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和司法仲裁有什么区别(人事仲裁与劳动仲裁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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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我国,对于劳动争议而言,需要先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处理,也就是先经过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才能提起劳动诉讼。小编今天带大家来了解一下劳动仲裁的相关内容。
申请劳动仲裁的条件有哪些?
一、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劳动者之间,因与劳动有关的权利、义务、问题引起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均可申请仲裁。
二、当事人为中央和市属合资、中外合资及外商独资企业或所属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应到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当事人与国有、集体、个体、联营、股份制和乡镇企业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或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到该单位(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劳动仲裁部门受理以下劳动争议: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五、当事人申请仲裁须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到劳动仲裁部门领取、填写、并提交申诉书。
六、申诉书要用钢笔填写,一式两份,要写明争议时间、事实和理由。并注明填写日期、本人通信地址,字迹工整、文字简练。
七、劳动争议立案后,当事人应积极配合仲裁部门的审理工作,及时递交有关材料,按时出庭,并对各自所提问题负有举出证据的责任。
八、双方当事人均可委托1-2名律师或其他人参加仲裁活动,但需先向仲裁部门提交由当事人签名、盖章并明确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九、双方当事人得知立案后,均需预交仲裁费。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结案后仲裁委员会会视案情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按实际开支收取费用。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调解或双方部分败诉的争议,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双方各自分担仲裁费数额。
十、经仲裁委员会调解处理的劳动争议,其调解书与裁决书均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须认真如期执行。逾期一方不履行调解内容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一、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双方均未起诉的,须按期执行裁决内容,否则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二、经办总时限:60天
十三、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十四、条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十五、收费项目名称:受理费、处理费(统称申诉费)
十六、收费依据:
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及使用范围暂行办法(劳动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1989年4月1日印发)
劳动仲裁权的与人事仲裁的区别是什么?
一、受案范围不同。人事争议仲裁主要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人事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等发生的争议。其受案范围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企业单位与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而劳动争议仲裁主要是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引发的争议,其受案范围主要包括: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 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劳动争议;法律法规应当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不同。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人事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和人事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等相关的规章规定建立的,人员由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工会组织、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的。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则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与规定建立的,人员主要是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工会组织、政府指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所组成的。
三、争议的特点不同。劳动争议仲裁是为了妥善处理企业公司和职工之间的劳动纠纷,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提供良好的劳动关系开展的;而人事争议仲裁则主要是为了保障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的实施,维护机关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开展的,尤其是事业单位,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相对集中、流动性大、争议发生率高、跨行业跨部门的争议多。这些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人事争议仲裁的特殊性,从而有别于一般的劳动争议纠纷。
四、国家实现管理职能的主体及管理关系不同。人事争议仲裁中所涉及的人事关系是指国家人事行政管理机关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工作人员之间存在的是一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行政法律关系。而劳动争议仲裁中所涉及的劳动关系则是指国家劳动行政管理机关监督各类企业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从而实现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主的一种非直接利害关系的监督关系。
五、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调解的社会关系不同。目前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中除涉及《公务员法》的部分内容外,大部分依据的还是国家、省、市出台的人事政策文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主要是人事用人及其所衍生的其他关系;而劳动争议仲裁所调整的则主要是社会劳动关系。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和人事争议案件相比,除了同样依据国家、省、市出台的政策性文件之外,最大的区别是它有《劳动法》这么一部实体法为其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六、具体的处理程序不同。人事争议仲裁和劳动仲裁虽然都实行“一调一裁两审”制,但如果细化到“调解”这一具体环节,那么两类仲裁还存在着显著的不同。根据国家人事部《人事争议仲裁处理暂行规定》及各省、市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条文规定,人事争议案件的调解是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进行的。而劳动争议案件发生之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可以向在企业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设立在企业的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有30天的时间限制,逾期不能调解的可以视为调解不成,随即可直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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