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天无理由退货有必要吗 关于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需要注意的7个关键点

七天无理由退货有必要吗 关于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需要注意的7个关键点(1)

目录

1、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3、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4、商品完好的界定标准

5、商品不完好的界定标准

6、退货程序

7、法律责任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工商总局27日发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将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不适用范围限定为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等7类。征求意见稿也明确,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完好,不得作为拒绝退货等理由。

新消法针对网络购物等新型消费方式,设立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由于这一制度较为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对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适用范围存在不同理解等等。

为此,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7种类型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即: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拆封后易导致商品性质改变、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等。根据了解,目前淘宝、京东等主流购物平台均在商品介绍页面对其是否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给予标注,但销售过程中并未设置提醒。

新消法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该完好。但商品完好的标准如何界定?征求意见稿提出,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等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应影响商品的完好。同时,征求意见稿按照不同商品品类明确了“不完好”的判定标准。为了增强可操作性,征求意见稿详细规定了七日无理由退货程序,并强化了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落实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责任。此前,阿里巴巴已针对部分高端客户开通极速退款服务,可在消费者提交退货申请的1个小时内将货款先行垫付给消费者,值得提倡。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登录国家工商总局网站,通过首页右侧“规章草案意见征集”栏提出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邮编:100037)

4.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10月11日。

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1、消费者定作的商品;

2、鲜活易腐的商品;

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4、交付的报纸、期刊。

商品完好的界定标准

1、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等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

2、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商品不完好的界定标准

1、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办公耗材、汽车耗材类: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

2、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

3、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

退货程序

1、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

2、退款方式比照购买商品的支付方式。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消费者购买商品时采用信用卡支付方式并支付手续费的,网络商品销售者退款时可以不退回手续费。

4、消费者购买商品时采用信用卡支付方式并被网络商品销售者免除手续费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可以在退款时扣除手续费。

5、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

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如果赠品不能一并退回,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市场价支付赠品价款。

6、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依法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消费者参加满足一定条件免运费活动,但退货后已不能达到免运费活动要求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在退款时可以扣除发(送)货时运费。

7、网络商品销售者可以建议消费者采用合理退货方式,但不应当限制消费者的退货方式。

法律责任

1、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收到退货通知后未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等有效联系信息,致使消费者不能办理退货手续并超过十五日的;

(二)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并超过十五日的;

(三)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并超过十五日的;

(四)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未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并超过十五日的。

2、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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