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合同到期后公司不续签(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
前几天和大家提到了“辞职”这件事,真的挺感触的。
实践中有很多人想要辞职,却因为顾虑到劳动合同没到期,所以迟迟不敢走,比如有人和单位签了3年的合同,才做了半年觉得不适应,想辞职又担心要付“提前辞职”的违约金,于是迟迟不敢走。
但事实真的是这样吗?其实并不然。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辞职是法务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只要按照规定的流程走,即正式员工提前30天书面告知,试用期员工提前3天告知,公司就得在既定的时间内办理离职手续。
总之,不管你是入职1天还是1个礼拜,只要不开心了,随时可以提出辞职,公司没办法拿合同未到期为由不让你走,或者是向你索赔。
但要记住,凡是以“个人原因”为由提出辞职的,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像我之前碰到一个女的,因为要去亲戚那上班,便向公司提了辞职,结果在办理离职交接的时候,一个劲地索要一笔补偿金。
用她的话来说,自己在这家公司奋斗了几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希望公司能给一点,大家好聚好散。
可公司又不是做慈善的,在自身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谁愿意无缘无故花这笔冤枉钱?这件事最后好像闹到劳动局那边去了。
这件事听着很离谱,但确是真实发生的事,只能说世界之大无奇不有。
解释完“辞职”这个话题后,我们再来说说很多人会陷入的另一个误区,即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如果不想续签了,是不是只能自认倒霉走人?
这个是昨天后台一位朋友的私信,他和公司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时间是2022年8月15日,也就是下个月。
但最近领导找他谈话,说公司效益不好决定缩减岗位编制,所以不打算和他续签第二份劳动合同了,希望他能在最近做好工作交接。
整个沟通的过程中,领导对于是否有补偿这个事一字不提。
他现在的疑问是,像是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单方面不想续签这种情况,对员工而言其实挺不公平的,法律是否有相应补偿措施?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说说劳动合同到期后会碰到的两个场景。
第一个场景,公司想续签,但员工不想对于公司想要和员工续签第二份劳动合同,但员工不愿意续签这种情况,公司需要尊重员工的个人意愿,但却无需支付任何赔偿,
因为公司在处理这件事情的过程中,并无过错。
第二个场景,公司单方面不想续签这个场景就是上面那位朋友碰到的情况,合同就要到期了,结果公司效益不好要裁员,便顺带决定不和他续签劳动合同了
先来说结论,如果是公司单方面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的话,那么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那么答案就很明显,真碰到公司单方面不想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员工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当然,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公司不想续签劳动合同,也不想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所以要修改第二份合同的约定内容,降低了员工的福利待遇,以此来逼迫员工主动拒绝续签第二份劳动合同。
碰到这种情况,又该如何处理呢?
其实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续签合同前的时候,不能单方面降低原有工资待遇条件,除非双方协商一致。
如果第二份合同新增不合理的约定,或者是降低了福利待遇等条款,完全可以拒绝签订,并要求公司按照原有的合同约定进行续签。
所以,只要是任何非员工本人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没有办法续签的话,公司都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比如小王的第一份合同里面约定,公司每个月的10日向他发放工资,固定工资是1.2万。结果到了要续签第二份劳动合同的时候,在新合同里面,将小王的工资降到了1万。
这种情况就是不合法的,小王可以拒绝签订,要求公司按照1.2万的薪资拟定一份新的合同。
如果公司拒绝,那么这种非小王过错导致第二份劳动合同无法续签的情况,公司就得支付小王一笔经济补偿。
其实在实践中,很多人都会觉得,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己的命运就交给公司来把控了,到底要不要续签第二份合同,全凭公司意愿。
但其实并非这样,咱们国家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是很全面的,出台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也对可能会出现的劳动争议有明确的规定。
所以大家再碰到任何劳动纠纷的时候,不要慌,也不要自认倒霉,只要是在自己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都可以去咨询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亦或者是向专业人士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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