汗蒸箱起火大全(汗蒸箱自燃致多个房间被烧毁)

汗蒸箱起火大全(汗蒸箱自燃致多个房间被烧毁)(1)

火灾现场。

2月29日至今,成都温江的鄢女士一家有家不能回,住在临时租来的房子里。

这一切,要从一个起火的汗蒸箱说起。那天,鄢女士在家里使用汗蒸箱没多久,汗蒸箱发生自燃,火苗快速在房间里蔓延。最终,火虽然灭了,但家里多个房间面目全非,鄢女士也在灭火时受了轻微烧伤。

事发一个多月后,汗蒸箱厂家的处理结果却让鄢女士心寒:厂家回复称,因“不能断定是使用产品导致”,公司出于“人性的角度考虑,愿意以个人的名义补偿2000元。”

“轻描淡写的一句话,就把责任推卸干净了?”比起2000元的赔偿金额,鄢女士对厂家的态度更加难以接受。

事发经过

汗蒸箱自燃多个房间被烧毁

过去一个多月里,鄢女士无数次梦到着火场景。2月29日那天的一幕,依旧清晰地印刻在她的脑海里。

当天11点25分左右,鄢女士正在客厅敷面膜。在听到家里空气开关跳闸的声音时,她下意识去厨房查看,却并未发现异常。然而,当她回到客厅后,却闻到了异味。此时,在卧室墙角,家用汗蒸箱处,火苗已蹿了出来。

就在十几分钟前,鄢女士才汗蒸完。开窗透气后,她将汗蒸箱调到消毒模式,按照说明书进行烘干消毒。

在随后的灭火过程中,鄢女士右臂、右耳以及额头轻微烧伤,出现一片片水泡。消防人员赶来时,明火已灭,但起火卧室的墙面已全部熏黑。汗蒸箱上方的空调被烧化,两个卧室门框变形。而家里的木地板,因为消防水浸泡而开裂了。

因为家中暂时无法居住,鄢女士和家人只能在小区租了个房子。

权威勘验

消防认定起火部位为汗蒸箱

事后,鄢女士无数次回想起这场火灾,她始终想不通:“这个汗蒸箱没用过几次,我也都是按照说明书在使用,怎么就自燃了呢?”

根据购买票据,这个“蒸丽康”牌家用汗蒸箱于2018年11月3日在某大型购物平台购买,价格1980元。

鄢女士表示,自己只在冬天才会使用汗蒸箱,一个月使用一两次,而今年,仅使用了两次。在发生自燃前,鄢女士汗蒸了20分钟。这也在说明书所说的“一次使用不超过50分钟”的范围内。

3月3日,消防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初步判定为汗蒸箱发热线板出现短路。

3月12日,成都市温江区消防大队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确定起火部位为主卧西南侧墙壁角落处远红外能量养生箱,而起火的原因为“不能排除电器故障导致火灾。”

漫长等待

一月后等来“免责”回复

事情发生后,鄢女士在购物平台上联系了商家“百事汇康保健器械专营店”客服,她这时才发现,该网店这款汗蒸箱早已下架。

该店工作人员称,这款汗蒸箱在2019年10月时就已断货。由于只是“代理”该品牌,在得知汗蒸箱起火事故后,该工作人员表示将联系生产商处理此事。

鄢女士表示,在事发后一个多月里,生产商一直没露面。双方仅通过代理商以及当地消协工作人员进行沟通。

其间,生产商向代理商提供了两份检测报告,一份是关于蒸丽康ANP-329红外养生舱(鄢女士购买的那一款汗蒸箱)的,另一份是关于电加热产品。两份报告显示,抽检的产品均是合格的。鄢女士质疑,这些检测报告,并不能证明自己购买的那一个是合格的。

就在前不久,生产商通过当地消协回复:“经当地消防救援大队现场鉴定,不能断定是使用产品导致,公司居于人性角度考虑,愿意以个人名义补偿2000元,陈女士(鄢女士的女儿)在收到款后,不再追究该公司的相关责任。”

在鄢女士看来,2000元赔偿只相当于汗蒸箱的退款,其他更多损失全部由自己承担?而更令她难以接受的是对方的态度。“为什么是以个人名义?他们的态度就是,起火与他们无关,他们没有责任?”

生产商工作人员:

“愿意以个人名义补偿”

据了解,“蒸丽康”牌家用汗蒸箱的生产商为深圳恩鹏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天眼查”APP显示,该公司在今年3月16日,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此外,该公司还涉及多条法律诉讼,包括4条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4月11日,记者联系上该公司一位自称董事长助理的曾姓工作人员。据他称,“产品已卖出去一年多,所有电器类产品,存放时间长了会氧化。里面有很多元器件,对于储存环境要求非常严格。”

在正常环境下,放置不到16个月就出现问题,这正常吗?对此,该工作人员仅表示,“对于储存环境存在质疑,但我也没有证据,他们也提供不了相关证据。”不过对于产品质量,他却很笃定,“工厂做了17年,所有产品,大大小小有100多张证书,自始至终,没有出现过起火的情况。”

该工作人员证实,“愿意以个人名义补偿2000元”是他提出的,这是他出于“对公司品牌的考虑”给出的回复。而这2000元的金额,是在考虑了如今公司经营状况的基础上给出的。

律师说法:

生产商应自证是否有过错

针对双方争论的产品质量以及责任划分问题,太琨律(成都)所主任朱界平律师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第四十一条也明确: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朱界平说,“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是法律对生产者履行产品质量义务和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规定。保证产品质量是生产者的首要义务。因此《产品质量法》在举证责任上和其他案件有不同,因产品质量责任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原告只须证明其损害是由于产品有缺陷所致就可以提出赔偿。而被告是否有过错,由被告自己举证。

“当然这也并不意味着原告在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中不负任何举证责任,原告要想获得赔偿,必须举证其有财产、人身损害的事实,还要举证其损害是因产品有缺陷所造成的。”朱界平说。

来源: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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