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武汉市免于起诉案例(怎么让公众信服)

醉驾武汉市免于起诉案例(怎么让公众信服)(1)

醉驾居然可以不起诉了?

浙江桐乡市纪委市监委通报了2起公职人员醉驾典型案例,因造成轻微交通事故,2名公职人员醉驾并造成交通事故均予以不起诉处理。

武汉市蔡甸区电视台在官方微信公号上发表《这起案件为何不起诉?》一文:醉驾司机周某被查出醉驾,但是因为“在大型外商独资企业担任较为重要的职务,对其从轻处罚,也有利于该企业的正常运营”,结果被不起诉。

一边公职人员醉驾不起诉,一边又是因为在外商企业有“重要的职务”也被不起诉,明显拨弄到了公众的敏感神经:是不是“非富即贵”的醉驾者会被轻处,逃脱法律的严惩?说好的“醉驾一律入刑”被开了后窗吗?

要看到,“醉驾入刑”10年多来,中国的法治环境发生了悄然变化。10多年前,《刑法》里的交通肇事罪只能惩罚已酿成的惨祸肇事者,而对那些醉驾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无能为力,惨烈的醉驾车祸频频发生。之后,立法机关积极回应民间诉求,修订刑法,“醉驾入刑”成为法律影响生活的一个重大拐点,让“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成为人们心中的高压线,起到了法律的宣示、警示作用。

但是,还是要看到,“醉驾入刑”的低门槛背后,是其产生的广泛的社会影响。在全国刑事案件总数中,目前“醉酒驾车型”危险驾驶罪大约占1/3的比例,每年高达30余万人被判刑,醉驾已经取代盗窃罪,成为“第一犯罪”。这在体现“严惩”的同时,司法机关也是压力山大,宝贵的司法资源被“过度集中”在这个罪名上。

此外,当初“醉驾一律入刑”起到了重典震慑的作用,但是不能将血液酒精浓度作为“一刀切”的入罪指标,应结合具体行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结果来做出全面的司法判断。所以,近年来各地也在积极“打补丁”,比如,2019年浙江司法机关联合出台文件,明确“醉酒后接替代驾进小区”等轻微醉驾行为不入刑。

可以说,目前在司法实践当中,相当数量的情节不太严重的醉驾案件,最终做了不起诉处理(在接受了行政处罚的前提之下),做到“小惩大戒”,既是为了节省宝贵的司法资源,也是体现罪罚相当的法治精神。可以说,醉驾被不起诉处理,本身不是特例,或者是“特权”的体现,很多普通人也“享受”了这一待遇。

但是,从之前强调“醉驾一律入刑”,到现在“可以不起诉”,怎么做到司法公平、公正、公开?哪些醉驾才算是不需要起诉“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特别是,涉及到公职人员、企业高管、富豪醉驾时,怎么能做到公平适用法律,所有嫌疑人都能适用同一把法律的尺子?桐乡、武汉蔡甸两地相关醉驾者被不起诉之后,引发了舆论争议,也是公众在追问:不起诉是因为违法情节轻微,还是因为“身份特殊”?

责任编辑:沈彬

校对:徐亦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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