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offer发了可以不去吗(发出去的offer不是想撤就能撤)
笔者近期遇到两起关于撤销Offer的争议纠纷,原因无非都是用人单位不想录用了,但是offer已经发出去了,问该怎么办?客观上,这两年因新冠疫情的影响,确实很多用人单位的岗位在缩水;主观上,确实也存在不少用人单位不知道从哪里来的“小道消息”认为候选人不符合录用条件,想要收回offer当然,也不排除用人单位确实有证据证明候选人不符合录用标准而撤回offer实操中这些都会给劳资双方带来矛盾纠纷笔者通过该篇文章为大家重申:发出去的offer,不是想撤就能撤,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书面offer发了可以不去吗?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书面offer发了可以不去吗
笔者近期遇到两起关于撤销Offer的争议纠纷,原因无非都是用人单位不想录用了,但是offer已经发出去了,问该怎么办?客观上,这两年因新冠疫情的影响,确实很多用人单位的岗位在缩水;主观上,确实也存在不少用人单位不知道从哪里来的“小道消息”认为候选人不符合录用条件,想要收回offer。当然,也不排除用人单位确实有证据证明候选人不符合录用标准而撤回offer。实操中这些都会给劳资双方带来矛盾纠纷。笔者通过该篇文章为大家重申:发出去的offer,不是想撤就能撤。
一、问:发出去的offer能撤回来吗?
答:能。但是,有代价。
二、法律分析
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有HR小伙伴认为:候选人还没上班呢,还没用工,和单位没有建立劳动关系,所以单位撤回offer没有关系,不承认劳动法上的责任。
大错特错!大家不要忘了:《劳动合同法》与《民法典》是特殊法与一般法的关系。特殊法对此违约行为没有规定,但是《民法典》的合同篇对此违约行为应该承担的责任有规定,所以还是需要遵守民法典的一般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因此发出去的offer虽然没有劳动合同的性质,但是在法律上也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若该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劳动合同法的适用上,就是所谓的“缔约过失责任”(对先合同义务的违反,造成了他人的信赖利益损失)。用人单位需要为此承担补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一般是候选人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如何衡量呢?实操中一般是候选人上家单位的工龄补偿。当然,主要是双方协商一致为准,签署相关的协议,妥善处理此次矛盾。
三、合规建议
1、建议用人单位在发放offer之前一定要谨慎,对候选人的软件硬件条件都调查清楚。哪怕offer没有加盖公章,但是是公司邮箱或者公司员工发出去的,都会承担风险。除非是不可抗力取消(此次疫情对于劳动合同的履行不能作为不可抗力),或者在候选人还没有接受Offer前取消,不用承担补偿责任;
2、建议用人单位在发放的Offer里面约定offer可以撤回或者失效的条件,比如约定x天不确认回复Offer失效,或者未按时到岗offer失效等条款,这样可以降低用人单位的风险。再比如有背景调查不通过(一定要详细列举哪几种情况属于背调不通过)用人单位可以撤回offer等等,且用人单位该种情况下撤回offer一定要进行充分的举证,证明候选人不符合已经约定的录用条件;
好了,鉴于时间和篇幅有限,今天就为大家简单分享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劳动争议各地各案相差较异,难免有不足之处,还请大家多多指正。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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