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卡奥特之父y(诉卡)

清算组已接管公司事务,股东和监事还能行使公司法中的代表权吗?

股东和监事向清算组请求起诉公司的债务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诉卡奥特之父y(诉卡)(1)

强制清算中的股东代表诉讼

(上)

当公司权益受到损害,而公司怠于维权时,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但在强制清算程序中,清算组接管了公司事务,股东还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吗?

天一公司被判解散并进入强制清算后,其股东同基公司以天一公司在经营期间权益受到星源公司损害但其他股东反对起诉为由,向星源公司提起了股东代表诉讼。星源公司认为,天一公司强制清算期间,应由清算组代表公司行使诉权。

一审法院扬州中院认为,公司进入强制清算后,应当由清算组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如出现清算组不依法履行职责等情况,利害关系人可通过申请更换清算组成员、请求法院撤销清算组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等方式,主张权利的保护。

扬州中院还认为,强制清算程序在法院监督下开展,不存在不当行为控制下的事实状态,如出现怠于主张权利的情形,法院可有效调整并予消除。据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了同基公司的起诉。

但该裁定并未得到二审和再审的支持,江苏高院和最高院对此是如何评述的呢?下文和诉卡一起来看。

◇ 观点总结自(2013)扬商初字第0274号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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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中的股东代表诉讼

(中)

对于扬州中院以天一公司已进入强制清算为由,裁定驳回其股东同基公司对天一公司债务人的起诉,同基公司不服。

同基公司认为,公司法并未规定公司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后就不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同时,同基公司在天一公司的清算组会议上多次要求清算组向星源公司提起诉讼,而天一公司的其他股东均表示反对。根据清算组议事规则的规定,清算组对外诉讼必须全票通过,因此主张起诉的同基公司只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对此,二审江苏高院认为,清算程序启动后,天一公司的法人资格仍然存在,应当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公司清算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清算组在清算程序中取代董事会和经理人员的职能,居于清算活动的核心地位,代表公司对外参加诉讼。同基公司就起诉星源公司事宜提交清算组讨论,属于股东竭尽内部救济途径,履行前置程序的行为。而清算组经多次商议,无法起诉达成一致或形成多数意见,不利于清算工作的有效开展和顺利运行。由此,同基公司作为股东向星源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 观点总结自(2014)苏商终字第0352号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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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中的股东代表诉讼

(下)

对于江苏高院作出的支持天一公司的股东在天一公司进入强制清算后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二审裁定,债务人星源公司不服,继而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星源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可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认为,股东代表诉讼是公司正常运营情况下的诉讼制度,清算程序中不适用;二是认为,强制清算期间,股东不能替代清算组职责,对清算组成员之外的人提起诉讼,如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职给公司造成损失,则股东有权向清算组成员请求损害赔偿。针对星源公司的再审理由,最高院一一做出了回应。

首先,最高院认为,公司法并未对适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时的公司状态作出限定,所谓股东代表诉讼是“公司正常运营情况下”的制度,并无法律依据。

其次,公司法规定,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符合条件的股东均得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其中,“他人”并不以清算组成员为限。只是清算期间,清算组行使公司内外职权,应由清算组作为前置程序中的内部救济机关。

可见,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利并不因公司进入清算程序而丧失。那么监事代表诉讼也同样如此吗?下文,接着聊。

◇ 观点总结自(2016)最高法民申字663号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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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中的监事代表诉讼

上文中,诉卡通过同基公司案介绍了公司强制清算中的股东代表诉讼,那么,监事是否也可以在清算程序中提起监事代表诉讼呢?

伊来福公司决议解散并进入清算后,该公司股东、监事李某因认为法定代表人王某与凯拓公司损害了伊来福公司利益,而清算组拒绝提起诉讼,遂以监事身份代表公司诉至法院。

与同基公司案一样,该案一审徐州泉山法院认为,在清算程序中,应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李某作为监事已无权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其诉讼代表人主体不适格。

李某上诉后,二审徐州中院认为,公司进入清算阶段后,虽然由清算组接管公司执行事务,但股东及监事会或监事的权利并未灭失。该案中,李某既是伊来福公司股东又是监事,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时,仍有权提起诉讼。当然,必要的前置程序仍需履行,即书面请求清算组提起诉讼,以确保清算组行使职权。

可见,无论股东还是监事,在公司清算程序中仍可提起代表诉讼。只是,在清算程序中,公司内部救济机关为清算组。

◇ 观点总结自(2022)苏03民终1659号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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