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管理分析(专访金蝶征信总经理朱海勃)
每经记者:李玉雯 每经编辑:陈旭
央行日前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明确了征信业务边界,对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信息安全等流程的管理规定予以细化,使得征信法治框架进一步完善。
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目前我国超过2000家企业在从事与个人或企业征信相关的服务。那么《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的出台将给征信行业带来怎样的变化?征信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模式是否会出现调整?当前国内企业征信市场的发展现状如何?企业征信业务面临的挑战有哪些?
带着这些问题,《每日经济新闻》(以下简称NBD)记者近日对金蝶征信总经理朱海勃进行了专访。金蝶征信属于金蝶集团旗下的信用科技板块,于2016年获得央行企业征信牌照备案。
“类征信”市场将告别“无法可依”时代
NBD:明年1月1日起,《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您认为该办法将给征信行业带来什么样的变化?对参与主体会有哪些直接影响?
金蝶征信总经理朱海勃 图片来源:受访者
朱海勃:2013年《征信业管理条例》发布,此后形成了一个参与主体众多的“类征信”市场。
随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征信领域广泛应用,大量有效信息被采集、整理、加工并应用于金融活动中,征信已突破传统借贷信息共享的范围,面临监管不完善、征信业务不清晰、信息不合规采集等问题。
今年《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务管理办法》陆续出台,都说明过去野蛮生长的“类征信”市场正式告别“无法可依”的时代,市场参与主体将接受更明确的整改和更严格的监管。
一方面,《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明确了信用信息的定义和征信业务的边界,即“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形成的分析评价信息”,这是判断征信业务范畴的前提条件,说明征信业务是以金融活动为核心,但不仅限于金融活动。
据此可认为,金融活动中的征信业务必然是未来监管的重点。目前打着擦边球为金融机构提供信用服务的企业,也无可避免地要被纳入监管范畴。
另一方面,《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明确,“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市场机构开展商业合作获取征信服务”,该条款和此前的“断直连”政策相呼应。
以往互联网金融平台给金融机构导流的同时,一并将信息主体的基本信息、申贷信息、个人评分等提供给金融机构,而大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未取得相关征信资质,因此不符合政策要求,这也要求互联网金融平台为更好展业需获得征信牌照,或金融机构只能和征信机构进行信息对接。
不过,《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也设立了18个月的过渡期,对于未取得相关征信资质却从事征信业务的机构,允许在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
按照惯例,过渡期的时间长短往往直观反映新规对行业的影响和颠覆程度,此次新的征信办法从征信业务的边界,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安全管理,信用机构的规范和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的法律义务等方面均进行了详细说明,为依法合规开展征信业务提供具体可操作的规范指引。
NBD:《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出台后,征信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模式是否出现调整?哪些行业的征信需求会更强烈?
朱海勃:从《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可以看出,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行为就属于征信业务的范畴。
目前互联网平台的助贷业务就包含了征信业务,无征信资质的互联网平台是无法直接和金融机构进行数据对接的,只能将数据提供给征信机构,由征信机构将采集的信息传输给金融机构,从而形成合规的“互联网平台-征信机构-金融机构”的信息链路。
需要注意的是,征信机构在和互联网平台对接时,应按规定采取“最小必要”原则进行信用信息的采集,采集个人信息时应取得信息主体的本人授权,并明确告知信息主体采集的目的及基于什么场景使用。
而互联网平台需说明数据来源,确保数据合法合规。征信机构和金融机构对接时,需加强数据授权、数据安全、数据质量等环节的审查,金融机构基于合规场景并获得信息主体授权后方可使用信用信息,不得对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信息进行滥用。
为金融活动提供信用服务是判断征信业务的重要条件,金融活动是催生征信业务的重要场所,但除此之外,伴随着O2O、共享经济等新兴商业模式发展而拓展出的租赁、出行、招聘、相亲等服务,对于业务快速办理等有着更多样化的需求,同样需要征信业务,而征信业务的接入,也同样需要按照征信办法的要求开展,接受监管。
企业征信市场规模将迎爆发式增长
NBD:您如何看待国内企业征信市场的发展现状?实践中企业征信业务面临的痛点或挑战有哪些?对此又可以从哪些方面去着力突破?
朱海勃:信用服务机构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主体,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推进,企业信用服务市场前景广大。不过,当前我国企业征信业务仍然面临一些痛点。
例如,权威度高的政府类数据开放程度不高,征信数据丰富度较低。符合国际惯例的、完整的企业资信调查报告的信息和数据,除了部分信息和数据直接来自授权企业本身,其他重要信息则来自工商、海关、法院、技术监督、财政、税务、外经贸、银行等政府和业务部门。
从目前各政府部门对征信公司开放数据情况来看,只有工商部门基本实现了部分信息数据向社会开放,数据信息丰富度偏低导致企业征信公司难以较为全面地对征信企业进行评价。
此外,由于存在数据信息孤岛及真实性难以验证,导致企业征信同质化服务严重。
当前征信机构间信息孤岛问题严重,金融业内信贷机构、消费金融公司、电商金融公司等机构的海量信用数据尚未发挥其应有的价值,金融业外信用信息割裂在法院、政府部门、电信运营商等机构手中。
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数据归属权尚未确立,出于隐私保护,机构没有积极性进行数据交换共享。企业征信公司数据获取及信息共享渠道有限,产品趋于同质化,较难形成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对于这些痛点,建议政府部门在权威数据公开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持牌征信公司亦需严格落实《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在依法合规经营的基础上,紧跟普惠金融的市场需求,并加强技术创新在征信领域的应用。
一方面,要完善征信数据共享的标准及法律支持。企业征信公司能够快速、真实、完整、连续、合法、公开地获得用于完成企业资信调查报告的数据,是保障企业征信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为了促进企业征信数据共享,需在法律法规方面对数据归属权、数据保护、数据应用规范提供更多支持,通过立法明确各类数据的所有权并完善数据共享及使用机制,切实保障数据共享规范、安全、可信。
另一方面,技术创新提升信用服务质量并拓宽信用服务边界。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互联网、区块链等新型技术加持信用服务业,为信用服务创新提供了便捷的工具,推动信用服务业边界外延,企业征信公司可凭借自身的数据优势并结合技术创新,实现企业信用服务在各细分场景的差异化竞争。
NBD:央行数据披露,截至2020年末全国企业征信机构备案数量为131家。今年以来,陆续有多家机构获得央行企业征信备案。您如何看待我国企业信用服务市场的竞争趋势?对未来一段时间内的企业征信市场规模有何预测?
朱海勃:随着《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的出台和严格执行,我国企业信用服务行业的竞争将进一步加剧。我们认为那些具有核心企业征信数据和丰富业务场景的机构,会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未来的竞争将是征信机构综合实力的比拼,既要有核心数据源,又要掌握核心数据分析能力,同时还要找到适合的、广泛的商业业务场景。
“十四五”时期,我国将大力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随着产业数字化进程加速,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融合越来越紧密,未来几年企业征信市场规模将迎来爆发式增长,预计将达到百亿元级。
企业征信与个人征信在适当场景下互补
NBD:从企业征信角度而言,小微企业面临的融资难题有何解决思路?
朱海勃:传统信贷技术的核心是靠人工经验来处理千丝万缕的客户信息,在面对小微企业时,这种方式的效率、质量难以保证,信贷团队的建设和管理也极大挑战了金融机构的管理艺术。
小微企业融资难的主要原因在于其经营稳定性低、抗风险能力弱、经营数据不透明等风险特征,导致金融机构没有办法兼顾“规模、成本、质量”这三个目标。
在大数据时代,关于企业或企业主的信息量呈爆发式增长,随着数据分析、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科技发展,以数据风控为核心的新一代小微贷款技术蓬勃兴起,有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的痛点。
具体而言,这是基于小微企业的经营数据,结合工商、司法、企业主信息等多维数据,构建风控模型体系,对企业经营模式、成长趋势、财务指标、经营稳定性、风险因子等多维度进行评级,进而核定授信额度。在此模式下,申贷企业的经营数据是整个业务逻辑的重心,也是亟需突破的“卡脖子”难题。
NBD:从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角度来看,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往往会有一定的重合性,因此也有观点认为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将走向融合,您对此如何看待?
朱海勃:小微企业信贷风险与企业主的个人品性、征信记录、家庭情况等息息相关,因此企业主的个人征信必须在小微企业信用评级模型中占有较大权重。同时,金融机构为了确保企业主对小微企业经营贷充分担责,往往直接以企业主个人作为借款主体,这又进一步巩固和加深了企业主个人征信的评分价值。
但是,这种现象并不代表企业征信与个人征信将走向融合,毕竟消费贷款与企业授信是两个迥然不同的产品,无论是目标客群、评级规则,还是贷款用途、还款来源,均有各自的逻辑和方法。两个产品只是在“小微企业主经营贷”这个狭小领域,产生了小范围的交集:一方面要按照对公信贷的逻辑对企业经营状况及风险做出评价,另一方面又要兼顾企业主个人的负债和资信情况,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另外,从金融科技的角度考虑,企业经营数据和个人行为数据都是大数据风控的基础数据,但数据的生成场景和采集方法也有较大差异,这些因素都决定了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不会完全融合,两者只是在适当的场景下互补、共荣。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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