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可以入驻美团饿了么吗(美团饿了吗在各地发展的加盟或代理商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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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美团、饿了吗等网络交易平台,与我市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不是美团、饿了吗的分支机构)签订加盟或代理合同,由我市的这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加盟或代理的方式为其开展业务,合同中明确由加盟或代理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平台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请问,美团、饿了吗等网络交易平台各地的加盟商属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吗?对我市的这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市场监管部门能够将其确定为“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的规定进行处罚吗?

【参考意见】

《食品安全法》没有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给出明确定义是产生争议的重要原因。其实,虽然《食品安全法》没有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给出明确定义,但我国其他相关法律规范对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的定义是十分明确的。

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前款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2021年3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第37号令公布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废止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其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理解了上述规定,就不难得出结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指的是美团、饿了吗这些平台,其在各地发展的加盟或代理商不能成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中的被处罚主体。对这些加盟或代理商以平台名义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应以平台作为被处罚主体,没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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