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岁智障女孩嫁45岁男孩(智障女孩嫁55岁男子)
近日,一段“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高店镇一名老人娶未成年女孩为妻”的视频在社交网络热传。
视频显示,一名成年男子和一名“娃娃脸”女子并排坐着,两人胸前别着“新郎”“新娘”胸花。女子一直哭泣,男子时不时拿着卫生纸替她擦拭泪水。
▲视频截图
当事男子回应:
“女方未成年”系谣言
3月1日晚,视频中的新郎张先生回应南方日报记者称,网上所传“女方未成年”系谣言,不是事实,女方已经到结婚年龄,且经过女方家长同意,当地部门也对其进行了询问。
张先生向记者表示,两人经介绍在2月中旬认识,于2月27日结婚,并且已经到民政局登记,现在相处比较融洽。目前夫妻二人一起居住,女方生活不能自理,都是他一个人在照料,“像养女儿一样”。
另据张先生在今日头条上发布的文章称:“我是驻马店泌阳县高店镇的一个普通农民,种了两亩地,因为家里条件不好,一直没有找到老婆,所以一直没结婚,今年已经55岁了。后来我们庄上的一个媒人介绍我们认识,我和女方也见了面,女方家长觉得我是个老实人,同意把女儿嫁给我的,她已经成年了,到了法定婚龄,并不是网上说的未成年。但是女方是智障人士,不会说话,我这么大年纪了,能找到一个妻子,能成个家,心里也很高兴。”
女孩父母回应:
她是独生女,嫁过去饿不着就行
3月2日,女孩父母表示,家里就那一个孩子,2001年出生,五六岁时因高烧患病。女儿不会说话,所以结婚也没有征求过她的意见。双方对婚事都很满意,他也没有要彩礼,并表示女儿饿不着就行。
官方回应:
同居不违法但无法领证
据上游新闻报道,3月1日,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官方人士回复记者称,1日下午,该县公安、民政、法院、妇联等部门就“55岁男子娶20岁智障女”一事召开专题会议。会议认为,55岁的张先生和20岁智障女子同居不违法,但不能办理结婚证。依据相关政策,双方日后若有孩子,可办理准生证并上户口。此外,该县相关部门会积极帮扶这个特殊家庭。
泌阳县官方人士称,2021年3月1日看到网络自媒体上传播“智障女子被迫嫁给老头”视频后,泌阳县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公安、民政、法院、妇联和当地政府组成调查组,对此事进行调查核实。
经查,智障女子出生于2001年2月。经媒人李某山多次说和,按照当地习俗和商定日期,2021年2月27日(正月十六),智障女子在父母的陪同下,嫁到泌阳县高店镇某村,与村民张先生结婚。张先生按照习俗租用本村村民的汽车进行接亲,在家中举办婚礼仪式。
经进一步调查,两人婚姻属于双方家庭愿意,符合法定年龄,不存在被迫嫁娶行为。为进一步核实具体情况,调查组又前往女方家中进行咨询。经询问智障女子监护人得知,其女儿已到结婚法定年龄,虽然有些智障,但也想给女儿成个家。经亲戚朋友介绍,委托媒人联系,与张先生多次沟通,认为两家相邻,方便日后走动相互照顾,且男方除年龄有些偏大,为人忠厚老实,一直单身未婚,家庭经济条件能够保障女方生活。
据该官方人士介绍,3月1日下午专题会议上,相关部门仔细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民法典》,原《婚姻法》被废止。原《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简单点说,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的规定,已经被废除。
与会单位还认为,《民法典》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此外,《残疾人保障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这意味着:一方面,残疾人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自己的家庭生活,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另一方面,社会有义务,国家有责任采取切实的措施,使他们受到家庭的抚养呵护,以及将他们生儿育女的弊端减到最小。
基于前述法律规定,与会单位认为,双方的婚姻没有违法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该名官方人士说:“基于此,民政部门不能给他们办理结婚证,因为女子是智障人士,不能真实表达其愿意不愿意结婚。但综合看此事件,不能说他们的同居是违法的。”
该名官方人士介绍,当地党委和政府会结合实际情况,对这个特殊家庭进行关爱指导,促进残疾人的生存、生活,做好社会帮扶,以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的安定。
叮咚快评| 55岁男子和20岁智障女孩为啥不能结婚?
文|青的蜂
“55岁男子娶20岁智障女孩为妻”,很明显,这是一个“差差结合”的悲剧范例。
男方55岁还单身,经济条件很差,女方为什么要嫁给他?一个可能的原因是,父母年纪大了,没有办法长期抚养她,所以才想找一个人照顾她。可怜天下父母心,站在个体的角度上,我们很容易代入和理解这种不幸,但问题是,让这样的两个人结婚可能是更加的不幸,很难说是负责任的表现。
根据《民法典》1046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可是根据媒体的报道,这个女孩“不会说话,也不能走路”,真能完整表达个人意愿能力吗?虽然说民政局只做形式审查,行为能力的鉴定只能由法院来作出,但对如此显而易见的情形,相关部门应该本着对双方负责的态度,在婚姻登记上更谨慎一点。
此外,原《婚姻法》规定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应禁止结婚,《民法典》对这一条作了删除。这固然有利于保障婚姻自由,但笔者仍然心存疑问,“差差结合”的婚姻,很可能是不幸的轮回,男方是否将女方视为“生育工具”暂且不提,假如生下的孩子仍然不健康,对这个孩子负责吗?不惮以恶意揣测,这样的婚姻很可能是一出悲剧。
正如泌阳县民政局所回应的,“有的女孩有智力障碍,家里想让女儿找个地方有人管,要求必须给办,但女孩确实什么都不知道,这种情况怎么着都不能办。”希望对这种一方“确实什么都不知道”的情形,地方民政部门能更加积极地作为,最起码体现应有的社会责任和担当能力。
更进一步,该事件背后反映的问题也值得深思:现在,针对大龄智力障碍群体的托养庇护、养老照顾等主要还是靠家庭,但是家庭总会有失灵的那一天,政府如何发挥兜底作用,打消家庭的后顾之忧,是更值得思考的问题。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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