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分辨非法同居和事实婚姻(以案说典)
9月14日上午,马某来到沙道沟人民法庭,要求与刘某离婚,却被告知他们在法律上并不是夫妻关系,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案件回顾
马某与刘某于1993年8月相识,同年10月开始同居生活,由于当时刘某没有达到法定婚龄,因此双方没有办理结婚证。
本案焦点:马某与刘某之间是受法律保护的事实婚姻还是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指没有登记结婚的男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且他人也认为其是夫妻关系。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
同居关系:指没有依法登记的男女,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形成的一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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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由此可知,区别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最重要的时间节点是1994年2月1日。若在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满足结婚的实质要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视双方之间为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刘某在1994年2月1日前并未达到法定婚龄,即不满足结婚的实质要件,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的规定,马某与刘某之间的关系确定为同居关系,而非事实婚姻。最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马某与刘某自愿解除了同居关系,约定同居期间的债务由双方协商偿还,确定了对子女的监护和抚养费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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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沙道沟人民法庭
编辑|田家宁
审核|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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