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创业组织形式的优点缺点(个人创业的组织形式选择)

四种创业组织形式的优点缺点(个人创业的组织形式选择)(1)

个人进行创业,从事生产经营,可以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可以登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也可以登记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当然也可以什么也不设,就以自己个人的名义去干。不同的干法,有什么不同呢?如何选择呢?

以个人名义的形式最简单、省事,因为不需要到政府部门去办理任何手续,但只适用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情形。该第三条规定:“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最复杂、麻烦,但能规避风险。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第五十七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该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根据上述规定,登记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优点是股东仅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只要足额缴纳了其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即使资不抵债,股东也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了。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该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换言之,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财、物、生产经营必须进行严格的合规管理,以免公司与股东个人混同。为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须有章程(公司法第六十条),须规范决定(公司法第六十一条),须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法第六十二条)。既然须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就必须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另外,公司是要交企业所得税的;个人股东从公司分得利润,除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外,还须另外缴纳个人所得税。总之,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去从事生产经营,尽管能将公司债务与个人进行区隔,但比较繁琐,且个人获利的税负重。

个人独资企业比一人有限公司简单、但比个体工商户复杂点。《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因此,投资人与个人独资企业表面上是“分离”的,但实质上是“合一”的,因为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对企业债务也是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就是投资人的经营所得,故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据此,企业事务可以委托他人管理。投资人可以从繁杂的生产经营事务中脱身,不需要亲自参与生产经营。

个体工商户是个人,但比个人直接经营好。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是亲自参与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与其个人经营者是“合一”的,个体工商户的财产和债务,实质就是个人经营者的财产和债务,个人经营者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们知道,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在财产、债务、所得税上类似。当然,个人独资企业毕竟是企业,在增值税上是作为单位对待的,可以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而个体工商户属于个人,在增值税上是作为个人对待的,不能登记设立分支机构。在建账管理上,《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并不强求所有个体工商户“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故,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相比而言,更为简单而灵活。

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字号”相当于个体工商户的“名称”。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名称。也就是说,在对外称呼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其个人经营者、投资者、股东是可以区分的,更易于外界识记、辨认。在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上甚至可以形成口碑等“商誉”等无形资产。因此,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登记变更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通过登记变更投资人(股东)而进行转让。自然人进行个人经营形成的口碑等“商誉”,与其名誉等人格紧密相连,无法分割出来通过转让而直接“变现”。

当然,适合自己的才是正确的。个人创业者可以根据自己从事的生成经营的行业类型、经营规模、经营特点、风险防范等情况来选择是个人直接经营还是登记设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来经营。

当然,如果不想单干,找人合伙干,以什么样的组织形式来生产经营,那是另外一个复杂问题。我们以后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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