈善公益基金会发起人
《慈善法》的实施,规范了公益组织的管理,增加了慈善公益在社会体系中的公信力,对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对于《慈善法》的制定和修改,更应该贴近于规范、引导、易于实施的原则,更好的为各种慈善公益组织提供支持和管理。
裴彬 北京农禾之家咨询服务中心总干事
《慈善法》实施一周年之际,非常期待植根于中国本土的慈善理念,文化传承,社会实践,大众参与、跨界合作,能借此机会蓬勃发展,走出一条中国自己的慈善之路。
汤敏 古村之友理事长
公益慈善进入到顶层设计的轨道,但公益慈善作为舶来词,群众基础不易建立,希望公益慈善能与中国的传统文化根基有更好的结合创新。
谭红波 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副秘书长
公众对慈善的关注度增加。期待税收优惠落实。
蔡概还 中慈联慈善信托委员会主任委员
慈善信托与慈善捐赠,是社会各界参与慈善事业的两种不同载体和途径。从法律结构上看,两者迥然不同;而从实现公益的结果来看,两者又殊途同归。国家鼓励发展慈善信托,伴随慈善信托的实践,人们开始尝试慈善信托这一全新的慈善方式。慈善信托是一项与人为善、于己修身的爱心事业,每一个社会公民都可以通过设立慈善信托分享人类文明的进步和社会发展的成果,通过分享财富、分享时间来获得尊严和平等,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刘文华 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资产与财务管理委员会筹备组组长
"作为公益从业者,虽然与预期有较大差距,但我认为《慈善法》实施一年还是给中国社会带来了一定的改变,社会各方对慈善产生了更大的兴趣,也增加了一些了解。
我期望,慈善成为360行中普通的一个行业,成为大学生毕业选择中一种普通的职业,成为有技术含量的一门普通的专业。"
杨胤 轻松筹创始人兼CEO
《慈善法》颁布,使我国的慈善事业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新时代,实施这一年以来,传统慈善组织与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进一步融合,极大地提升了慈善募捐的效率与公开透明性。去年9月份,我们轻松筹平台也正式成为民政部指定的首批13家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之一,在《慈善法》的指导下,可以更好地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比如阜宁风灾、茂县滑坡、湖南水灾等灾情发生后,我们依法积极与慈善组织进行募捐合作,为急需帮助的困境人群带去了社会关爱与温暖。未来我们希望继续发挥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优势,推动慈善事业更好地为社会、为人民群众服务,我们也会坚定不移地将公益做下去,充分激发每个人心中的“善DNA”,让平凡质朴的爱流动起来。
周秋光 湖南师范大学慈善公益研究院教授
最大的变化是民政系统和慈善公益组织对法律有了初步认知!最大的期待是加强法律宣传力度,自觉依法办事。
钟仁耀 华东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
规范了慈善事业,使得慈善事业有法可依,增强了个人和企业从事慈善事业的信心和决心。《慈善法》应该与时俱进,根据新情况不断完善和修订。
孙树菡 中国人民大学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院副院长、教授
慈善活动更加规范专业,慈善组织认定进展较快,慈善信托开创慈善事业的新型手段和方法,看到慈善事业快速发展曙光。
杨思斌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公共管理系教授 、副主任
慈善事业法治化逐步推进,社会分配结构不断优化。加大《慈善法》宣传力度、列入普法规划和法学教育课程。完善《慈善法》配套及相关法规
张建伟 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系主任、副教授
《慈善法》及其配套政策的颁布和实施有助于提升国人的慈善意识,鼓励慈善活动,为善行善举保驾护航,调动社会力量化解社会转型期的各种矛盾。期待慈善税收优惠政策的总体方案能早日出台,慈善信托在法治引领下结出硕果!
马剑银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给行业带来一部基本法,行业和公众充满期待,但配套措施有待加强,政府对慈善的理解有待统一,加大力度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栗燕杰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更加全面体现在政府职能中,落实更到位
计洪波 亚洲基金会(美国)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亚洲基金会多年来支持中方合作伙伴对《慈善法》及配套政策开展了研究支持工作。《慈善法》的实施对社会组织的治理提出更高的要求,也使中国的公益慈善行业更加规范。与此同时,在精准扶贫和一带一路倡议的大背景下,社会组织可以在提供贴近社区的服务和开展民心相通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亚洲基金会将和中方合作伙伴紧密合作,继续推动慈善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沟通与合作。
彭彬 国际美慈组织驻中国代表
《慈善法》体现了我国推动法治社会建设的实践,联系上《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来看,这些法都为从事公益慈善工作的境内、境外机构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机构管控风险、做到工作有法可依提供了基础。
海德·沃斯姆·雅各布(Haider Waseem Yaqub) 国际计划(美国)陕西代表处首席代表
一年前颁布实施的中国《慈善法》开始改变着这个国家的慈善行业,我相信《慈善法》将继续提供指引,帮助规范行业发展。我也坚信这部法律所创造的环境将有助于从业人员提出改善生活质量的新想法和新举措。为了使得更多的人从这部法律中受益,必须开展更加强有力的宣传活动,鼓励更多的社会组织登记成为慈善组织。国际计划致力于支持中国民间社会的发展,并乐意加强与中国慈善联合会等组织的合作,使慈善组织的能力在新的法律框架下得以发展。
周妍 日本国际协力机构(JICA)中国事务所所长代理
进入9月,《慈善法》就实施一年了。回顾过去的一年,我们非常高兴地看到相关领域的工作得以具体推进,取得了很好的成果,同时也认为,对这一年进行理性客观的总结评价以及对所面临的问题与挑战进行冷静的分析研究也显得十分重要。衷心希望通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在新的一年里能够更好地推动《慈善法》的有效实施和慈善政策的进一步完善,从而促进中国的慈善事业继续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法律促进社会进步,也促进社会向善,这是我们共同的期待!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