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前延安伙食(延安时期的伙食究竟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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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饭大家吃,有吃大家饱。”

这是延安早期流行的一句话,也是那些奔赴延安的知识青年对延安最初最新鲜的感受。在延安革命队伍里,一个革命同志的衣食住行悉数皆由公家集体全套安排供给,再按月发给少量的津贴和生活必需品。

1、延安时期的伙食标准

1942年1月,西北局机关工作人员的供给标准为:

1.全年发给夹鞋2双(或夹鞋1双、草鞋1双)、棉鞋1双。

2.全年发给毛袜1双(或半斤羊毛线)。

3.全年发给衬衣1件、短裤1条。

4.全年发给帽2顶(1个夹的、1个棉的)。

5.全年发给手巾2条(毛巾1条、粗布2尺)。

6.全年发给肥皂2条(4块)。

7.全年发给精盐1磅。

8.全年给每人帮助做牙刷1把。

9.吸烟的人每月发给旱烟6两。

10.缝补衣服的线和布要的量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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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还规定根据当时现有的物质供给条件,力求改善做到:

1.每天要有随时喝的开水。

2.小米饭要做熟,小米要去掉糠后细碾。

3.每月每人吃猪肉2斤。

在衣食住行的日常生活中,最有肌肤之感的是吃饭的伙食问题。

2、大小灶

延安革命队伍里的公家人,是分大小灶吃饭的。

1940年5月,任弼时担任中共七大筹备委员会秘书长,着手制订党内干部待遇等级,按大、中、小灶来区分。

1941年11月,任弼时出任中共中央秘书长,设立中央办公厅,在李富春的协助下,整理并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正式建立干部供给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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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2年7月29日,西北局党委会议讨论决定该局机关工作人员伙食供给分大、中、小灶三个标准。

其中参加小灶的条件规定:

A.部长以上的干部及相当部长者。

B.年老而身体有病者。

C.有十年以上的党龄者。

以上三个条件以职务为主。

参加中灶的条件规定:

A,主要科长以上及相当主要科长之干部(过去负过县委以上责任者)。

B.年老身体有病者。

C.有七年以上党龄者。

D.为技术工作人员者(如医生、刻钢板的)。

以上四条,应以现在职务为主。

大、中、小灶不同的伙食标准,在当时的供应情况如下:

大灶规定:

a.每人每月须吃8次肉,每次4两;

b.馒头每月须吃4次;

c.菜内应增加油4钱到5钱;

d.米要碾细,米汤中加豆子。

中灶规定:

a.饭以现在水平为标准;

b.每人每天须有3两肉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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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灶规定:

a.每日米、面各占一半,在一半中,大、小米又各占一半(若大米有时以大米为主);

b.伙食(莱)维持现在水平;

c.饭莱应注意调剂及变换。

关于来客吃饭问题,此次会议规定:

1.凡来之特委、省委书记、省委部长须在小灶吃饭;

2.凡来之县委书记、特委部长、特委秘书长须在中灶吃饭;

3.各部处局同志的客,因工作关系而来者,应和自己吃同样饭。

如果有人生病,则按临时病员享受特殊待遇:

凡各部处局临时染病者,由各部处局秘书同志提出具体意见(发面1斤或给钱或吃小灶),交部长签字,由秘书处负责办理。

大生产运动后,物质资料相对丰富,延安生活供给条件也随之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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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4年度各机关部队学校每人每月的一般生活供给标准为:

大灶:肉2斤、油15两、菜30斤、盐1斤、石炭45斤(如烧木柴则为90斤)。

小灶:肉4斤、油1斤半、菜30斤、盐1斤、石炭70斤(如烧木柴则为140斤)。

其中政府与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三七分或四六分的比例具体落实执行。

3、特殊待遇

对于特殊人员都有相应的照顾政策:

医院病员、休养所休养员,照小灶待遇,其中由机关送病员由各机关自带伙食,政府则另补助肉2斤、油9两、炭25斤,无机关、学校的由政府照小灶标准发给,但医院、休养所工作人员,仍照一般机关规定。

儿童奶费一个月至十二个月,每月肉6斤,政府发给。

十二个月以上儿童,另发粮食,照粮食局规定。

保育院及托儿所儿童照小灶待遇,由政府发给,工作人员照政府标准。干部子弟学校及保育小学生照政府发给标准,另加肉1斤,莱自给,其余政府发给,工作人员照机关标准由政府发给。

产妇生产费肉8斤,产前产后按小灶发两个月,政府发给(吃小灶者不发)。

伙食标准除大、中、小之外,还有特灶,主要供给中央主要领导、革命元老和外籍专家。

1938年3月随加拿大美国医疗队来到中国的加拿大医生白求恩,同年6月抵达晋察冀前线,毛泽东特意致电聂荣臻,每月发给他生活津贴100元。白求恩谢绝了,他表示我自己不需要钱,因为衣食住行等一切均已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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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0年1月,曾经毕业于德国柏林大学医学院,参加过德国共产党,并作为国际纵队队员到西班牙参加马德里保卫战医疗救护工作的印度尼西亚籍华人医生毕道文,经宋庆龄介绍到延安。

组织安排他担任中央医院内科主任,给予他的生活待遇是:

每月大米20斤、肉10斤、白糖2斤、津贴费20元,配勤务员1名、翻译1名、马1匹。

4、大小灶的具体执行

大小灶等级划分是普遍的,在具体单位食堂里执行的标准是不尽相同的。

1941年初,艾青作为一个知名文化人经周恩来介绍从重庆到延安,住蓝家坪“文抗”,享受中灶待遇。

“中灶的标准是每个月3斤肉,一半是细粮,一半为粗粮,每天则按1斤粮食、1斤蔬菜的量配给。”

夫妻之间执行严格的分灶制度,艾青当时的妻子韦荧和孩子吃大灶。

“中灶由小鬼(年轻的勤务兵)每顿送到窑洞门口,吃完后再把饭碗交给他拿回去。如果你不想吃,就原封不动地拿走,家人是不能吃的。”

中灶、小灶、特灶都可以由小鬼送到家里吃,大灶则必须统一安排吃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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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食堂管理制度从无到有,逐步完善。

1942年中直机关食堂的《饭厅规则》有下列十条内容:

(1)吃饭时间:早饭8点半,下午饭4点(冬季一日两餐),以打钟为号,除特殊情形外,过时不候。

(2)每桌大灶8人,中灶6人,按编桌名单就餐,不得随意变动。每桌选组长一人,负责检查清点人数、留莱、分莱。

(3)如未打钟,任何人不得先吃。

(4)如桌上人未到齐,由桌长负责留莱,不得再到厨房打莱。因公外出,须事先通知灶上留饭菜。

(5)按照总务科通知的增减人数开饭,如不通知,一概拒绝开饭。

(6)如有临时客人,由单位行政负责人填写客饭证,书明灶别,饭前通知伙食管理员,否则拒绝开饭。

(7)凡编入饭桌人员,一律不准打饭。如有特殊情形,须在饭前半点钟向桌长声明。

(8)没有特殊事故,一律不准进入厨房。

(9)洗碗水倒入缸内(喂猪用),不准随意倒在地上。

(10)打莱盆子和用具放在原位,不准随意拿到别处去。

革命队伍里工作人员的分灶就餐制,物质资料分配的供给等级制,是在有了剩余产品后出现的问题,是随着权利向市场转化过程中滋生的现象。

5、营养补助

红军长征前的中央苏区时期,“当时级别是有的,但只有两件事分级别的:一个是开会;一个是看文件。除此之外,生活待遇等都是一样的。”这是1933年《红色中华》报社的情况。严格的等级供给制是长征到达陕北,进驻延安后逐步发展完备起来的。

为了给一些老弱病伤同志提供必要的营养补助,1941年9月19日,毛泽东在中央书记处会议上提议,给予林伯渠、吴玉章、刘少奇、周恩来等26位在延安的革命元老和中央领导同志干部保健费。

会议通过了这个提议,并强调:

“接到中央所发营养物品的同志,不论物品或现款,不得推辞不受,不得作为别用,且须依照中央规定物品单的原则使用,否则即系违犯中央规定。”

其中,新鲜牛奶在当时就属于极少为人所知的特殊供应物,作为保健物品供给。

1939年底,边区政府受命在位于延安城南三公里处的马家湾村筹办保健牧场,次年3月牧场正式开办,归属边区政府建设厅管理,陈凌风任场长、达时任党支部书记。

牧场有川地200多亩、山地100多亩,以喂养奶牛、奶羊,供给牛奶、羊奶为主,兼植农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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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1年3月,牧场更名为光华农场,1944年在周家湾(今延安市李渠镇)、高桥(今安塞县高桥乡)成立两个分场。

曾在中国女子大学学习过的赵施光,1940年12月被分配到该农场工作,每天登记牛奶产量和分配数量,也给农场总务处的同志们上文化课。这个时候农场有“国际友人赠送40头荷兰奶牛,产奶供应首长、伤病员和缺奶婴儿”。

1943年3月西北局规定的保健费标准为:

1.参加西北局常委会的同志每人每月300元:经常委批准受特别保健者每月450元。

2.政府厅长、西北局处长、科长以及各分区书记、专员或相当于此级之老干部每人每月给100元至250元(内分100元、150元、200元、250元四类)。吃小灶饭的同志可减少30元至60元。

3.县书、县长至分区一级科长或等于县书、分区科长一级干部每人每月60元至100元(内分60元、80元、100元三类)。

4.以上三条,须依照西北局1941年10月25日的决定分历史、职务、身体等分别给予保健。

由于通货膨胀严重,半年后该保健费标准重新规定,以猪肉为计量单位:

1.西北局党委同志每人每月5斤猪肉,特别保健者经常委批准每月8斤猪肉。

2.政府厅长、西北局处长、科长以及各分区书记、专员每人每月2斤至3斤猪肉。

3.县书、县长以及分区一级的科长每人每月1斤至1斤半猪肉。

4.相当于二、三两条之老干部以及学校校长、群众团体主任亦按照二、三两条标准发给。

6、物价水平

1938年12月10日开始至年底,延安《新中华报》开设“五日延安”专栏,公布延安市场上主要生活物资价格,该日价格为:

麦子每斗4元1角、黄豆每斗3元、绿豆每斗3元5角、猪肉每斤5角、羊肉每斤3角5分、食盐每斗5角8分、青油每斤6角5分、萝卜每斤3分、市布每尺3角、土布每尺3角、斜布每尺3角、有光纸每刀3元5角、工资每天5角5分。

此间公布的物价,个别物品略有波动,但总的来说物价平稳。其中所列的工资额是指临时雇工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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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同时期(1939年1月)重庆、成都的基本生活物资指数分别是:

重庆大米每斗3元5角、食盐每斤1角4分、猪肉每斤2角3分、机器工人工资每月30元、纺织工人工资每月18元(自给伙食);(按每斗37斤,每斤14两计算。)

成都大米每斗2元、食盐每斤2角、猪肉每斤2角、机器工人工资每月30元、纺织工人工资每月6元(厂方提供伙食)。(按每斗32斤,每斤14两计算。)

由于大批青年知识分子奔赴延安,原来生活基础不厚的陕北小城,生活指数比同时期重庆、成都偏高,但实行供给制条件下的革命队伍里的同志们,其生活都是有保障的。

1941年初“皖南事变”发生后,国民党加强对解放区的经济封锁,延安物价飞涨,特别是轻工制品。原来零售价0.1元一盒的香烟,变成100-300元一盒;原来零售价0.05元一盒的火柴,涨至50一100元。

与此同时,边区的流通券也接连不断地发行面值100元、500元、1000元、2500元、5000元、7500元、1万元的票子。八路军连长的津贴,也由原来的每月3元,增至300元、500元。

到1944年,因为严重的通货膨胀,《解放日报》支付稿酬以小米为标准。“每千字可得两升小米。”这里的“小米”是用作稿酬计量单位,可以凭此交换其他商品,并非实物。

此时,延安的物价不可以数字而语,都是按照实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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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继华是边区难民工厂的打铁工人,作为一个边区公营工厂的普通工人,1943年他的收入情况是:

工资收入15石小米。一年支出:1套棉衣1石2斗、换被子布4斗、1双棉鞋2斗、2条毛巾5升、灯油2斗、1件皮大衣2石、1条绒毡和背毡5斗、3双单鞋5斗5升、12条肥皂1斗、吃饭3石2斗、捐助拥军和帮助难民1石3斗,共支出9石7斗。结余5石3斗。

苏春田,是难民工厂织布工人,有老婆和两个娃娃。1943年除全家四口丰衣足食外,还存了5斗麦子和一些布匹,买了3头猪,换了被面。

其家庭主要收入来源是,他老婆每月可交120斤纱,得工资6斗;他自己每月织25匹布,得工资1石1斗2升5合。

目前我们难以知道这个时候同样是作为实物的猪肉与小米之间,是按照怎样一个比率相互换算的。仅从字面上看,革命队伍里的同志们和边区群众都在大生产运动中得到了实惠,这一点是可以肯定的。

在这些残缺不全的数字背后,是社会分配制度带来的等级差异。

然而,分配制度,毕竟是对一个执政者的最大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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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武装斗争的手段,推翻一个政权,获得对一切社会资源的占有,这是中国革命的一层含义;当一个新政权建立之后,如何分配、管理、经营社会资源,这应当是中国革命另一层题中应有的含义。如果说,前者需要勇气胆识和不惜牺牲的精神;那么,后者则更需要胸怀智慧和无限创造的精神。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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