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可以做到不起诉(关于不起诉)

前两天,笔者参加案件评查时,和一位检察院的同志聊到他们最近收到的一起申诉案件,一位被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当事人,不服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的结论,要求申诉。

案件不起诉,对于很多当事人来说,意味着案件终止于审查起诉阶段,不用接受法院审判、不用被判处刑罚、不会留下犯罪前科,是刑事案件非常好的一个归宿了,这位当事人为何还要不服,还要申诉呢?

原来,这位当事人后来去一家公司应聘,该公司了解到其有此次相对不起诉的情况,没有对其录用,故而有了此后这位当事人到检察机关的申诉。

这至少说明了两点

其一,这家公司通过某种渠道了解到了当事人相对不起诉的前科。这来源可能有几种,一是当事人的主动告知——但其实,这不是犯罪记录,不属于需要如实告知事项;二是这家公司通过检察法律文书公开网等渠道查询到了当事人的不起诉情况——但其实,检察机关公开的不起诉文书中对于当事人信息都已做了匿名化处理。

其二,这家公司负责招聘的人力资源是了解一些刑事概念的,他们可能知道“相对不起诉”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只不过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

事实上,我国司法中的不起诉分为六种,每一种适用的条件不同,其中折射出案件的性质也有所不同。今天这篇文章,向大家科普一下这六种不起诉情形:

一、法定不起诉,

又称绝对不起诉,指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具体情形包括:(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六种情形,有的不认为是犯罪,有的是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无法追究刑事责任,总之都不具备起诉的法定条件。

二、相对不起诉

又称酌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刑法规定几种可以免除刑罚的情形。(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7)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

相对不起诉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相对比较灵活,除了上述情形,检察机关还通常需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犯罪动机和目的、手段、危害后果等情节以及一贯表现进行综合考虑,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更为有利,才会作出不起诉决定。

同时,我国刑诉法规定,对于检察机关作出的相对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

三、存疑不起诉

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具体情形包括:(1)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2)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5)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人民检察院根据上述情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如果发现新的证据,证明案件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四、附条件不起诉

这是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给其设立6个月以上1年以下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遵守相关规定,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1)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五、特别不起诉

指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罪可免,但财物及孳息要及时查扣冻。

举例:“红通”逃犯,鼓励带钱回国接受处理。

六、合规不起诉

这是近几年检察机关推行的一项制度改革制度,指对于涉嫌轻微犯罪并可能被提起公诉的企业,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有意愿建立合规体系,矫正其违法犯罪行为的请求,可以责令涉案企业在一定的考验期内,就其违法犯罪事实提出合规体系搭建计划并积极主动落实,检察机关根据该涉案企业合规计划执行情况,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合规不起诉的对象是单位犯罪主体,该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保护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对于单位实施的纯正的自然人犯罪,如当事人成立企业就是为了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成立企业后的主要活动是实施犯罪行为,不构成单位犯罪,不适用该制度。

以上六种不起诉,常见的是“相对不起诉”,其次是“存疑不起诉”,“法定不起诉”几乎难得一见,这其中,有很多司法机关的谨慎考量因素,也因此,“存疑不起诉”基本可以被认定为真正意义上的“无罪”。前段时间,南京市律协发布的《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中的不起诉案例,均是以“存疑不起诉”、“法定不起诉”作为入选标准,本人的一起合同诈骗存疑不起诉案件也有幸入选其中。

什么情况可以做到不起诉(关于不起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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