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空闲宅基地能确权登记吗(没有任何材料的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保障农村农民安居乐业的重要权利。宅基地对农民意义重大,不仅是农民遮风挡雨的住所,更是农民老去之后的一种难以割舍的情怀,它更是农民的切身利益,宅基地及宅基地上房屋是最重要的财产权利。
但是,因为历史原因和农村管理不规范因素,有些宅基地没有取得相关的确权登记证书,那是不是农民就没有宅基地使用权?在拆迁时没有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或资格呢?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进行解析。
宅基地——中国“特色”问题
建国前后,我国进行了“土改”,建立了农民私人所有的土地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宅基地制度也随着社会发展在进行不断地调整。
一、建国前后至1958年3月。宅基地私有制阶段。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央在总结各解放区土地改革经验的基础上,1950年制定了《土地改革法》。规定土改后农民对宅基地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可以买卖、出租、抵押及继承,农民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房地产权证书。
1958年3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成都会议通过了《关于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适当地合并为大社的意见》。意见指出:“为了适应农业生产和文化革命的需要,在有条件的地方,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有计划地适当地合并为大型的合作社是必要的。”
二、1958年3月至1978年,宅基地公有私用制度确立阶段。1958年开始进入人民公社化时期,宅基地所有权变成了集体所有,农民只享有使用权,但同时又明确,宅基地之上的房屋,“永远归社员所有”。1962年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房屋仍归社员私有,可以出租和买卖。”从此,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确立了“房地分离、一宅两制”的基本制度架构。
三、1978年至今,宅基地共有私用制度强化和使用权限制流转阶段。上世纪80年代后,经济大步发展,农民逐渐富裕起来,对住房的要求有了要求,农村出现建房高潮,乱占耕地现象突出。党中央、国务院相继发文,强化了对宅基地的管理。1982年《宪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强化了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农民的制度格局。
宅基地确权登记
从上文可以看出,我国宅基地制度历时多年的发展,这也导致了有些地区的宅基地确权登记情况不尽相同。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发布关于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8年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已经基本结束,2019年2月19日,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到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将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拓展改革试点。也就是说在2020年年底前农村宅基地确权颁证工作将全部结束,现在还没有进行宅基地确权的赶紧加快速度。但是,由于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分化了一部分政府工作精力,有些地区到发文之日确实还有没有完成农村宅基地确权颁证工作的问题。
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也可以确权登记
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使用主体为农村村民,即包含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均有权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使用申请。该法第十一条同时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宅基地的使用方案,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只要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毋庸置疑,其有权获得宅基地资格权,不可争辩,并进而能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及在其宅基地上建房造屋的权利,无可厚非。
(本文作者 李银磊 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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