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片犯法吗(微信不是法外之地)
话说这年头人要没点商业头脑似乎就要落伍了,于是越来越多人打起了微信朋友圈“带货”的主意,但微信不是法外之地,三明两男子就因在微信“卖片”,触犯法律,被判处刑罚!
2018年9月份,被告人郑某在网上花400元买了一个装有12342个淫秽视频的移动硬盘,用于自己观看,后以原价转卖给被告人吴某。吴某获取该淫秽视频后,想着“卖片”赚外快,便找到郑某,请求他帮忙购买手机和微信号,通过微信发布广告,将视频卖给其他人。面对吴某的请求,郑某不但没有拒绝,反而还教吴某制作贩卖淫秽视频的微信二维码广告图片,帮助吴某将图片发给他人,让他人帮吴某群发淫秽视频广告。在郑某的帮助下,吴某以微信红包或转账收取钱款,再把淫秽视频通过电脑微信客户端发送给购买者。
2018年10月至11月,吴某以上述方式向他人贩卖淫秽视频186个,从中获利约人民币5000元。
2018年11月28日,被告人吴某、郑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接受调查而归案。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贩卖淫秽视频186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郑某帮助被告人吴某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贩卖淫秽视频,以共犯论处。被告人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综合评判,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吴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吴某表示不服,向三明中院提起上诉。
三明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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