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业鹏考点速记 岳业鹏论述题分为四种类型

论述题主要涉及民法学中重要的理论或原则问题,通常较为宏观法学每年一题共15分论述题考查的知识都非常基础,获得基础分比较容易,但得高分需要特别训练,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岳业鹏考点速记 岳业鹏论述题分为四种类型?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岳业鹏考点速记 岳业鹏论述题分为四种类型

岳业鹏考点速记 岳业鹏论述题分为四种类型

论述题主要涉及民法学中重要的理论或原则问题,通常较为宏观。法学每年一题共15分。论述题考查的知识都非常基础,获得基础分比较容易,但得高分需要特别训练!

论述题命题分四种类型:一是基本原则类;二是规范体系类;三是制度研究类;四是综合提高类。

论述题并非大号的简答题,得高分需要体现“论”的成分,需要有陈述观点的意识。

因此,在阐述基本内容的基础上,要通过分析立法现状、学术争议、适用限制等角度提升对该问题的认识深度,进而才能取得更高的分数。

下面分类型,给大家说下论述题的答题技巧。

01

基本原则类

【答题技巧提示】基本原则是民法中极易考查论述题的考点,考生务必掌握“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与功能”通用表述。

答题思路基本是按照“基本含义-主要功能-具体体现-适用限制/相互关系”四个方面展开。

论述原则的具体体现,需要结合民法分则的具体制度进行论述。基本原则的限制或相互关系是“论”的内容,体现考生的思辨能力。

示例:试论我国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2016 法学论述 36)

【参考答案】

(1)公示原则

公示原则,即物权的设立、变动应依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开,使公众能够及时了解物权的变动情况,包括物权存在的静态公示和物权变动的动态公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为登记。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为交付。

(2)公信原则

公信原则,又称公信力,指物权变动符合法定公示方式的就具有可信赖的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基于信赖公示内容而从事交易,即使公示内容与权利实际状态不符,善意受让人也受到法律保护,不负返还义务。善意取得制度是公信原则的重要体现。

(3)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的关系

公示是公信原则适用的前提,而公信原则保护的正是公示内容的公信力。鉴于公信原则,公示内容应当反映符合物权的真实状态,否则权利人可能因交易安全的保护而受到损害。公信原则的适用需要形成新的公示内容为前提,即善意取得须完成登记或交付。

(4)公示或公信原则的例外

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物权可不进行公示。例如,基于生效文书发生物权变动、基于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程以及基干事实行为取得物程等非基干法律行为的物权专动,并不以法定公示方式作为生效要件。

此外,公信原则同样有其适用前提和范图,以实现物权与交易安全保护的协调。例如,遗失物或盗赃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得,而优先保护所有权人的利益。善意取得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为前提,以限缩公信力保护的范围。不动产登记内容的公信力可以通过异议登记而打破。

02

规范体系类

【答题技巧提示】制度体系类论述题旨在考查考生掌握知识框架的能力,答题中要体现论述内容的体系性和逻辑性。备考中,要准确地掌握知识框架关键词,并能就其中的内容稍作展开。拓展内容可以从该制度的立法现状与完善、相关制度联系、司法适用限制等角度展开。如果民法典立法中对该制度进行调整完善的,可以通过立法前沿体现考生学术功底。

示例:试论物权的保护。(2015 法学论述 36)

【参考答案】

所谓物权保护,指在物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采用法律的各种方法维护物权人的利益、保障权利人不受侵害的各种保护方法。《民法典·物权编》设专章规定“物权的保护”,确立了由物权确认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以及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构成的物权保护制度体系。

(1)物权确认请求权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确认物权是保护物权的一种独立方法,且不适用诉讼时效。

(2)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侵害、妨害或者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请求侵害人、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①返还原物请求权。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②排除妨害请求权。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相对人包括行为妨害人和状态妨害人。

③消除危险请求权。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有权要求消除危险,主要针对将来可能发生的妨害。

④恢复原状请求权。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以恢复物的圆满状态。

(3)侵权损害赔偿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赔偿损失请求可以单独提出,也可以在行使物权请求权时一并提出。

(4)多种责任协力保护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合并适用。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3

制度研究类

【答题技巧提示】论述题中考到某项民法制度时,需要按照含义、构成要件/适用情形、法律后果、拓展内容四个方面展开。拓展内容可以通过该制度的立法现状、适用原则、法典完善、争议问题等角度来体现对该制度的深入理解。

示例:试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2019法学论述)

【参考答案】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指由于欠缺有效条件(意思表示不真实),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并非当然无效,而是必须由当事人决定是否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撤销。《民法典》删除可变更的规定。

(1)适用情形

①重大误解,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情形。

②欺诈,指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情形。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③胁迫,指一方或第三人以给自然人及其近亲属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权益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其基于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的情形。

④显失公平,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情形。《民法典》将“乘人之意”作为“显失公平”的一种原因进行规定。

(2)法律后果

①撤销权必须通过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来实现,性质上属于形成诉权。当事人采取通知的方式的,不发生撤销的效力。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A.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B.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C.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D.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③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从民事法律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04

综合提高类

【答题技巧提示】综合提高类是近年论述题考查的重要趋势。其考查内容不局限于某一个考点,而是需要结合总则和分则内容理解某一制度,或者要结合制度发展历程理解某一制度,具有相当的难度。需要结合《法律硕士考试一本通》阶段的理论拓展、背景拓展、规范拓展等内容进行重点提升。

示例:论《民法典》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规则体系。(2022 法学论述36)

【参考答案】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是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内容,《民法典》通过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具体制度等层面践行该理念。

(一)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纳入《民法典》立法目的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典》明文规定的立法目的之一。“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科学论断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价值的体现。

(二)《民法典》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基本原则之一

《民法典》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该条规定的绿色原则,是我国民法特有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与我国是人口大国、需要长期处理好人与资源生态的矛盾这样一个国情相适应。绿色原则既是代际正义的要求,也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三)《民法典》各编通过具体制度设计贯彻绿色原则

1.侵权责任编。

(1)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并纳入公益诉讼适用范围,以强化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2)对于故意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

2. 物权编。

(1)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2)用益物权人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进行掠夺性经营,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在生产过程中要保护环境。

3. 合同编。

(1)当事人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损害生态环境和浪费资源。

(2)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履行旧物回收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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