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常犯的18种错误(莫要掉入房产中介陷阱)

随着人们的住房需求不断提高,房产中介行业也如雨后春笋一般迅速发展壮大但由于房产中介公司的资质参差不齐,加之其与服务对象的信息极不对称,很多人通过中介买房(或卖房)时一不小心就会掉入其预设的“陷阱”,家住西固的张某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房产中介常犯的18种错误?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房产中介常犯的18种错误(莫要掉入房产中介陷阱)

房产中介常犯的18种错误

随着人们的住房需求不断提高,房产中介行业也如雨后春笋一般迅速发展壮大。但由于房产中介公司的资质参差不齐,加之其与服务对象的信息极不对称,很多人通过中介买房(或卖房)时一不小心就会掉入其预设的“陷阱”,家住西固的张某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

张某为改善住房条件,找到了兰州某房产中介公司查看二手房信息。经中介公司介绍,张某看中了一套位于西固区的二手房屋并准备与卖房人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介公司按照其“工作流程”要求张某支付2万元定金。后中介公司积极促成张某、李某达成交易,但双方就过户费、税费承担问题发生争执,未能签订购房合同,张某遂要求中介公司返还收取的2万元定金,无奈遭到拒绝,于是他向西固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案件后,被告中介公司辩称,其工作人员在张某购房之初就曾告知他买房后还需承担房屋的过户费及税费,但张某在与卖房人李某协商时又无理要求由对方承担相关费用,致使房屋买卖合同未能签订,过错责任在原告张某,因此不同意返还定金。

此案,就购房合同而言,定金双方指向的是房屋买卖的双方,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买卖双方能够按时签订正式的商品房购买合同,如果一方违约导致无法签订购房合同,定金是对守约方的保护和救济。而本案的被告房产中介公司仅是为房屋买卖双方提供居间介绍服务的居间人,并非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故房产中介公司在没有取得卖主授权的情况下,无权以其内部“工作流程”为由与买卖合同双方签订定金合同或向任何一方收取定金。

最终,西固法院依法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房产中介公司返还收取的2万元定金并承担该案诉讼服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办案法官提醒市民切要当心,不可掉入房产中介预设的“陷阱”。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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