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要准备什么(借款人需要具备哪些资格)
PART 001
关于自然人资格
在多数个人信贷业务(尤其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中,商业银行面临的是个人客户即自然人。个人客户必须具有相应的法律主体资格,即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则是指,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每个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与生俱来并伴随终生的。但并不是每个自然人都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因公民的年龄、智力等情况不同而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十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同意。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虽然每个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与生俱来并伴随终生的,但并不是每个自然人都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PART 002
监督制度
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虽不具有行为能力,但也需要对外交往以实现自己的权利能力。为此,法律特地设立了监护制度。监护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承担这种义务的人为监护人,对其而言,监护是一种义务。受监护人监督和保护的人为被监护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被监护人是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其中,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依次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经批准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依次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经批准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亲属、朋友;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监护人的职责如下:
(1)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实施法律行为;
(2)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但是,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同时,监护人还应承担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PART 003
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向商业银行申请个人贷款,是涉及金额较大、复杂程度较高的民事行为。依照《贷款通则》的规定,作为借款人的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借款人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信贷业务关系发生的基本前提。商业银行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信贷业务,将导致合同无效或合同效力不确定。因此,个人信贷业务客户经理必须仔细审查借款人的真实年龄,避免向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发放贷款。
在助学贷款业务中,贷款的使用者有可能未满十八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未效力待定合同。为防范法律风险,可以采取以下做法:
一种做法是,依照法律规定,效力待定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有效。因此,如果由学生作为借款人,应取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由法定代理人代理签订合同。此种情形下,助学贷款的偿还责任人为学生本人。
另一做法是,是由未成年人的直系亲属或法定代理人直接作为借款人。中国人民商业银行等三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也肯定了这种做法。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比较便于掌握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催收欠款。
在个人信贷业务中,有些父母出于各种考虑,以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如房产、存单作为父母向商业银行借款的抵(质)押品。对于商业银行而言,这种做法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虽然未成年人一般无收入来源,其父母以其名义所存款项或所购房产,多是父母财产转化而来。但是,该财产的所有人毕竟是未成年人而非其父母。
《民法通则》规定,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除为其子女的利益外,不得处理其子女的财产。如果日后父母还款不力产生纠纷,法院有可能认为损害了父母损害了子女的利益而认定抵(质)押无效,此时即使让未成年人在质押合同上签字,能否补救也是不确定的。因为未成年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在其成长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前,其在合同上签字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提醒您:
《民法通则》规定,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除非为了其子女的利益,不得处理其子女的财产。
PART 004
个人经营实体借款人资格
个人经营实体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个人经营实体的借款人应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个体户营业执照》。《贷款通则》将个体工商户单独作为一类借款人。《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是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因此,个人经营实体订立借款合同,取得商业银行贷款,不存在主体资格方面的法律障碍。当然,对于个人消费贷款而言,它是个人为了日常生活消费而申请的贷款,其借款主体限于自然人。因此,不能以个人经营实体的名义申请个人消费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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