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被车撞死主人怎么赔偿(狗在马路被撞死)
江苏南京,戴女士带着爱狗在市区某路段被一辆轿车撞死。双方报警后,交警查看监控视频,判定戴女士遛狗不拴绳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戴女士对交警的认定结果不接受,没有赔偿车主的损失,并拨打12345便民热线投诉。
这是一起典型的人狗冲突民事案件,戴女士遛狗不栓绳,导致车狗相撞,狗死车损的后果,理所当然地应该由戴女士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狗死的财产损失自己承担,狗撞坏了车辆,需要赔偿汽车的维修费用。
其实,车撞死狗、猫、鸡、鸭、牛、马、羊、猪、骆驼等人类饲养动物的事故是经常发生的,每当这种事故发生后,动物的主人都会要求驾车人赔偿。在动物主人的观念里:我的动物被车撞死了,驾车人就要赔偿。而驾车人往往会反向认为:是你的动物撞到我车上了,死伤后果应该由动物的主人承担。我的车被动物撞坏了,应该由动物的主人赔偿。
每当这种事故发生时,都存在这样两个客观事实需要查明:
1、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可能违章,可能是正常行驶没有违章。因此,驾驶员是否违章,是确定是否应该承担动物主人财产损失的前提之一。
2、被人饲养的动物或者是被主人带到道路上,或者是动物自行跑到了道路上被车撞死撞伤。查明动物主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就是确定动物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之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基于这两条法律规定,驾驶员在机动车与动物相撞,发生财产损失后果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首先要确认机动车驾驶员是否有过错?是否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如果驾驶员没有按照道路标识驾车行驶、或者饮酒、吸毒后驾车行驶,都属于有过错。其中饮酒和吸毒属于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过错认定原则。
其次,机动车与动物相撞发生的交通事故,确定驾驶员是否具有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的情形,是非常重要的。在正常情况下,机动车和动物相撞的交通事故,法律没有规定驾驶员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所以,在机动车与动物相撞发生的交通事故中,不存在第二种情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这个规定是对交通事故专门制定的法律,也就是说,当机动车与动物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无论是驾驶员,还是动物的主人,都必须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的约束。这一条法律规定与前面引用的《民法典》的规定是相辅相承的。也就是说,首先要确认驾驶员有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即违章行驶或违法驾驶机动车的情形;其次要确认动物的主人是否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由人采取有效约束动物措施,依照交通规则在道路上通行。动物是在主人的有效约束下,依照交通规则在道路上通行,则动物的主人就没有过错,相反,动物的主人就有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民法典》的这一规定,与前面引用的法律也是相辅相成的,即动物的主人是否有过错,应该根据法律的这一规定来确定,机动车与动物发生交通事故时,动物主人的过错责任。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及理解,当机动车在道路上撞死家禽或者家畜时,就需要区分事故双方的责任进行不同的处理。
如动物管理人未尽到对动物的管束义务,应当承担赔偿机动车方损失的法律责任。如果机动车驾驶人履行了合理注意义务,发生碰撞是因动物行动导致的,驾驶人不承担撞死动物的责任。
如果机动驾驶人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或者有违法驾驶的情形,动物管理人可以减轻对其车辆损失的赔偿或免除赔偿,机动车驾驶人则要赔偿动物所有人的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过错原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当动物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并没有法律规定如何承担责任,所以,动物的管理人就需要证明自己是否对动物进行了有效约束和管理。这种归责应该是有法律依据的,即《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
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对机动车与动物发生的交通事故如何归责的具体规定,有些地方的交警部门对此类事故不予事故责任认定,而要求事故双方当事人直接到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处理。由于道路交通的参与主体是车辆(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以及行人,动物不是道路交通的参与者。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后,只能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判断机动车驾驶人与动物的主人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的大小划分双方的责任分配比例。然后通过财产损失评估程序确定双方的财产损失价格,再根据查明的双方责任,判决如何赔偿。因此,就出现了此类案件有的法院判决车辆只赔偿动物的损失,有的法院则判决不予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的“财产损失”应该解释为受害人随身携带物品、受害人机动车或非机动车以及车辆必要附加物的损失,原则上不应包括脱离主人管控的财产。对于机动车与动物相撞的案件,虽然动物属于个人财产,应该按照一般民事侵权案件来处理。但动物与车相撞死伤的后果一般与机动车的损坏是同时发生的,因此应该在交通肇事赔偿案件中一并审理,才能有效解决诉讼纠纷。
在机动车与动物相撞的交通事故中,动物的主人对动物没有正常管束,跑上道路,妨碍的是机动车的正常通行秩序。如果动物与过往的车辆相撞致死,当然属于动物管理人管理不善所造成的,因此,财产损害责任原则上由动物管理人承担责任。
不管机动车道是在公路上,还是人行道上超速行驶,驾驶员有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有违章行为或违法行为,即使撞死的动物是主人没有加以管束的,也应该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我国的法律规范调整和约束的是人的行为,狗及其他动物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主体资格,无论是狗,还是其他动物与机动车发生的事故,最终也需要由动物的主人与驾驶人根据双方的责任承担后果。所以,动物饲养人,一定要规范养饲养动物,外出遛狗需要栓绳,对中大型家畜通过道路时,一定要进行有效约束,既不给自己找麻烦,也不要给他人带来麻烦。
有一年笔者驾驶汽车去集安,有一段公路经过一个小村落。当笔者驾驶车辆从小村落经过的时候,一只公鸡突然从路边飞起向另一侧的院落飞去。事发突然,公鸡撞在笔者的前档上,当即被撞死。
鸡的主人从院里出来,要求笔者赔偿。笔者只说了一段话:“我的车上有驾驶记录仪,你可以回放看一下,是鸡撞车还是车撞鸡。你的鸡死了损失不到100元,我的车子前面的漆撞坏了一片,还凹了一块,大概需要300多元钱修理费。咱们还是经官方处理吧。有责任的一方赔偿没责任一方的损失。”
鸡的主人一听,立刻放弃了赔偿要求。笔者考虑自己的车子有保险,也就放弃以向鸡主人的索赔要求。
这一天笔者的点子很背,在回来的时候经过头道镇路边的几户人家的时候,突然间从路边的草丛中窜出一只猫,笔者来不及刹车,眼见猫钻进了车底,车轮一震,笔者停下了,一只猫死在笔者的车轮下。路边的猫主人跑了出来,非要求笔者赔偿200元 。
笔者给交警打了电话,交警答复:“汽车压死猫不属于交通事故,由双方自行处理。”
笔者拍了几张照片,给猫主人扔下一张名片,说:“你的猫死在我的车轮下,但我没有责任。你如果认为我有责任,你就起诉我吧。”
说罢,笔者驾车而去。那位猫主人再也没有了下文。因为我知道,当自己驾车没有违章的时候,发生了人类饲养的动物与汽车相撞事件,聪明的做法,是立即脱离接触,让动物的主人走法律程序。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动物主人的索赔要求,都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如果伪下来与动物主人交涉,大多时候,驾车人都不会沾到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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