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是否可以压缩工期(发包人是否能够任意压缩工期)

【建设工程】发包人是否能够任意压缩工期

建设单位是否可以压缩工期(发包人是否能够任意压缩工期)(1)

在建筑市场上,发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通常处于优势地位,对于发包人提出的缔约条件,承包人往往缺少议价能力。发包人与承包人讨价还价的主要内容就是建设工程价款、建设工期等。依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则,发包人与承包人可就建设工程价款、建设工期等自由协商,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具有的外部性、公共性等特点,决定了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意思自治会受到限制,发包人不能依据其优势缔约地位无底线地压低建设工程价款,也不能无限地压缩施工程建设工期。这里涉及多个工期概念。一是定额工期。定额工期是依据国家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有关规定,结合各施工条件,本着平均经济合理的原则制定的,工期定额是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安排施工计划和考核施工的依据,是编制招标标底,投标投标书和装订建筑工程合同的重要依据,定额工期由国家建设部颁布。2000年2月16日,原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发布(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根据该部(关于修订建筑安装工程工的通知》(建标(1998)10号)要求,其组织修订的《全国统一建筑安工程工期定额》,已经审查,批准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城乡建设环境护部1985年颁布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定额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建筑安装工程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工期天数及相关费用的数量基准。定额是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最高投标价的依据,对其他工程仅供参考。”定额工期是判定发包人是否不合理地压缩工期的依据。

二是经验工期。经验工期是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依据以前工程建设施工的经验所确认的合理工期。实践中,大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就是经验工期。

三是合同工期。合同工期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期。在认定当事人是否不合理地压缩工期时,主要就是看合同工期与定额工期的差距。

建设单位是否可以压缩工期(发包人是否能够任意压缩工期)(2)

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合理地缩短工期、合同工期短于定额工期的现象在不同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基建计划下达晚,要求实施期限较短;二是建设单位想尽快收到建设项目的综合效益;三是资金来源多渠道,为减少贷款利息、尽快偿还集资款项等;四是建设单位多认准经验工期,而不承认定额工期;五是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不依据定额工期约定工期条款,个别施工企业为得到工程,不敢坚持定额工期原则;六是行政管理部门放松了对施工工期的管理。造成实践中合同工期短于定额工期现象的主要原因还是发包人在建筑市场上居于优势地位,承包人在工期问题上讨价还价的余地很小。发包人提出工期要求后,承包人要么接受,要么放弃承包工程。但是,发包人不合理地压缩工期不仅对承包人不公平,导致承包人工期违约的可能性上升甚至不可避免,而且可能会对建设工程质量造成负面影响。因为根据一定时期的技术条件,特定工程的最短工期是确定的。如果合同工期短于这一工期,则承包人要么违约,要么通过偷工减料等方式完成建设工程施工,最终可能由社会公众或者消费者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因此,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都严厉禁止不合理地压缩工期的行为。例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建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2019】92号)转发的住建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切实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改委、住建部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第一条也规定:“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是保证工程安全质量的重要前提。有关方面时要高度重视,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是否可以压缩工期(发包人是否能够任意压缩工期)(3)

(一)科学确定合理工期。建设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进行充分评估、论证,从保证工程安全和质量的角度科学确定合理工期及每个阶段所需的合理时间。要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坚决防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二)严格执行合理工期。在工程招标投标时,更合理的工期安排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要严格按照施工图招标,不能预招标或边设计边招标。与中标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应明确勘察、设计、施工等环节的合理周期,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三)严肃工期调整。建设工程合同要严格规定工期调整的前提和条件,坚决杜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任意压缩合同约定工期,严禁领导干部不顾客观规律随意干预工期调整。确需调整工期的,必经过充分论证,并采取相应措施,通过优化施工组织等,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对于发包人不得不合理地压缩工期,实践中没有争议,但对于合同工期低于定额工期达到多大幅度时才属于不合理压缩工期,尚无统一标准。有观点认为,合同工期少于定额工期的30%以上部分为“压缩的合理工期”。这一观点具有一定参考性。不同的工程,还有相应的临界工期。例如,住宅工程的临界工期为定额工期乘以80%,高层建筑工程的临界工期为定额工期乘以75%,一般框架、工业厂房等其他工程的临界工期为定额工期乘以80%。但临界工期是强制性标还是指导性标准实践中有争议。在实践中,还需要根据个案情况进行判断,并继续总结实践经验。关于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行为的效力问题,应当根据该行为的建设工程质量的影响程度而作出判断。如果不合理地压施工期的行为会直接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则合同工期就不应得到保护。在进行这一判断时应当十分慎重,要防止承包人在承揽工程时不计代价压低报价和工期揽工,一旦承包到工程时或者工程施工完工后又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合同部分条款无效为由,争取大于合同利益的利益,要注意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和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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