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中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普法时刻工伤认定中)

工伤认定中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普法时刻工伤认定中)(1)

一、法律规定可以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对于“上下班途中”的理解

对“上下班途中”可以分两个层次来理解:

(1)关于“上下班”的概念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确定的时间或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到工作场所从事工作、开会、培训、劳动、文体等活动,都应理解为上班。下班就是脱离该工作去生活,或从事工作以外的其他活动。

(2)关于“上下班途中”的理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的规定,“上下班途中”要求具有时间上的合理性与路线上的合理性。合理时间是指在工作地与居住地之间的路段上行进时所使用的符合常理的时间;合理路线一般指往返于工作地与居住地的较为经济便捷的路线。对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的判断取决于道路通行条件、交通工具、天气状况、拥堵程度、居住地点等诸多因素。因此,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并不是一个不变常量,而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经验价值判断。

三、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因突发疾病外出就医途中属于“上下班途中”

根据前述论述可知,“上下班途中”应是在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上下班途中的时间是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不仅包括劳动者正常上下班的途中时间,还包括劳动者加班后上下班的途中时间以及因合理事由引起变动的上下班途中时间。劳动者因突发疾病请假外出就医的行为具有合理性与必须性,且其请假就医的是为了使身体尽快恢复、继续工作,外出就医行为并没有脱离与工作相关的实质,属于因合理事由引起变动的上下班时间的情形,是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综上所述,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因突发疾病外出就医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作者:于洁

编辑:樊婧

责编:郑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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